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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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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非传统犯罪,也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我国单位犯罪存在主观认定困难、入罪标准高于相同情况下的自然人犯罪、刑罚有待完善等问题,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对自然人意志和行为的认定。借鉴美国、英国和法国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要素,以及对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成为抗辩理由这一点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我国当下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的情况进行本土化研究改进,探究我国单位犯罪独立性的路径,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存在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2.
各国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逐渐承认单位犯罪概念,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从个人责任向法人责任过渡。企业合规由经营管理策略衍生至刑事合规领域,成为影响单位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刑事合规的刑法理论依据主要表现为预防义务之履行与主观过错之减轻。我国单位犯罪在认定依据、处罚模式、刑罚标准等方面尚存疏漏。在刑事合规背景下,应要求企业履行监督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统一规定双罚制模式,增设刑罚种类。  相似文献   

3.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其中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微观部分。合法合规经营是我国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无论是参与国际交流还是进行跨国上市活动,或是在国内发展,都需要在企业合规构建的法律、政策、交易习惯的企业合规网络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仍处于起步阶段,未建立完备的相关制度,在涉企犯罪中存在一些理论性和程序性问题。通过探析分案处理机制在刑事合规中的适用,即将单位犯罪中的企业与自然人分别进行调查和提起诉讼,在企业暂缓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期间,运用合规整改考察措施改善企业内部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刑事处罚导致的“水波效应”,以推动企业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4.
随着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为企业出罪寻求刑法意义上的正当性事由成为合规制度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刑事合规出罪的理论基础源于当前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风险社会下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和法益修复理论。强化刑事合规出罪化的功能,对于规避预防企业面临的刑法风险、优化企业犯罪的防控模式、减少“犯罪标签”的负面影响等方面意义重大。企业承担责任的根源在于企业的管理监督过失和合规建设缺失,因而企业是否实施有效合规计划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因素。应借鉴域外合规出罪的先进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出罪制度。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为个人责任模式。在刑事合规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存在诸多实践困境,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不统一、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违反责任自负原则、单位犯罪的认定缺乏规范性标准。其原因是现行单位犯罪制度不适应以预防为主的政策导向、传统的单位犯罪归责原则未能摆脱替代责任或转嫁责任的桎梏、单位犯罪的归责路径为“自然人→单位”的逆向归责。对此,应当发挥刑事合规作为预防性刑事政策在单位归责中的出罪作用,从单位自身的组织性特征出发,坚持“组织体责任论”的归责原则,并将单位犯罪归责路径转变为“单位→自然人”的正向归责路径。  相似文献   

6.
不同国家关于企业合规实践的具体形式虽然存在差异,但主要特征基本相同。在我国企业合规进程刚刚开启的现实背景下,比较借鉴域外企业合规先进经验,有助于促进我国企业合规。当前我国企业合规的完善路径可以分为初级与高级两个阶段。在初级阶段要引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推动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转型;在高级阶段要重新解读单位犯罪内涵,推动企业刑事合规,赋予企业合规量刑意义。  相似文献   

