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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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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他不同法律部门对此规定不一,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合理性。在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中应明确规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作为取得所有权的特殊方式,但对赃物转让的受让人能否适用没有直接规定。对赃物转让原则上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应明确在例外情况下可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由于赃物不同于一般标的物,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严格其适用条件,除应符合善意取得的6个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符合四个方面的特殊要件,主要包括: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赃物的认定;有偿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受让人须从合法的交易场所取得赃物才能适用善意取得,主要包括:拍卖场所、公共市场和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受让人取得赃物时主观上须是善意以及善意如何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法学界一个重点的研究命题,近些年来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2015年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颁布,多项条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得以进一步的细化。然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在遗失物、盗赃物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的不足,依然需要我们予以讨论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客观状况,探讨《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再从不动产交易的客观规律来论述《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缺陷,以促使《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设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体适用规则更趋完美.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公示公信原则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依物权变动的便捷性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而其他公示方法与登记具有同样的公信力,但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则应赋予登记以最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公信原则的贯彻,其本质并不要求其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实现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  相似文献   

8.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这只是从整体上所做出的判断,不能绝对化,应有一定的限制或例外: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印使为盗赃,也适用善意取得;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在公开交易市场受让的赃物,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于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遗失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  相似文献   

11.
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维护交易活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正常交易活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目的;其构成要件应包括让与人须为财产的占有人,且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让与财产,它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别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涉及到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与价值问题,物权法对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更加广泛,若因此而导致交易的无效,否定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会使一切交易蒙上不安全的阴影,也不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因此受日耳曼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民法都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等方面来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现行民法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承认了赃物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过犹豫和反复,并存在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却填补了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制度源自德国法,它是以德国法为基础而诞生的一项民法制度,其在平衡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与交易之动的安全方面可谓民法上的一个创举。在我国《物权法》业已颁布的契机下,在社会交易日趋活跃频繁的今天,如何来维护交易之动的安全显得尤为迫切,因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然而,我国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一定不足,《物权法》也未能充分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文章从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中略存争议的几个问题及善意取得在制度与法律上与其他善意保护制度的区别几方面加以论述。关于赃物是否善意取得,文章赞同有条件地对赃物实行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而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安排。善意取得存在法理基础,承载了维护秩序与效率的基本法价值的要求,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物权法本身内在结构及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和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20.
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和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公正原则,兼顾了交易者的交易利益,不使其成为交易虚像的牺牲品,维护了交易人与静态安全享有人的利益平衡;二是经济效率原则,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可以付出较小的代价;三是秩序原则,保护业已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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