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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微小权益的保护工具,法院及当事人却出于各方面考虑选择调解解决小额争议,这使小额诉讼面临"虚置"的境地。小额诉讼和调解制度基于不同的价值理念而设计,各有优劣,二者也辩证统一。通过对T市基层法院的实证研究,了解小额案件处理的司法现状,以及各相关方的看法,提出在小额诉讼中引入"诉前强制调解",实行"诉前调解+小额诉讼"的模式,全面推行"立案预登记"制,实现二者真正意义上的"诉调对接"。  相似文献   

2.
法律信箱     
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直接去法院起诉行吗 有不少读者向我们询问,自己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争议。现回答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其中,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目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实行“一裁两审制”。“一裁”,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与本单位协商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去人民…  相似文献   

3.
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关键在于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司法权对于诉讼外调解的意义主要在于:调解标准的确立、调解组织的权威化和调解效力的强化。因此,我国的诉讼外调解制度,应当明确:改革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突破口在于建立司法审核制,提升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效力;通过设置附设于法院的诉讼外调解机构在组织上进一步融合诉讼外调解与司法权力的关系;而最重要的还应是完善诉讼机制,在更深层次上确立诉讼外调解的规范化背景。  相似文献   

4.
法院调解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并以中立的调解人身份,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进行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和诉讼制度.但在审判实务中,调解权被滥用,出现“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判决功能的萎缩”的不正常现象,形成特有的“调解主导型的审判方式”,其负面效应已日渐突显.所以本文拟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5.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不仅有其悠久的历史传统,直至今日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解析,探寻法院调解制度发挥的作用途径。  相似文献   

6.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功能要旨在于确立一种“检察外部监督+行政内部纠错”的融合救济机制。由于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实践中暴露出程序运行机制缺陋、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审查失准、检察建议适用规则缺乏规范性等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功能预设,应在遵循已有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和理论共识的基础上制度化构建诉前程序运行机制,具体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判定标准,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7.
启动法院调解必须经起诉、立案等程序的规定与设置法院调解制度目的相矛盾。从社会心理学的理论看,为启动法院调解的这一系列程序,会强化原告坚持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促使被告、原告和法院之间产生对抗,削弱法院说服、劝导的效果,不利于调解的成功。因此,应当实行调解和诉讼分离,构建申请调解和强制调解的法院调解启动程序。  相似文献   

8.
家事诉讼遵守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必须确保离婚协议或判决符合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父母离婚时,法院要求双方以相互协商的方式制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计划,对监护权、探望权、抚养费等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合意,法院命令他们接受离婚教育。接受教育后,由法院选任的专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成功,进入审判程序。美国的父母离婚教育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完善我国的家事诉讼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即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可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先行调解。通过分析现行立法规定,可知先行调解是一种法院立案之前的诉讼外调解制度。先行调解在理念上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立法与实践上,却缺乏相应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究其原因,法院作为先行调解主体,在立法方面,在费用、工作量、效果、效力、保密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均欠缺合理性。先行调解主体不应当包括法院。法院可以将先行调解委派给法院外的调解机构或者交由法院内的调解窗口主持进行,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调审分离与诉调对接。  相似文献   

10.
单一地将家事调解的概念局限于法院调解或非诉调解,都不能完整展现家事调解的法理内核。家事调解制度是涵盖了诉讼外与诉讼内的多种调解主体以解决家庭纠纷为目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有关家事调解的立法经验,明确家事调解的范围,建立多机构合作的调解机制和逐步完善调解主体的专业化,实现民间解纷机制与诉讼解纷的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在各个领域都有颠覆性的影响,虽然在法律领域的影响相对滞后,但是也已渐渐渗透法律实践中。未来在互联网时代下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利用互联网提供的观念和技术,以诉前调解为切入口,重塑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慢慢缓解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案情复杂、审判压力大等窘境。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下的诉前调解制度现存的问题及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结合当前实际寻找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不断完善诉前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机会的增多,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多。诉讼调解作为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机制日益受到法院的重视。本文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分析了法院诉讼调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阐述了诉讼调解对于解决该类纠纷的重要价值,并从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的角度分别探讨了调解策略的构建,最后提出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我国对审判资源合理配置的积极探索、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先进成果。通过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探索,小额诉讼程序尚处于试水阶段,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案件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救济渠道需要更通畅、诉前调解与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调解重合等问题,都要求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通过质疑诉讼和解论的可行性,分析处于现代化和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的现实,阐明法院调解制度在法制化进程中的特殊价值,以对当前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废、改问题是我国目前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现在仅仅就调解论调解很难从理论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本试图通过对诉讼和解制度的外在及内在价值的分析,指出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在法律规范本身、诉讼制度上都存在诸多缺陷,另外,院调解制度对诉讼和解制度的冲击,也是障碍我国诉讼和解制度实现其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   

16.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法院调解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颇多争议,如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之间,尚存在诸多冲突之处,特别是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与公平正义及效率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在现行"嵌入式"的法院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不可逆性之间的冲突,与诉讼公平性及可靠性之间的冲突,以及与诉讼的隐形成本之间的冲突。只有真正从制度改造入手,才能真正保证法院调解制度的合规性。  相似文献   

17.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对庭前调解的规定,但立法现状与其立法目的之间存在严重冲突,需要进行重构。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属于法院附设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即法院附设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其符合庭前调解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在重构的过程中应当将其引入。而在具体的程序设置等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一些做法。  相似文献   

18.
劳动争议调解具有简便、柔性化、成本低的优势,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有利于劳动争议事件及时处理和构建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至今已有7年,然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事件,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职工对其信任度低、企业内调解成功率低、企业外调解组织不健全的状况,加大了后续仲裁和诉讼机制的压力。本文针对这些现状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提出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模式,着重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依托于地方工会、行业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其专业性更强,且独立于企业工会之外,可以作为调解机构的首选;同时做大做实独立的调解仲裁院,加强裁前调解工作;此外要健全企业内部申诉与协商机制,注重争议预防与长效沟通,将目前的内部调解为主的模式转化为内部协商、外部调解的模式。  相似文献   

19.
法院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一种,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组织和主持双方当事人对民事争议进行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近年来调解制度缺陷日益明显,存在强制调解,调解效力不明显等问题,但是法院调解制度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改革,法院调解的内在原因是法院自身的程序性规定,文中把法院调解的问题分为五大矛盾,最后从法院和当事人的角度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希望能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发挥法院调解制的比较优势,用一种和平的方式化解纠纷,提高法院办事的效率。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审判人员,原、被告的参与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用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一直发挥着巨大作用,这种方式不仅能够的迅速解决纠纷,而且对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和谐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新类型的纠纷日益增多,另一方面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法制程序不断规范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当事人的不满。对法院调解的改革、完善已势在必行。为此,本文拟就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及完善作些粗浅探讨,以利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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