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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婕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6):132-136
主体性哲学“主体—客体”关系强调自我主体化与对象客体化,但容易陷入自我中心主义的窠臼,主体间性哲学“主体—主体”关系克服了主客二元对立的问题,但是主体间性也面临着无客体底板的困境。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观视域下教育的“主体—客体—主体”关系,克服了主体性哲学“主体—客体”关系的单一主体性、“主—客”二分的局限,同时也克服了主体间性哲学“主体—主体”关系交往无客体底板的局限,实现了对“主体—客体”关系和“主体—主体”关系的超越。 相似文献
2.
孙英伟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3(6)
法律关系主、客体范畴是哲学上主、客体范畴在法律关系上的延伸和具体化.法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必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客体是在法律关系内部、法律关系的主体--人进行认知和实现权利、义务的客观实在,具体而言是指人的行为.行为是人与权利的中介,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是行为的对象或标的,而非法律关系的客体. 相似文献
3.
车洪波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2)
有关价值的哲学本质,国内哲学界有颇多见解,代表性的意见大致有这么几种:①“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②价值是“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司的一种关系”;③价值是“客体所包含的主体的劳动、创造和奉献”、(参见《哲学动态)92年第七期)如果以主体、客体这一认识论的基本范畴来概括这些观点的话.可否是:①价值是客体的主体化。②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的利益关系、③价值是主体的客体化。三种意见都有其合理的成份。第… 相似文献
4.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虽然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上能够取得广泛一致,但对其范围却各执一词。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对概念中三个关键词“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及“指向”的不同理解上。通过深入分析这三个关键词,可以得出“行为”“利益”都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义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赵娟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1):64-65
主体和客体是一对哲学术语。主体是参加社会实践的人,客体是主体指向、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哲学对主、客体关系的描写适合对翻译主、客体的描写。翻译主体是从事翻译活动的人,即译者;而翻译客体是译者指向、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利用哲学观点,探讨翻译主、客体的本质特征及其关系,旨在使译者准确地把握翻译客体的多雏性,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翻译主、客体达到完美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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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云涛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1995,(3)
关于人的价值问题,是近些年来哲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一方面是哲学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本文试就这个问题再作一番探讨.一、何谓人的价值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就是说,价值是一种关系,即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可见“价值”的构成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取决于客体本身带有的可以为人所用.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实际需要,这是事物具有“价值”的客观依据;另一方面,还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并同主体的需要发生一定的实际关系,才能形成实在的价值.可见主客体的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如认识关系,审美关系、伦理关系、效益关系等.而价值关系是指效益关系,所谓效益关系就是客体以它自身的结构、属性、特征包括运动规律,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主体被客体所满足的程度、状态.主体的需要首先是物质性的,同时也包括精神的,主要是指精神产品,如图书、出版物、电影、电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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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亚立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95,(2)
浅谈教学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与课堂表达艺术陈亚立主体和客体是哲学认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哲学上主体指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客体则是进入实践活动领域并和主体发生关系的客观事物。在教学范围内,教师既是教的主体,也是学生学的客体;学生既是学习的主体,又是教师教的... 相似文献
10.
李美红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5,(8):67-68
现代汉语词典对“主体”一词的诠释是“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与之相对立的“客体”则是“哲学上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新世纪呼唤人的主体精神的弘扬,课程改革更是强调学习者是主体和学习者作为课程主体的能动重要性。由此可见,课堂教学中,教师如何充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将关系到教育活动的成败。下面谈谈我对如何培养学生主体意识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称自己的哲学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强调实践的观点是自己全部理论的基础,原因就在于:“以往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而要改变世界,实现“世界革命化”,就必须正确理解实践的主体与实践的客体及其关系,这是理解实践的本质,理解实践和认识的关系以及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实践的二重尺度及其关系以往的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只是片面地强调客体,忽视了人的主体尺度.“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因而不能科学地说明认识的主体能动性.与此相反,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人的主体能动性,忽视了客观对象,只是以精神外化的形式去考察事物,因而不能科学地说明认识的来源和检验的标准.马克思批判了割裂主体和客体关系的错误观点, 相似文献
12.
