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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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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态     
《福建教育》2007,(7):7-7
[学生睡眠将受法律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自前备受关注的中小学生负担过重问题,新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相似文献   

2.
“尽管我国正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内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能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原则性规定,许多制度需要具体细化。我国亟须加快制定《未成年入网络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慈善总会名誉会长李玉玲在参加“播撒绿色的希望拥抱网络的春天——净化青少年社会文化环境社区行”活动时表示,为了给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她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制定《未成年入网络保护法》的提案。  相似文献   

3.
确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明确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究竞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监护职责,即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监护职责,是通过《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是来自合同的约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所负责任之有无、大小,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同时在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中应适用过错推定,倒置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相似文献   

5.
教师在学习《教育法学基础》课时,不仅学习教育法规的有关知识,还要掌握与教师工作联系密切的若干法律知识。因此,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刑法》的一些问题也必须了解。这些知识既有利于对教育法规内容的理解,又有利于全面准确地遵守和贯彻执行。一、教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我国制定的《保护法》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未成年人的自动保护融为一体;在总体上强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6.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相似文献   

7.
《师道》2007,(7):67-69
从2007年6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新的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72条,约8000字。对于保护法内的新法则,学生们议论纷纷,表现了极大的热情。  相似文献   

8.
林菲 《师道》2007,(7):67-69
从2007年6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新的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72条,约8000字。对于保护法内的新法则,学生们议论纷纷,表现了极大的热情。[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各地方条例等都缺乏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很大分歧。然而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某些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相似文献   

10.
学生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对于学校可以说是百密一疏、防不胜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承担的是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落实到学校具体的工作中则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有些学校对于学校、教师究竟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一直感到困惑不清,这里,笔者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谈谈学校和教师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中…  相似文献   

11.
信息     
柳斌谈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对记者发表了谈话。柳斌指出:“未成年人从进入幼儿园起直到成年,很大一部分时间生活在学校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学校保护’单列专章加以强调,正是因为它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来说关系特别密切,地位特别重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作为保护主体,应十分注意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避免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要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与公安部门等政治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不法分子对学校的骚扰,保证学生有一个安全、愉悦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  相似文献   

1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6年12月29日下午在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常委会经过3次审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它的颁布实施,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中学文科》2006,(1):16-18,87
识记:全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两部法律的名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 理解;从用法律约束青少年的行为,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协调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职责三方面,说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从国家利益和青少年的自身需要两个方面,说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活动:结合个人的所见所闻,并对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列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现象。结合实例,谈谈自我保护的体会。  相似文献   

14.
杨路 《天津教育》2008,(5):37-38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12月29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针对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预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标志着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做好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提高认识,要明确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义务和责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是要抓好教育,重点是积极对未成年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作为学校必须认真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增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7,23(4):F0002-F0002
阎玉珍,苏州人,南京晓庄学院经法学院教授。阎玉珍教授长期从事中小学校长法制教育专题的教学与研究工作,重点研究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未成年学生的外在保护与自我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先后出版了《依法治教的理论与实践》、《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谈》、《未成年学生自护训练谈》、《未成年学生预防犯罪谈》及《中小学教育法学》等专著和编著多部.[第一段]  相似文献   

17.
根据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外在力量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种类型(内在力量的保护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在思想品德课教学和测试中,只要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教师总会设计一些试题,尤其是选择题来考查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类型的理解和区分。在多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内容的教学经历中,笔者发现,一旦试题情境设置不同,学生就很容易对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三类保护产生误解和混淆。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相似文献   

19.
侯田印 《中学文科》2007,(5):106-106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无论在过去和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有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甚至还酿成一些事故。笔者试就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与对策略谈管见。  相似文献   

20.
《下一代》2010,(7):34-3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开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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