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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衡量一部公司法公正和成熟与否的标准之一。新修改的《公司法》针对原有公司法的不足,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为中小股东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利益保护体系。本文主要从股东知情权、股份收买请求权、累积投票权、申请解散公司、股东诉讼、关联交易等角度,解读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陈云霞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28(9):37-41
公司章程制度最为典型地反映了公司法中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特点,因此以公司章程为视角是分析和理解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在公司法中相互关系的有效路径。文章以解析公司章程制度在不同类型公司中的作用以及公司对内对外的效力差异为起点,探讨了公司章程的性质之争所体现的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以及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在公司章程中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3.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8)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在公司章程自治方面,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主决策权。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公司照搬照抄章程模板、滥用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现象,使得公司章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需要重构章程意思自治的边界,协调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方芳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1,24(1):42-44
公司的设立经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的变化,公司法的私法性日益彰显,公司章程被看作股东间的自治契约。然而,公司章程自治不能完全信赖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亦应受公司法强制性规则的限制,本文从原因分析入手,并结合具体内容,探讨公司章程的自治底线。 相似文献
5.
在法理学中,法律渊源有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之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归属于非正式法源的范畴,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积极的法源作用。我国目前对公司章程法源地位作用发挥的现状为,公司章程意识淡薄,公司投资者往往互相抄袭公司章程,甚至直接抄袭公司法法条,这种现象使得公司章程这本来非常重要的自治机制,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等情况下形同废纸,并不能有效地发挥非正式法源的作用。本文就此展开讨论,探讨公司章程应有发源地位的回归。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其中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来对股权转让设定转让条件或限制。这种条件包括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条件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股权转让的条件。本文探讨了当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规定的条件比《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宽松或严格时,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王昆岐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2,(6):25-27
公司法的性质是公司法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人认为其是单一性的,有的则认为是综合性.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在对其与公司章程(公司自治)进行了比较之后认为,公司法的性质应是综合性的.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于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总则专条规定了公司的担保制度,确定了公司完全的对外担保能力,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同时,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自我限制,保护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法的担保制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郭丰泉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4):141-145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论的基石,公司法为私法,公司意思自治原则是公司治理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文分析了新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深入全面地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宗旨。最后笔者提出今后在私法领域应更加深入广泛地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10.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安排--对新《公司法》第72条的评析与应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黄伟俐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6):151-155
新《公司法》第72条由强制性规范转变为任意属性规范,赋予股东在股权转让方面极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合同———公司章程做出加重或缓和于《公司法》的约定,甚至可以完全“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从而做出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合同安排。本文以合同的视角解读新《公司法》第72条,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法作为合同模本不足之处,提出如何通过公司合同的安排来补充《公司法》的不足或是“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以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的实施,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资本流通和经济发展。一人公司因为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点。分析新《公司法》对其限制性规定及其不足,并对一人公司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一人公司法律规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制度的设立,给社会经济生活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选择。由于一人公司股东单一性的特征,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过严,不利于一人公司的发展。应从一人公司的信用制度、人格否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事制度及担保制度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相应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3.
经理约束机制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法》可以用法定方式设立经理的特定义务,可以对合同或章程的意定约束方式所产生的对外效力进行价值指引,也可以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上围绕约束经理不良行为的主线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4.
李灯红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2):50-52
法学研究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尽管经济实践中公司承包早已大量发生,但对于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至今尚无定论。目前对此问题的观点可分为有效说、无效说和区别说。有效说和无效说都各有利弊。只有区别公司承包的不同形式,才能科学地分别探讨其合同效力。对于以公司作为发包人的承包合同,只要承包后没有破坏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应承认其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对于以股东作为发包人的股权承包合同,因其违反了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5.
董新凯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人本主义要求尊重人、发挥人的价值,求得人的完善。以人为本是公司立法应遵循的基本理念,《公司法》应当从多方面满足以人为本的要求。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的变更和解散、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律责任等方面仍有很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在修订《公司法》时还应当处理好效率与人本主义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黄金圆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32(4)
《公司法》76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确立了法定当然继承章程可以例外规定的法例,该规定为司法机关解决此类案件找到了合法的依据,具有重大意义。但对于该规定,来自学术界的不同声音并没有消失,在实践中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与实现价值也尚难定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背后的价值选择问题,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司法》76条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应当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做法。 相似文献
17.
一人公司是对传统公司制度的一大革新,但由于一人公司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各国早期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多采取抵制态度。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范围内承认一人公司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总趋势。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设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但《公司法》对一人股份公司等实际问题采取回避态度,这需要立法者采取措施使之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8.
在20世纪初期,晚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先后制订并颁布了《公司律》和《公司条例》,后者对前者既有继承又有较大的发展。《公司条例》实现了西方法律和近代中国社会国情的有机结合,在法人制度、公司分类及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等方面都较《公司律》更为完善,是我国近代立法成功的典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