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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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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波 《华章》2012,(24)
行刑社会化已成为当今行刑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求行刑社会化理念,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为此,在刑法人道性、谦抑性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准确把握我国行刑社会化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并予以改进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刑法谦抑精神的概念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谦抑精神,是指贯穿整个刑事领域,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调控范围、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具体而言,刑法谦抑精神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刑法谦抑精神是贯穿整个刑事领域的一种基本精神。"刑事领域"一词在此处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动态的刑事活动,即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及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应体现谦抑精神;其二是静态的刑事领域,此处静态的刑事领域主要是指现行刑法的规定。第二,刑法谦抑精神的主体是国家。也就是说刑法谦抑精神的主体主要是代表国家的刑事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刑事执法者。第三,刑法谦抑精神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调控的范围、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执行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行刑社会化趋势的一个体现。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刑罚人道主义、教育刑理论、刑法谦抑性思想、刑罚经济性原则和复归理论等。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迄今已近8年。2011年2月,社区矫正的表述已经载入刑法典第八修正案。针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反思我国的刑罚执行理念,在此基础上着手起草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4.
行刑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其效果直接关乎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当前行刑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构造不仅背离了刑事司法机关诉讼分权的要求,而且也不利于公安机关、看守所以及法院集中有限的资源专司其职,并容易造成部分刑罚的执行流于形式,行刑效果难以最大化和统一化。有必要对行刑主体进行一体化改革,促进行刑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式的刑罚,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人性理念,是国际社会轻刑化的必然趋势.它以深化复归理论、刑事赔偿理论和行刑经济化理论为基础,彰显了现代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行刑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同时可以缓解监狱的压力,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行刑效率.  相似文献   

6.
重刑主义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它破坏了罪刑内在的比例关系,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以及人心归顺,浪费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而且还不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我国刑法的国际化进程,不符合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表现在它是刑法谦抑性、刑法人道性、刑罚功能有效性和有限性、刑罚效益性以及刑法国际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监狱行刑模式变革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是抗制犯罪的重要手段,其有效的适用和适当的执行对惩罚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不断开放的宏观背景下,如何促使监狱行刑模式由封闭转向开放、半开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监狱行刑制度的设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试论社区矫正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制度代表着罪犯处遇的未来方向,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其理论根基源于刑法谦抑性思想、行刑社会化理念。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社会理念载体、法律载体和物质载体为社区矫正的本土化提供了现实可能。建议通过完善社区刑罚的刑事立法,整合现有基层司法资源,完善矫正机构职能分工,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保障和促进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量刑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在量刑的过程中贯彻刑法谦抑精神,通过非刑罚化和轻刑化措施,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量刑谦抑与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刑谦抑不是凭感情判案,不能一味追求重罪轻判,而是在刑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犯罪分子的责任,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利于量刑规范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代表了现代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逐渐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社区矫正以行刑的人道化、社会化和个别化,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逐步有序展开。但现阶段军队中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却存在明显不足,改进空间也是巨大的。构建军队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完善军事刑法、军事司法理论进而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中刑罚轻缓化的改革尤为迫切和重要。刑法裁量上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刑、缓刑的扩大适用和死刑的减少适用,刑罚执行上的减刑、假释的扩大适用和社区矫正的大力推进,刑事程序上的无羁押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推行,都体现了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的刑事司法中刑罚轻缓化的改革。以教育改造罪犯,降低刑罚的残酷性和严厉性,有助于促进和平司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2.
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意义主要是"以宽济严";其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据此论述了现行刑法从整体和根本上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和谐的,但由于现行刑法存在不少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存在诸多不相和谐之处。  相似文献   

13.
依法"严打":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统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打"是根据治安态势而提出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在社会治安整治中,既要坚持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刑事政策指明了"严打"的范围,而该范围都是刑法明文规定属于犯罪的."严打"要符合"罪之法定"、"刑罚之法定"与"刑事责任之法定".依法"严打"是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执行"严打",必须坚持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树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能够并存发生作用的理念.  相似文献   

14.
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如何适用减轻处罚,在法律规定上存在漏洞。认为应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的代表性观点实际上加重了处罚,没有合理地弥补该漏洞。对此难题的化解应导入刑法第37条,给予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5.
罪责刑相适应与罪刑相适应是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后者是两百年前西方刑事古典学派所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因而受到新派刑法学者的挑战,然而争论仍在继续。鉴于新派和旧派一样,其理论既有合理的因素又有其负面作用,所以各国在刑事立法时都有所取舍,我国刑法顺应这种历史发展趋势,本着批判与借鉴的科学态度,将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表现了我们试图调和新派与旧派所做的努力,但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却发现我国刑法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下面笔者把这些问题拿出来与大家共同讨论,  相似文献   

1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目前最为基本、核心的一项刑事政策,它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灵魂所在。然而它的提出却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我国长期惩治、预防和控制犯罪经验的总结,是新形势下传统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刑法指导思想上的一次飞跃,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和价值。但当前值得注意的是,理论界、司法界仍然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把握不够一致的地方,甚至有较大的偏差,实践中这一政策的贯彻上也存有诸多困难。因此,很有必要就这一政策的历史渊源、提出的历程、提出的依据、与其他刑事政策的关系、内涵、意义、实施等问题全面进行阐述,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判断,以求能够正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7.
论"民愤"在量刑中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愤可否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之一的争议,其内在根源在于对民愤与量刑关系认识的理性与情感冲突.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两种互相对立的看法--或支持或否定民愤作为量刑依据之一.我们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将"民愤"作为量刑的一种酌定情节,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正确分析与鉴别民愤,兼顾法与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已经展开了一系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实践,但在犯罪认定、刑罚裁量、恐怖组织认定和刑事司法合作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为此,中国应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立法;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恐怖组织认定机制;加强反恐领域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相似文献   

19.
新刑诉法修订前,刑事和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当范围的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新刑诉法中的明确规定以及对其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后的适用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给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推动非监禁刑、行刑社会化等轻刑措施的实施,以图我国社会更加的稳定与和谐.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处刑较轻”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定依据;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时,则应当以法定刑适用条件较宽的刑法作为“处刑较轻”的刑法。在对“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的理解上,对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对于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刑法时域的应当适用新刑法,当旧法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可以采用旧法。如此,从立法原意和实践需要出发,才能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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