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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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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主要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与连接,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又有冲突之处,让人们在理解和运用上产生分歧,导致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保证债务无法落实。因此,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性质,在理论上甚为重要,厘清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时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连带保证)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有别,但二者又具关联性并在时间上相互衔接.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相似文献   

3.
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体适用是一个难点,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分解,详细说明它们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入认识,这对保证合同的实际操作及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重在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诉讼时效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保证期间起算受若干因素的影响,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方式应受到限制,以克服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竞舍的理论冲突。  相似文献   

6.
无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还是目前理论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一直处于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间徘徊不定的状况,笔认为它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独立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外的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7.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只适用一次,并且基于法定事由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本身不发生中断中止。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时适用6个月;不利于保证人时适用法定上限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不会引起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但可能引起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体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可以废止。  相似文献   

8.
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即为失权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债权将在实体上消灭,保证人也由此而免责.  相似文献   

9.
众多法律学者对保证期间有着不同的认识,对其概念也有着不同的定义.保证期间应是一个时效制度,但与诉讼时效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其性质为一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担保法中“中断“之规定,为法律准用规则,不能由此得出保证期为时效期间的结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应受保证期间限制,不能受时效期间限制,两者有不相容性。保证期内,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中断。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进行比较,消除人们在认识上的模糊性,使《担保法》在审判实践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关键饲: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2.
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中保证期间用语有歧义.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而是依照法律或约定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分两种情况.建议修改<担保法>.  相似文献   

13.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保证期间具有了除斥期间性质的外观,但其并非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各自作用的期间,不能因为它们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处理方式不能相互兼容而否认它们相互衔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保证期间的特点,然后综合这些被人们公认的特点,提炼出保证期间的概念,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最长期间,其类型主要有约定期间和法律拟制期间。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担保法》在保证期间制度设计上的选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5.
保证期间应为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时间,保证期间的性质应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期间中断的规定是一种法律准用规则,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应视为保证期间中断。保证合同不应有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6.
17.
保证是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保证债权的产生须待保证所附的条件成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所行使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确切地讲是选择权。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8.
文章在阐述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的四大要件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无效保证合同的过错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可撤销合同在除斥期间,既非有效合同,亦非效力待定合同,更不是无效合同,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效力不完全的另类合同。即对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合同属效力待定;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属有效合同,对其仍有正常合同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20.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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