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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对结婚已有30年的夫妻,这几天成了全国热传的新闻人物。新华社发的一篇稿子说,他们最近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在他们的婚姻史上,这已是第二次离婚了。与别的离婚案中夫妻双方总是感情破裂不一样的是,这对夫妻的感情一直很好,无论是前一次离婚还是此次离婚后,他们仍然居住在一起,你敬我爱地过着日子,但事实上他们却长期处于“非法婚姻”状态。导致出现这种奇异情况的原因,是他们为了得到房子或者为了在住房保有上减少支出,才玩起了这种他们并不愿意玩的“婚姻游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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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民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6,(4)
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认定及处理王跃民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离婚案件、变更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的变化,以及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对家庭,尤... 相似文献
4.
自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出台以来,我国在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上。一直采用的是“感情破裂”标准。随着我国离婚案件数量上的逐年剧增和婚姻缔结基础的多样化发展,现行判决离婚法定条件已日益呈现出其不适应性。下面,我想就此法定条件提出几点质疑,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否确实符合我国婚姻缔结的现状? 1.从我国实情看。法应立足于实际,从而更好地调控人们的法律行为。以感情破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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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霓 《忻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1):119-122
目前,我国婚姻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培育他们对婚姻的理性态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对婚姻均衡性的破坏。基于此,文章认为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制度应当给予婚姻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的权利。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定"严重损害婚姻期望利益"的诉讼离婚标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并对没有过错离婚的女方,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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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霓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29(1):119-122
目前,我国婚姻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培育他们对婚姻的理性态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对婚姻均衡性的破坏.基于此,文章认为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制度应当给予婚姻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的权利.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定“严重损害婚姻期望利益”的诉讼离婚标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并对没有过错离婚的女方,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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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章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2)
本文阐述了法定离婚理由的重要地位及其立法状况,主张自由离婚,反对限制离婚。认为不应把“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作为我国判断离婚的法定理由;应把“有无和好可能”视作“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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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燕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91-94
离婚立法中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经由了从过错主义、无过错主义到破裂主义的历史沿革,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成为当今多数国家判决离婚立法中的趋向或做法。我国的离婚立法虽也采破裂主义,但法院得据以判决离婚的标准却仅限于夫妻的感情,其制度设立存在值得商榷之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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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钊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9(11):86-87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本文以《婚姻法》中对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还有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及对离婚标准的立法缺陷与如何完善的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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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项最新研究,婚姻幸福的秘密不仅仅是沟通交流、坦率公开和精神支持,还包括一组能够巩固加强未来夫妻关系的遗传密码。研究结果表明,“快乐激素”基因变体(5-HTYLPR)的长度或能预测夫妻白头偕老的几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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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凤英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5(6):15-17
关于是否应将夫妻互相忠实规定为法律义务的争论 ,涉及到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基本问题的不同看法 ,只有全面、辩证地理解这一问题 ,才能清楚地认识到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是有充分理论依据的 ,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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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硕士生“病理婚姻”是成人高等教育研究中的新课题。症状表现为草率离婚、性游戏、婚外情等情况。产生原因是多元而无序的价值取向、性道德的社会变迁和已婚硕士生自身的心理缺陷。引导策略是提升人格修养、强化专业学习及加强夫妻间感情交流和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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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梁瑞敏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较之其他朝代要高,这可以从唐代妇女的经济来源、家庭财务管理、婆媳关系、婚姻观念与夫妇关系等诸方面的考察中得出结论,其原因有唐法律的宽松、妇女参政的风气、少数民族风俗的影响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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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现象。婚姻信任是婚姻主体双方对彼此坦诚、合作行为的合理期待。婚姻信任的危机指涉的是婚姻主体之间关系状态在某种程度上的破裂,这种破裂是一种持续的事态,对婚姻生活具有毁灭性的影响。其危机表现为由对婚姻本身的不安全感、猜疑或婚姻主体自我认同和共同认同的断裂。婚姻中的信任所涉及的婚姻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内生于生活实践的,它归根结底是婚姻主体在现实的生活实践中生成的一种关系存在,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实践关系,婚姻主体在实践的过程中赋予彼此本质,并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来调节两者之间的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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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魏晋士人不仅开始以新的眼光审视自我、自然和社会,也开始以新的眼光审视妇女,对妇女的存在及其价值予以重新的认识和评价。体现在《世说新语》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以阮籍为代表的“唯美”观;以阮咸、苟粲为代表的“唯情”观;对待寡妇问题上的同情和宽容态度。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魏晋士人在妇女问题上的进步观念,不仅强化了魏晋时代的“解放”气息,同时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妇女觉醒的历程。 相似文献
16.
李国锋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48-50
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中国古代把婚姻摆在家庭乃至宗族附属品的位置上面。婚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夫一妻制(多妾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缔结遵循“六礼”,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婚姻中的财产拥有者属于丈夫或长子,妇女附属于男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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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中有关悍妇妒妻的篇章,不仅是蒲松龄封建正统意识、男权思想的流露,也是封建时代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的反映。悍妇妒妻的存在,源于不合理不道德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是渴望平等不甘雌伏的有个性的女性不自觉的反抗。理想的婚姻生活呼唤真挚平等自然的两性关系,不以悍势压人,更无需以媚态悦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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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探究举案齐眉的研究发现,它并非是人们常理解的夫妻间恩爱的象征,它的背后隐匿着更为深刻的历史原因,那就是有关汉代夫妻关系的实质。在汉代,代表主流话语权的儒家学说对夫妻间的关系有着明确的定位,即夫妻尊卑有序,妻子要服从丈夫。通过对汉代夫妻关系的剖析,发现即使是在夫妻间貌似恩爱、和谐的背后仍有着不平等的因素所在,妇女群体因身份地位的不同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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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志平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增加,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调整。文章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修改和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思考和建议,诸如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完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种类;建立夫妻无形财产转换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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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艳丽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6(5):115-118
《到灯塔去》中拉姆齐夫妇的婚姻就像一把钥匙,可以解读维多利亚时代的夫妻关系及女性地位。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他们的婚姻生活:性生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指出菲勒斯文化下的婚姻不但是对女性的压迫,而且也使男性备感孤独,造成男女双方人格的分裂;两性只有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共享爱情,达到幸福的彼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