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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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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行政执法中的裁量基准,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以判断选择的标准化方式,将教育立法授予的裁量权限予以具体化的过程。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设定的地方经验表明,“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是裁量基准的主要技术构造。为提升裁量基准的品质、保障裁量基准的适用效果,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完善路径包括:拓展裁量基准的类型;裁量基准设定的相对义务化;理顺裁量基准设定的主体关系;裁量基准设定程序适当引入公众参与;保证裁量基准的灵活性等。  相似文献   

2.
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制的利器,旨在实现行政法规范的具体化,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作为解释性行政规则的裁量基准,其性质并不是法,但对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具有拘束力,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为了保障个案正义之实现,行政执法者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超越裁量基准之限界.  相似文献   

3.
刘宁  刘扬 《教育发展研究》2021,41(20):59-66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空白要件"的形式为教育惩戒权行使留出较大的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教育惩戒裁量基准是指对《规则》中裁量事项的具体化,旨在为学校和教师在作出惩戒决定时提供判断选择标准.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发挥着为惩戒权行使提供具体化裁判标准、为受教育权提供能动性保护和实现惩戒权自我约束的多重功能.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应遵循过惩相当、平等对待和明确性的法治原则.建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制度,应厘清裁量基准的创制主体与效力位阶,引入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二元技术框架,并完善教育惩戒裁量基准中的程序性规则.  相似文献   

4.
科学制定实施细则是推动教育惩戒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但要不要以及如何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却困扰着中小学管理者。裁量基准理论为实施细则的科学制定提供了适切的理论框架和智识启发,通过分析18份实施细则的文本发现,实施细则的制定者主要采用情节细化、效果格化、程序制式化等技术将法定范围内的裁量权予以细化,使惩戒情形更具体明确、惩戒幅度更科学合理、惩戒正义更加看得见,但也存在惩戒情形的细化未遵循法律保留和法益等同性规则、惩戒方式的格化违背上位法规定和比例原则、制定程序的空转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为此,应通过修改规章来限缩教育惩戒裁量基准,适度压缩学校在惩戒情形和方式上的裁量权,规范纪律处分的适用条件和情形,落实师生和家长参与并加大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5.
廖敏 《考试周刊》2014,(78):189-190
行政裁量权是各国政府之间最具有共性的部分。一方面,行政裁量权作为实现现代政府职能所必需的权力,其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加强和扩张,最大限度地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行政裁量权是容易滋生腐败和被滥用的一种权力,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限制与监督。  相似文献   

6.
滥用职权是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但在实践中法院却很少直接运用,这是因为“滥用职权”在专业意义和世俗意义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导致了法官的慎用。同时,滥用职权侧重于主观标准,在实践中难以认定,迫使法官采用回避和转换型审查策略。针对上述困境,文章建议应对“滥用职权”标准加以完善,包括细化“滥用职权”标准,明确列举其情形;完善滥用职权标准的具体司法适用技术;增加“裁量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等。  相似文献   

7.
基于行政自制的理念,裁量基准作为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一种机制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裁量基准通常采用细化情节和格次效果的形式,但是这种规则的细化可能会导致裁量基准的僵化。要实现个案正义,还必须赋予行政执法人员个案情况考虑义务。  相似文献   

8.
在实定法的维度内,行政裁量形式上可以分为行政法外的与行政法内的、绝对的与相对的。行政法外的行政裁量是指不受行政法效力控制的绝对行政裁量;行政法内的行政裁量则是指具有合法与合理双重属性且可辩驳的行政裁量。由于辩驳的结果只有在行政法内并成为合法性问题才有法律意义,否则就属于绝对行政裁量,所以"合法"、"合理"并存的观点、关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表述,皆混淆了行政裁量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因而存在混乱和错误。  相似文献   

9.
行政裁量的产生是公平正义的自然法原则发展的必然结果。行政裁量使立法上的普遍公正能够通过行政活动转化为个别的、现实的公正。这正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的辛劳所结出的果实,符合自然法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而且社会关系本身的复杂化,使法律规范客观上不可能全面地、准确地、具体地对其加以规范,因此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裁量权。那么法治社会中行政裁量将走向何处呢?为防止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裁量的滥用。对行政裁量进行规范和限制显然是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10.
《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被喻为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听证程序之启动做出了规定,该听证制度透视出了政府在将公众参与引入重大行政许可上的努力。但是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启动上仍然存在着行政裁量侵害公众参与的潜在危险。对上述条款进行重构,可以在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过程中引入公共参与,完善裁量基准的列举方式以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等方面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11.
行政解释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律领域的研究中仍属于较薄弱的研究环节。我国行政解释理念和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包括行政解释本身的理论定位、主体权限、运作、监督完善,都尚待研究探讨,需要进一步界定内涵,本文从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入手,探讨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完善,加强对行政解释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解释监督制约机制,以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12.
彭柳 《现代企业教育》2014,(12):444-444
现代行政是一种裁量型行政,发挥行政裁量的积极作用,能够促进公平行政,但实践中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政府内部监控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自我约束机制。本文通过分析内部监控是推进行政裁量科学化的保障,提出完善政府内部监控制度设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处罚中裁量权的行使及其规制问题是行政法领域规范执法的关键性问题,税务处罚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亦是税收法治及税收公平的重要一环。本文从行政裁量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行政裁量权在税务处罚中的实证分析及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实践,最终着眼于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自我规制与外部监督,提出需兼顾内部裁量基准的细化与外部监督的具体化,以期梳理裁量权的争论点。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对司法工作的具体需要,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司法建议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受到了各级法院前所未有的重视。从该制度由原本边缘化的地位逐渐成为实务与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可以看出,其契合了建构现代社会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需要。但是,司法建议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来的宏观与微观问题也不容忽视。为此,在系统梳理有关司法建议制度文本规定的基础上,详述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探讨该制度目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其制度建构的途径就具有突出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再论“行政裁量”概念——兼谈“行政裁量”分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行政裁量指的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及其目的,按照自己的理解自行判断是否作为以及如何作为.而通俗点说,行政裁量权就是有关行使行政裁量的原则性权力.根据行使过程可将行政裁量分为两大类即决定裁量与选择裁量.针对不同种行政裁量行为确定不同的审查因素与审查条件,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运作,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行政裁量进行综合性的监督与制约.  相似文献   

16.
行政裁量失范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规及其目的,背离公共利益,在作出裁量时,主观或客观上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现象。行政裁量失范现象不可避免,主要表变现为违法与失当两大形态。对行政裁量失范的形态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和确证,为下一步采取措施和建立机制防范裁量失范行为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7.
对完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由于政府采购体制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在实施过程中不够完善,暴露出相当多的问题,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因此,研究和探索具有特色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湖南省现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省级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过于刚性、执法经济作崇以及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建议通过编制《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汇编》等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相似文献   

19.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学界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基本分类之一.从逻辑学原理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实然状况来审视,学界关于该分类的主流观点存在明显的不当或逻辑错误,这影响了这一分类应有价值和作用的发挥.为使之更为科学合理,更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实际,并能够在行政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的理论引导与实际应用价值,应以行政主体在决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无自由或自主选择余地为标准来划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20.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正式将首违不罚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晰,为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规定较为笼统和抽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给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件不明确、行为效果裁量没有确定统一的标准、制度缺乏配套的程序性裁量基准致使裁量权行使失范。因此,应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法律语言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确定裁量的标准,尽可能压缩行政机关自主判断的空间、建立与完善行政裁量运作的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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