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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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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常说:“稳定压倒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学校安全责任更大,因为学校是人员密集性的场合,教师是国家的财富,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几年来,我校非常重视安全保卫工作,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校园内保持多年零事故。  相似文献   

2.
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学校的安全保障是学校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因此学校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状况的格外关注。日本于本世纪中期就已建立起了饮食供给、保健、学校体育和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等一系列有关中小学生在校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借鉴此,将有利于我国学校安全保护状况的改善和我国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3.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作为学校管理者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极端负责任的态度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树立学生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相似文献   

4.
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学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又怎样谈得上教育呢?所以,从学校领导到教师,层层把关,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安全防范宣传往往出现偏差,导致安全教育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工作是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校长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校长要时时提醒自己:"千重视万重视,安全工作最重视;千小心万小  相似文献   

6.
处理学生事故,要注意区分职责与责任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职责层面上,监护人职责与学校职责有交叉重叠之处,也有范围和内容的区别。在责任层面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遭受损害在立法上尚无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需要立法上进行完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致他人损害或遭受损害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7.
一般狭义的理解,学校安全仅仅指一些身体的伤害或疾病,如扭伤、打伤、烧伤、跌伤、溺水以及生病等等。但我们现在理解学校安全应该是广义上的,即除了身体上的安全外,更强调心理上的安全,任何对个人的威胁和伤害都可以被看成是安全问题。使用广义上的含义去理解学校安全,当学生被迫遭受口头上的辱骂、威胁、变相体罚或体罚时,学校是不安全的;当学生的健康或平静的心灵遭到伤害的时候,学校也是不安全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校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的同时,也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教育部专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与此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进行规范。本文试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相似文献   

9.
10.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的常见事故,要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先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或合同关系;因此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据此,学校仅承担文中所列十三类事故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已成为教育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非监护关系或契约关系.相应地,学校所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为过错责任,而非基于监护关系的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予以解决,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了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涉及面更广,规范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新法有四大明显变化:一是条款增加了16条,由56条增加到72条;二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五项权利的保护;三是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四是凸显时代特色,将近年出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新现象都列入了处罚范畴.  相似文献   

13.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而是学生的照管人,其照顾、管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不同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建议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学校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4.
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在学生及社会就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问题有一种错误认识,即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就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传交给了学校,学校对在校的学生就负有像监护人一样的监护责任,如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理所当然地应承担对伤害学生的赔偿责任。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学校无不例外地被要求承担学生在校受伤害的赔偿责任。这种学生伤害纠纷有时会发生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管理的后果。纠正这种法律误解,是正确处理在校学生伤害纠纷的基础,也是法律教育中的难点和重点。实际上,学校只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且是适当赔…  相似文献   

15.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6.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学校(这里指中小学)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凸现。其中,学校责任是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学校赔偿责任的原则和...  相似文献   

17.
学校应对学生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特殊的法定安全保护关系是这一义务的基础。该义务的内容包括适当管理之义务、正确引导义务、设施及场地的维护义务和警告义务。法院根据"理性人"标准认定学校是否违背了安全保护义务,学校的注意程度取决于学生的年龄、经验、心智成熟水平和事故发生的环境以及学生参与的活动种类。  相似文献   

18.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学生是国家的未来,中小学校安全工作涉及亿万家庭.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何谈发展。做好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安全是教育的头等大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是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基本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  相似文献   

19.
十几年来,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问题,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全社会各方面不懈的努力,未成年人的各项基本权利总体来看都能够得到充分保证。但是,也应当注意到最近一个时期,各类新闻媒介反映学校教育中,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事件略有增多的趋势。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共同探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制度的实施目的和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学校保护的目的透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不难发现有些学校和教师对…  相似文献   

20.
《湖南教育》2003,(2):1-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由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出台后,备受社会各界包括学生、家长、老师和学校的广泛关注。该《办法》以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规定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以及事故处理的途径和程序,特别是非常明晰地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5种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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