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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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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战国时期各国实行授田制,但田税并非以顷为单位计征,秦朝基本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不是授田制。汉代“名田制”是土地私有制,不是授田制,其田税以亩为单位,而不是以顷为单位计征。臧文从剥削率角度比较“什一而籍”和“三十税一”的大小,曲解了文学的原义,把“顷亩”解释为“百亩”,在词倒和词义上都是不能成立的。臧文对凤凰山汉简、汉代公田的理解和所谓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割的征税办法的假设,都缺乏史实根据,是明显的错误。  相似文献   

2.
公元618年唐朝建立之初,社会经济一片凋敝,黄河以北,千里无人烟,全国人口锐减。为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封建经济,稳固统治秩序,;624年唐高祖李渊下令继续实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规定:每个十八岁以上的成年男子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男残废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受田人死后,永业田可以传子孙,口分田归还政府另行分配。此外,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授永业田五百亩至一万亩。立有战功而受勋的,可以按勋级高低授永业田六十亩  相似文献   

3.
秦朝实行授田制,按顷计征田税。刘邦下诏“复故爵田宅”,完全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税收方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表明西汉亩积是二百四十之亩,严格执行按名籍授田的制度,授田标准是每夫一顷,军功爵增加授田;刍、稿税按顷征收,数量和秦相同,但西汉是实物和货币并举而以实物为主;谷物和刍、稿是田税的不同表现形态,都是田税的构成部分,田税按顷征收不容置疑,这也是汉初农民迅速破产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4.
秦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学者们多有争议,有的说基本国有制,有的说基本私有制。本文从考察秦汉的“名田”、“受田”、“公田”、“私田”等涵义入手,希望能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据史料记载,秦汉实行着名田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说:“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什么是“名田宅”?“名田宅”,就是按照爵位的等级分配给数量不等的耕地与宅地。名田、授田、分田本来是一回事。授田与分田这两个概念很明白,唯“名田”之“名”的由来尚需考察。《商君书·境内》有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徕民》又说当时的三晋,“土狭而民众”,土地不够分配,于是规定不让“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商人和高利贷者登记户口,因而不给他们分配土地。把这两处记  相似文献   

5.
论战国时期的国家授田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战国时期,土地为诸侯国国家所有。所谓“国家授田制”,就是各国把国有的土地,除留一部分国营外,其余均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分配出去。一种是以份地的形式授予平民和奴隶使用,一种是以军功赏田的方式赏给新贵族占有。关于国家授田制的问题,近年来已有同志论及,但意见歧出。有奴隶制说,有封建制说,我则是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说,而且是把它当作一个独特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待的。下面就从国家授田制的由来、特征和社会性质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一)唐代继承北朝系统的均田制及其瓦解 (1)从唐代初期的均田制来说明当时的社会经济自从隋末农民暴动,黄河流域由於久经战争,出现了大片的无主荒田,唐政府为了建立封建的剥削关系,将这些荒山分给农民,规定每个成年的丁男,授田百亩,以其中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口分田到了年老或身死须退还政府,永业田身死不还,这种分配土地的方式,叫做均田制;受田的每年应向政府缴纳定额的粟米布帛,和参加定期的劳役,不愿服役的,也可拿绢代佣,这种征取农民剩馀生产的赋役方式,叫做租佣调制。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疏第一条“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丁男一人,授田百亩,但岁纳租粟二石而已,言以公田假人,而收其租入, 故谓之租,………每丁各随乡土所出,岁输若绢若绫若絁共二丈,绵二两,其无蚕桑之处,则输布二丈五尺,麻三觔,以其据丁户调而取之,故谓之调;………每丁一  相似文献   

7.
对分藏于中国、日本的数件吐鲁番文书 ,进行了初步的整理与研究 ,确认俱属贞观十七年 (643 )安西都护府户曹审理文案 ,进而指出贞观十七年是唐代西州官府对当地民户进行全面清理、调查、统计的一年  相似文献   

8.
福建人民政府成立后,为了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颁布了《闽西计口授田办法》和《授田细则》。通过分析福建人民政府的土地政策的内容和效果等,认为其土地政策具有历史进步性,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政策得不到有力执行等原因,所以没有解决福建人民政府的财政和军事补充上的困难,成为福建事变失败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9.
“和买”的字面含义,就是官府向民户“公平购买”物品;在宋代,大都是指官府向民户“和买绢紬”而言。大约从北宋中期起,“和买”逐渐演变成为官府对人民敲诈勒索的一项重要手段,后来又演变成为一项沉重的额外赋税,从而成为宋代税制史和经济史中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 然而,宋朝的“和买”究竟起源于何时?是在  相似文献   

