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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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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大多是在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配套制度。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经历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历史沿革。《物权法》第191条在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比如应将动产抵押物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应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是抵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着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是原抵押权效力的延伸。代位物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规定过于简单,应适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存在抵押人主体的宽泛性、抵押标的物的有限性、抵押人处分权限制的模糊性以及抵押权人监督措施的缺失性等问题,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失却了传统抵押之下的有力保障。为了消弭浮动抵押法律关系的不平衡性,必须从制度上确立和完善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各项权利和措施,一方面,从抵押人的角度明确自由处分权的权利构成、滥用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明确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救济的各项权利。  相似文献   

6.
张在范 《红领巾》2005,(5):37-39
从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发,抵押人凭借专有抗辩权不仅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且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摆脱担保责任的束缚,保全自己的财产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抵押人专有抗辩权的规定十分模糊,应从担保法原理及相关法律规范出发,对抵押人之专有抗辩权进行分析与归纳.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9.
对抵押效力范围的三个问题(抵押物的附合物、从物和天然孳息)从民法上对物的理论出发,应当分别考察附合物、从物的独立性以及独立程度的大小来确实实行抵押的效力范围。对抵押权实行前分离的附合物和抵押权设定后新增的从物为抵押权效力所不及。对天然孳息上存在第三人权利时,应当从第三人的权利性质能否对抗抵押权来判断抵押的实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的现实背景下,对于那些已经登记了抵押权的一般动产而言,也依旧面临着两重困境:一是我国未建立起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机构,使得受让人想要查询受让物之上所负的负担显得十分困难;二是并非所有的动产都有登记簿等能够载明抵押权存在的凭证.这就使得现实中受让人可以信赖占有抵押物的抵押人权利的完整性,而不必再理会除此之外公示的...  相似文献   

11.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理论上对其性质的界定包括三种观点:用益物权论、担保物权论和特种物权论。典权作为融资手段,虽然兼容物的用益与担保的功能,但典权的目的和利益取向,突出了对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使其具有独特的双向用益功效。典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使之区别于其它物权,体现了典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2.
抵押权存续期间按照是否由当事人约定,可以分为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与抵押权约定存续期间。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当事人有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法律对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自由应从期间起算点、长短、登记等方面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3.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与相关法律关系比较,典权制度在内容和功能方面具有其特殊性,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典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收益内容的充分程度,体现了典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和存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形成权是由单方行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这一概念是在德国进行新的权利分类和实体法与诉讼法的体系划分的背景下产生的,其与请求权和支配权均有着密切的联系。形成权概念对民事权利体系、诉讼理论及民法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肯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分层地上权,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适应了时代发展和民法开放性之立法要求,为我国其他用益物权创设分层地上权奠定了基础,其立法价值值得称道。但《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利用之规定却存在无科学的分层地上权概念、内容和范围狭窄、体系封闭等缺憾。因而,应从分层地上权的内涵、内容、范围,分层所有权与分层利用权、分层役权的关系,分层地上权的期限、使用、转让、出租、抵押、限制等加以完善,构建较为开放的分层地上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权的物权性已有充分认识,但现行立法的规定却比较模糊,没有真正体现抵押权的物权性,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各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影响到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抵押权公示制度、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是完善抵押权物权性立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即人格权到底是一种民法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法国、德国法中对人格权规定的分析,分别从宪法的本质、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和目前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情况,探讨人格权的权利属性问题。最终得出人格权是民法权利的一种,需要通过民法来加以规范和保护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然而法典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规定,因而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就有了法益的存在。民法法益存在的法律因素是有限的制度设计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关系。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是社会之高速发展对民法的利益调整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法益的存在具有权利源泉和弥补权利定型化不足之价值。  相似文献   

19.
物权行为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已成为我国物权立法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本文欲从物权行为的概念人手,分析物权行为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20.
在经济学的范式转换问题上,民法法权与经济法法权均有不同。本文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考察了经济法法权的经济学转换范式的前提、路径和关键,并同民法法权的经济学转换范式作了比较,说明了劳动价值论向经济法学权理论转换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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