为集中交流近几年来价值论研究的成果,总结经验,开阔视野,促进价值论理论研究的深入,更好地发挥其实践指导功能,不久前,在西安召开了全国第三届哲学价值理论讨论会。来自全国各地的40余位专家、学者就哲学价值理论研究中的诸多问题交流了意见,展开了争论。现将对几个重要问题的讨论意见作一综述。一、关于哲学价值的含义及定义价值的方法问题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高度揭示世界、客体、事物对人、对主体的意义,是指主客体相互作用关系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符合或接近的性质。因此它具有更广泛的涵盖性,不限于某个历 相似文献
13.
袁礼辉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和实质性的关系。在世界中 ,只有人才够成为真正的主体 ,所谓客体是指与人相关的现实世界 ,而不是传统教科书所讲的“整个世界” ,主体与客体既对立又统一 ,这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 相似文献
14.
主客体关系哲学在马克思恩格斯哲学基础上,力图克服现行哲学教科书“两个主义四大块”的弊病,以主客体关系新视有阐明:宇宙存在的基本形态是质与能的统一与演化;宇宙分化的基本结构是以环境为前提的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主体的存在方式是“生存单位”。客体的存在方式是“一元四系”;主客体矛盾运动的中介是信息;主客体矛盾运动的内容和规律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主客体关系哲学从新的视角(人类主体角度)观察宇宙,力图以新的理论体系确立起当代科学宇宙观,为人类生存发展提供新的启迪。 相似文献
15.
丁斌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9,10(4):1-4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当前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的背后,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关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也存在着一些误区,如“单向灌输”的“一言谈”思想政治教育模式、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绝对权威、过分强调教育者的主体性和忽略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性等。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从受教育者的接受过程、受教育者的自我意识分化过程、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的形成或转变过程来重新探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关系,有利于重塑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认同。 相似文献
16.
本探讨的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法律关系要素,传统观点是分为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但本提出主体、客体、内容、对象的“四要素”,并区分为“主动”和“被动”,这在法律关系上是一种突破。 相似文献
17.
安静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9(4):82-86
在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动物是否享有法权等问题上,一些开明的“主、客二分法”学者认为,动物可以得到特别的保护,但只能是特殊的客体;另有一些学者,接受“主、客一体化法”理论,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伴侣动物与收养家庭之间应该是何种法律关系,从伴侣动物的特殊性出发应该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义为拟制血亲的准收养法律关系,也就是介于“主、客二分法”和“主、客一体化法”之间的一种准主体、拟制血亲的准收养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8.
马克思主义三大来源中“人”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人”的理论的来源。马克思主义有关人的理论是对以往人学理论的扬弃。“现实的人”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性最根本的体现。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与反作用、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决定了“现实的人”的特性即主体性,其特点包括:自主性、自觉性、创造性。 相似文献
19.
价值可泛指事物的“用途、重要意义或积极作用”。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关系。我国著名学者王玉棵在《当代中国价值哲学》一书中从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下来界定价值,指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就是价值。”关于“取向”,在日常表达中,一般认为是对于某种事物的选择标准或路径,类似于“取道”。我国学者黄凯锋在其《价值论及其部类研究》中指出,价值取向是价值主体在进行价值活动时指向价值目标的活动过程,反映出主体价值观念的总体趋向。 相似文献
20.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6,(3)
在哲学上,人的公共性维度本质上来源于主体对于客体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在康德哲学中,表现为主体通过认识论的逻辑结构而普遍地与客体发生关系;在黑格尔的哲学中表现为,主体通过自我认识的活动而普遍地建立客体和统一客体;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表现为,现实个人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活动而普遍地与对象发生关系;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则表现为,一定的个人通过实践活动而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发生普遍性关系。这几种表现形式层层递进,反映了人们对主体的普遍性维度的认识不断深化,但只有在"一定的个人"这种表现形式中,主体的普遍性才最终转化为人的公共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