10.
战国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在云梦秦简发现以后一直是关于先秦土地制度的热点,史学界对此作过相当多的讨论,对授田的普遍性与土地私有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对战国国家授田和土地私有问题进行讨论,希望提供一些关于授田和土地买卖存在的新参考。  相似文献   

11.
从一九七五年发现云梦秦简以来,史学界对自商鞅变法后至秦统一前秦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意见分歧还很大;有的认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当时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的则认为,封建国有土地制“在开始还居于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地主土地私有制在迅速发展之中,才相对地削弱了它的比重;还有的认为,“秦自商鞅变法至秦统一前后,是普遍的真正的土地国有制的确立与强化发展的时期”.这些分歧意见的存在,除了在理论上的理解不一致之外,还在于对秦代土地制度的具体情况认识得不清楚.如:国家授给农民的土地(以下简称“授田”)和国家赐给有爵者的土地(以下简称“赐田”)能不能传给后代?土地能不能自由买卖?有无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有无国家把国有土地直接租给农民的租佃关系?等等.论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都是有分歧的.显然,不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对秦代土地所有制形式总的认识就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里耶秦简有关田租类简文的分析可知,秦代存在着"舆田"、"税田"两类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态,其经营方式和租税率也各不相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所载田租问题中,"并租"、"税田"、"租误券"题名反映的应是国家公田即税田的田租,其所产出全部上交;"取程"、"耗租"两题名反映的是国家授田即舆田的亩产量,并按一定税率缴纳田租。这同时反映出了汉初继承了秦代的土地制度。  相似文献   

13.
宋代法律在由中央到地方的颁布过程中,大体可分由中央官府到地方官府、地方官府到民间两个步骤。在官府之间,有雕印、手抄、雕印与手抄同时并行三种方式;而从地方官府到民间,则主要有宣读于民、粉壁晓示与张贴文榜、刻碑石等形式。这些方式形态各异,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宋代法律得以顺利下达,为地方司法及百姓习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相似文献   

14.
唐王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北朝隋代以来的均田制,在承认现实土地所有状况的基础上.授予广大民户以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使其从事耕织生产,能够有能力负担国家赋役。同时推行严格的计帐制度和户籍制度,“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尚书省),户部(尚书省户部)总而领焉”(《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又为均田民户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通过这些制度,既可实现著民于田.稳定耕织结合的小农经  相似文献   

15.
后金统治者进入辽沈地区之后,将该地区原明朝的军屯额田、官僚地主的荒弃地亩以及普通汉族人民的土地按每丁6日分配给满洲贵族、八旗兵丁以及归降的汉族官僚地主和一般民众,史称“计丁授田”。计丁授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后金的政权建设,维护了满洲贵族及八旗官兵的政治、经济利益与特权地位(满洲贵族与八旗官兵可根据其占有的壮丁即奴隶数额多占土地),加强了对汉族官僚地主和一般民众的控制,并对后金乃至整个清朝前期农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6.
秦朝实行每夫百亩的授田制,按倾征收田税是真实的存在而非“假设”,西汉完全沿袭了秦朝的土地、赋税制度、依然按顷征田税,西汉农民实有土地数与纳税数额背离,就国家而言农民纳税有统一数量标准,而农民的实际交纳数则决定于地方官吏的执行状况,没有统一数量标准;其实际征收程序亦复杂多样,从剥削率的角度分析,井田制的“十一而藉”和十税一相等完全成立;原对凤凰山简牍解正确,而李则误读该简,导致统计错误。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进一步发掘有关史料,论证了战国时期封建国家授田制虽然长期占据着支配地位,但土地私有制也在较普遍地发生与成长。战国晚期授田制已难以为继,从而在秦代正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8.
一口田旁边有神的保佑,是福。一口田上面加个屋顶,是富。一口田长了脚,要你行动,要你进取,去得到那一口田,是逼。上班的人,星期一早上不想去,还得去,因为生活逼。念书的学生,每天放学不想做功课,还得  相似文献   

19.
宋代的户帖是产税文书,也是宋代赋役推排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不是纳税通知书,其使用范围较广,涵盖了民田、官田、寺观产业以及房屋与宅地等。宋代户帖是从五代承袭而来,一般官员、民户、寺观都有户帖。但是,有些民户存在一个户头有多个户帖的现象,这成为户帖的最大缺陷,再加上各地官府没有一个统一的实施标准,因而在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年)以后,户帖逐渐被砧基簿所取代。作为产税文书,户帖是宋代朝廷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制度窗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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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民户之役分为两类,一是杂泛,一是差役。前人对此有过一定的论述,但对元代差役的整理、研究似嫌不够,本文拟从元代差役与民户之负担、差役负担由上户向中下户的转移及元代差役之性质等问题,试作初步探讨,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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