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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6):64-65
民法正经历着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在合同领域具体表现为对合同自由的法律限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是保障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文章旨在分析附随义务的涵义、内容以及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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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英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48-52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法律既无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文章对附随义务的内涵、特征、主要形态加以论述,以期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附随义务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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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标 《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8(3):28-31
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功能,作用,地位及其历史发展过程的阐述,分析,指出它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以及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1999年3月,我国新的,统一的合同法的颁行,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规范体系和适用规则,标志着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先进性,也是我国新合同法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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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理论自近代产生以来,经过不断的发展,已成为现代合同法理论中的重要内容。附随义务在合同法领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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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契约法理念,把契约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便有了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有关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后契约义务的构成有特别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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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兆松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0,(1):50-54
我国固有的附随义务理论难以适应合同法—侵权法二分的法律体系,以合同法救济固有利益并无实益;并且随着诚信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诚信原则来确定附随义务,难以起到义务区分的作用,还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有必要对附随义务理论加以理清,分析附随义务理论中国化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并探究其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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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在各国民事立法中尚无明确概念,但在合同法领域却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于是,附随义务的产生依据,它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的关系,它的涵义和价值目标等便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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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新合同法义务的一种,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在合同订立及其之前,履行过程中,及其完毕之后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主要从注意、告知、协助和保密等几个方面介绍了其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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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其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害赠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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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国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3):33-36
后契约义务是对契约义务体系的完善和补充.立法上各国规定不一.本文认为构成后契约义务需满足六个构成要件.后契约义务与违约责任等相关概念有本质区别,后契约义务实际上是对缔约过失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意在维护契约的圆满性和扩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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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华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5,19(2):24-2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签定合同谋求经济利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最终没有成立或者无效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以违反"先契约义务"且主观上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它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民事侵权责任有着明显区别.尽管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还需从立法角度并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充实以至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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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敏敏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1):39-41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制度,它作为一种法定责任,能充分、有效地体现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失、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而且它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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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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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敏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Z1)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制度,它作为一种法定责任,能充分、有效地体现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失、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而且它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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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山平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17(1):41-43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应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应该抛开缔约过失责任而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