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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求在实践和学理上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古籍点校成果有作为民事权益受民法保护、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非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作品等不同认定.根据混同原则由于古籍点校成果趋于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而不受著作法保护;文章断句与校正文字等点校成果创作空间有限、缺乏创作长度、创作高度不足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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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是整理和开发古籍资源的重要方法和基础性工作,古籍点校成果是点校者的智慧性劳动。然而,对于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往往也认识不统一。古籍点校成果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需要针对个案认真分析,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差异性的保护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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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古籍要具备五项基本功,即甄别版本,选定好的底本;核对清样与底本,纠正文字差错;认真审读,避免标点错误;整理校注,确保图书规范;广泛涉猎,提高自身古文修养。做好了这五件事,那我们交给读者的一定是一部高质量的图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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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第41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保护,推进古籍整理、出版和利用,然而未对古籍点校成果的保护与利用作出清晰的规定,亟需通过修改《公共图书馆法》《著作权法》并制定《古籍保护条例》,规定古籍点校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通过赋予点校者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方式加强对古籍点校创新成果的保护,明确公共图书馆在古籍点校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建立起以著作权形式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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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唐会要》为代表,记载唐代史事的许多典籍都有误将“支度”作“度支”之处.为了保存古籍原貌,出版古籍点校本时,对于这种类型的错误,无论是否铁证如山,都不宜改动古籍原文,最好的做法是在相关处以脚注或尾注的形式标出校勘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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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5000年文明,古籍卷帙浩繁,是我国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资源。古籍点校常常需要大量的智力劳动和资金投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此,我国司法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一种观点认为,古籍点校本应享受特殊民事权益保护。例如,2011年"郑福臣与大众文艺出版社、北京时代文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简称"郑福臣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点校没有改变原作品(古籍)的表达,未形成新作品,不享受著作权保护。[1]鉴于点校本有大量的智力劳动投入,法院认为它是一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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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出版是指在没有第三方出版商参与的情况下,由作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向读者提供作品的一种出版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作品传播、营销运作模式,网络自出版在国内外发展前景广阔,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网络自出版的版权保护困难重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出版行业的发展,即使最新颁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也对此并未明确规定.研究表明,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设计权的规定,以及通过规范网络自出版合同内容,合理界定作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并完善网络自出版审核与监管长效机制,是解决网络自出版版权保护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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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设立出版者权的英联邦国家的版权法,以保护图书出版者在制作版本上的投资为目标.随着制版技术的发展,该权利的效力经历了从扩张到式微的转变.以保护出版者在制版上的投资为逻辑起点,出版者权应为图书、报刊出版者专有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版本的权利.进入21世纪,媒介融合纵深发展,新闻产品成为出版者与市场竞争主体利益争夺的焦点,欧陆国家因此设立了保护新闻产品的报刊出版者权.由于我国暂不存在该类利益纠纷,且没有有效的立法例可资借鉴,故暂不设立报刊出版者权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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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属下重要的财产权能,是在计算机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作品衍生出的新权利。在古籍数字化大背景下,古籍数字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逐渐受到关注。文章分析了古籍数字资源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法律要件以及面临的法律和现实困境,提出以立法行为人、服务提供行为人、著作权行为人视角推动立法实现权利保护、强化作品安全保护义务、实现经济权利重构的具体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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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关于版式设计权的修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修改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删去许可使用等内容后提前至第三章,并更名为"相关权"。其第一节规定的是出版者的相关权,共两个条文。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