7.
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是检察机关探索预防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路径之一。在企业刑事合规治理背景下,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处罚依据应采纳组织体刑事责任论,限制对企业相关自然人的减免处罚。在制度衔接方面,应明确适用的不起诉制度和罪名适用范围。为了使企业合规制度更具操作性,需对企业合规进行分类,将合规启动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合规在经历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后,越来越有展现向实体法充分拓展的需要。所谓将刑事合规拓展至实体法领域,实务中拓展至审判领域,具体来讲就是,要将刑事合规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或刑罚激励的措施加以施行。作为量刑的刑事合规并非凭空而来,而是立足于刑事合规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已具有将刑事合规作为审判中从宽情节的雏形,从这个角度看刑事实体法对于刑事合规具有容纳空间。不仅如此,关于企业责任和网络平台的管理义务方面,刑法中也有教义学基础。但是,刑法凭何将一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呢?其中便涉及到刑事合规作为量刑之正当性的问题。以往对于量刑正当性的研究存在一定局限,其正当性需要深入考察。刑事合规作为从宽情节的正当性在于,合规整改是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合意或对价,在此基础上才会有有效整改后的刑罚减轻。在网络平台(以在线职业教育机构为例)刑事合规的场合下,预防犯罪应当旨在织密法网,将更多的风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修订便是风险刑法的理念映射,可通过刑事合规等措施扩大出罪以减少过度犯罪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学者倡导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以应对全球化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的合规风险。根据域外实践,各国在探索如何实现合规的过程中大多建立了刑事激励机制。比较法视角下,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作为无罪抗辩的理由、减轻刑罚的根据、不起诉的条件以及暂缓起诉的依据。目前,我国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建设正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不少创新实践,但我国仍未从立法上建立起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可以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在刑事实体法领域采纳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并以是否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依据;在刑事程序法领域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来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建立健全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0.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过程中,企业合规计划的审查及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和评估,是企业合规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组成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委托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开展监管并出具评估报告,是企业合规试点中重要的机制改进措施。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值得关注的问题。域外第三方监管制度在监管人资格设定、监管机构监管运行程序、监管人独立性、监管机构政策和经费保障、监管评估意见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等成熟的做法,对完善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包括法律上明确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三方监管机构人员组成、成员资格、成员专业能力以及其他道德素质等要求,法律上保障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的独立性,认真对待监管评估意见的法律效果,立法应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考察期限作出柔性延长规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这一做法是司法实践在单位犯罪认定中长期存在的将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捆绑归责问题的缩影。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我国自然人刑法框架内构建组织体刑事责任制度,以实现单位与自然人的分离归责。组织体刑事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客观上,将单位内部自然人在业务范围内实施的不法行为作为单位的客观行为进行考察;主观上,从单位存在形式、政策决定、文化宗旨、合规计划等组织体自身客观要素中推定出单位意志。在组织体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中,要修正单位犯罪认定逻辑,建立合规案件分案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2.
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是适用于犯罪的自然人。新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因此,对犯罪单位采用怎样的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本文根据传统的刑事强制措施理论,提出了适用于犯罪单位的几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面临效益与公正性之困境。基于单位犯罪立法所具有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和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共同调整经济活动的特点,我国对单位经济违法行为的控制模式应当从刑事处罚的双罚制模式转换为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行为的具体决策、指挥者予以刑罚处罚的二元制裁模式。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提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已成为世界性潮流.通过对近年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解释的考量,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趋势趋于明显.这反映了刑事立法与司法更加关注公共利益以及以人为本的刑法精神.针对醉酒驾车、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危险,刑法是否有必要提前介入呢?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以及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没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1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其法理依据在于:一人公司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法律确认;一人公司刑法单位人格不同于自然人人格;一人公司单位意志与自然人个人意志相区别和一人公司为单位谋取利益与股东利益之界分等。同时,对于一人公司刑法单位人格否定情形,不再以一人公司单位犯罪定罪处罚,而直接追究相关自然人刑事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校大学生犯罪实行的以暂缓起诉为代表的从宽处罚实际上是法外从宽的一种具体体现。尽管这种做法得到了理论界的部分回应,但是其根本问题在于于法无据。具体而言,存在与上位法冲突、与刑事实体法相矛盾、突破我国刑事程序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以及加剧法律适用的不平等四个法律障碍。应当警惕和杜绝对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法外从宽,对于大学生犯罪,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17.
国企是政府管控的企业,要想得到稳定、长足、良性的发展,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托进行治理。依法治理企业的关键是建立合乎法律规定的管理体系。从国企合规管理现状、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意义、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要素、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18.
《滨州学院学报》2021,(5):39-44
跨国经营的民航企业需要接受不同国家的行政监管以及司法管辖,特别是刑事合规风险对于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影响不容小觑,建立能够适应不同国家的监管标准以及司法标准的合规计划不仅需要立足于本国监管要求,而且需要考虑域外合规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  相似文献   

19.
企业合规建设是预防与治理企业违法犯罪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激励的方式促进企业合规建设。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通过日常性合规管理和合规整改两种模式促进企业合规建设。目前,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法律激励架构已经初具雏形,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价值背离、法律依据阙如、配套措施不完备等问题,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合规建设的根本目标。应从匡正实践探索的价值理念、完善实体法律依据、规范程序等维度完善现有法律激励机制,推动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进而助益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对犯单位行贿罪的单位适用职业禁止顺应我国反腐败政策的宏观导向和国际法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选择。然而对于行贿单位适用《刑法》中现有的职业禁止面临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困境,可以从法律解释或设立单位贿赂犯罪特别职业禁止制度的角度探索出路:扩充职业禁止的内容、缩短禁止期限、设置公告渠道、明确执行主体、与合规制度有机结合,同时向单位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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