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试析我国信息权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组织体信息权利和国家信息权利三者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的信息权法律制度。在这一方面,目前应尽快解决好个人隐私权的完善,公开信息的传播和政府信息开放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数据收集、分析、挖掘等能力的不断提高,个人信息风险日益增大,传统法律对个人数据保护显得捉襟见肘。在大数据时代,确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丰富个人信息权利体系、建立差异化保护、完善知情同意规则和加强行业自律,以防范个人信息风险,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3.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但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存在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路径。学界尝试从人格权的商品化、财产权等途径保护此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方式都不可克服的缺陷且饱受争议。保护路径的不确定性来源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益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未完全明确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法律属性,但赋予了个人信息财产权益一定的排他效力与处分效力,初具财产权雏形,只是此权益包含在“框架性”的个人信息权益之中。基于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相似性,以及为了更有利保护个人权益并满足信息产业的现实需求,应在此基础上独立确立财产权保护路径,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建设个人信息流转与保护机构,以此促进个人信息财产权益转化为经济收入,使法律权益在公众生活中落实。  相似文献   

4.
通过以私人机构的数据处理为观察对象和切入点,从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概念、数据处理的法律基础、数据主体的权利和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特殊规定等方面出发,简析德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制度,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商品化形象权是伴随文化产品商品化出现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即权利主体进行商业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保护这一权利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应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商品化形象权的基础理论,重视对已有司法案例的分析,确立商品化形象权制度,使应受到保护的利益得到实际保护.  相似文献   

6.
科技创新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地区类似,即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独特分类,将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个人信息法的范畴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然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未得到明确。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基于此,文章尝试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及义务规范机制,并完善民事救济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7.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愈发频繁,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了公民个人权利,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风险。对刑法、民法等领域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是全方位的,相关的成果也非常丰富;但就宪法领域而言,我国学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对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进行探索,应充分借鉴美、德两国的立法经验,从厘清个人信息宪法保护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入手,明确宪法范畴下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概念和范围,并设立个人信息专门保护机构。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能为高校学生工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权威的遵循与指引。然而,其在适用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主要表现为在学生信息的收集范围等方面与惯常实践相冲突,“取得个人的同意”合法性处理规则将影响行政效率,以及学生选择“不同意”将迫使工作陷入僵局。法律的运行有一个适应和协调的过程,应结合高校学工实际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学生工作的有机衔接:第一是思想贯通,充分认识保护权益与促进利用的辩证关系;第二是规则落实,应限缩信息收集范围、完善敏感个人信息制度、修补安全制度漏洞,同时设立一次性同意制度、自动化决策制度、信息权利保障制度;第三是行为融入,包括多做告知工作、多做留痕管理、践行“两个最小”以及善用“去标识化”。  相似文献   

9.
伴随着社会主体物质生活、道德观念以及心理需求的变化,一种新的法权要求——个人信息权利呼之欲出。个人信息权利的根本价值在于保护个人认为应当保守的信息利益,保卫权利主体独立、自主的人格以及在此意义上的精神安宁。捍卫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可等同于财产权,恰恰由于其完备的人格权特质以及法理根源,个人信息权利应该属于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10.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1.
快递实名制可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这也导致其推行不畅。快递实名制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处理二者的关系要遵循比例原则,尽量最小化的收集个人的信息。针对我国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应完善法律体系,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民法典》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加强监管,司法上要降低维权成本,行业要加强自律,公民要提高维权意识,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相似文献   

12.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目标,必须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对学生个人信息的掌握和使用,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贯穿育人过程始终。但由于法律规范、思想认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不足,高校在收集、存储、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等环节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加强学生个人信息保护,高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制度规范,建立学生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护机制,增强思想政治工作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增强学生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  相似文献   

13.
以中国知网为文献信息获取平台,通过对文献的研究与分析,结合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个人信息安全存在过度收集、泄露严重、买卖猖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专门立法尚未出台、个人信息泄露维权困难、个人信息监管不利、行业 自律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构建政府监管专门机构、提高公...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赋予模式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失衡问题,存在赋权制度失灵、责任分配失衡和维权效果较差的实践困境。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代表的立法实践虽然已经开始向更有效率的行为规制模式转变,但没有足够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信任环境的建设。数据信托理论是以数字信任为核心理念的数据安全治理工具,有助于行为规制模式的再优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后续立法中可以将数字信任作为制度目标、以信义义务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以协商共治为具体实施途径,将数据信托理论融入本土的制度体系中。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综合吸纳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分别从处理规则、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特别在禁止利用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加重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严格个人信息跨境要求、禁止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奠定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主基调,初步确立了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6.
大规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在为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个人信息违法收集、非法买卖等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对个人信息保护适用公益诉讼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该制度的构建主要从明确构成要件、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和明确赔偿金的归属和适用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正在逐步从传统的隐私权范畴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日渐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而无论是在法理层面抑或实定法层面,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依据就是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自决权。本文主要阐述了信息自决权的制度规范功能以及实现这些功能的途径,并初步归纳了信息自决权的程序性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8.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所以隐私权兼具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两方面的价值。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隐私权主体,法人、死者不享有隐私权。在保护隐私权时,要处理好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未将隐私权予以明文规定,我国应顺应隐私权保护趋势,参照世界各国立法,尽快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9.
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经历了从原则性规定到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从部门规章到法律的演进过程。随着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逐渐清晰,其中的实质性规定也开始面临诸多争议。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关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我国应注重保障儿童的自主权,采取双重同意模式,以义务教育阶段代替年龄界限作为阶段划分的标准,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权利边界,建立监护人同意验证机制和禁止范围逐步缩减的用户画像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时代刑事犯罪愈加隐蔽化、高科技化,为大数据侦查的规模应用奠定了社会需求的土壤。而刑事司法的高度强制性注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在大数据侦查中被忽视的局面。纵观侦查程序,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大数据侦查措施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权利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人权保护的新面向,需要在厘清大数据侦查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建立整套规制手段,理念上融入合作治理机制,强调对个人的赋权,制度层面细化大数据侦查措施,以实现犯罪控制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与平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