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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喆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2):43-48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既具有满足农民居住之生存需求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因为宅基地从属用益物权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它对保障农村的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宅基地制度“两权分离”的格局,既会导致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价值的冲突,也不符合新一代乡民实现经济利用的期望。同时,现阶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并未完全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宅基地制度面临着所有权权能淡化、资格权性质不明以及使用权流转仍被不当限制的难题,需要通过构建衔接制度、明确权利性质和延长权利链条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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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7):36-40
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政策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工作已在多个地区开展,积极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意义。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权利结构不清、权利性质定位不明等现象。基于此,应明确"三权"的权利性质,厘清各权利的结构关系,确保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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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8)
随着城乡收入的差距较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进城务工,使得土地抛荒现象越来越多,农村开始出现土地流转。但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流转方式以及程序的限制,土地流转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对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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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推进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推动人口转移,促进用地节约,加快市民下乡,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是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意义所在。而人地捆绑的二元结构,城乡分割的交易体制,不仅导致了大量的宅基地闲置,而且进城农民住宅权力也难以得到有效资金保障。长远规划,建章立制,强化保障体系建设,破解生产要素单向流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是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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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5):67-7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形势变化,宅基地使用权囿于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时提出,旨在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由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包括集体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农户资格权表述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残缺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单一等,通过分析和借鉴安徽金寨模式、云南大理模式和贵州六盘水模式,提出宅基地出租、有限市场化使用、抵押和入股等可行性实施路径,并以宅基地登记、有偿使用及退出、收益分享和建立风险保障等配套政策,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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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质是多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通过系统梳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四大主体的差异性制度诉求,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探究各主体在落实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的复杂博弈过程,厘清多主体间的博弈困境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结果显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于宅基地退出后指标的用途;地方政府与农户实际是一个先后博弈过程,农户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具有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通过策略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地方政府代理人,其存在与农户间的利益博弈行为和谋利倾向.研究结论:建立弹性制度、改善干群关系、强化信息对称机制、加强监管机制能有效化解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中多主体博弈困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施除了加强宅基地制度本身建设,还需要推进乡村治理升级和持续优化农民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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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文献及现行法律梳理了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过程和现有的调整方式,即从草原的全民所有到草畜双承包制再到目前的“双权一制”。通过法律文件的对比,分析了目前“三权分置”下草原承包经营权法律体系的不足,具体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赖较强没有突出草原特点、“三权分置”下草原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不足、地方立法滞后等问题;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形成以《民法典》为引领、以《草原法》为主干、以地方草原相关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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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21,(1):42-43
新时代下农村土地政策不仅是为决解农民温饱问题,在政治以及社会方面都有着不同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核心是"三权分置"。本文将从我国农地"三权分置"的产生背景、构成要素、逻辑思路以及实践效应等方面进行阐述,正确认识新时代下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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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一直对农民生存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通过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探求宅基地流转方式,力图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通过反思目前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分析各试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模式,总结出适合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以期能够实现制度本身的逻辑自洽并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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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所有人拥有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可以在承包地上设定土地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其所有的荒滩、荒山、荒丘、荒沟上(以下简称“四荒地”)设立土地经营权,并将其移交给其他经营管理对象。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为自己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也相应的具有成员权特点;基于土地所有权所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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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1-56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背景下,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但是试点工作中存在农户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阻力大、金融机构接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小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自身成长能力弱等难点。结合实地调研情况,从向农户投资和优化交易成本角度出发,提出培养懂金融的新型职业农民、搭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平台的破解思路,助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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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8)
我国农村土地从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两权分置"经历了一系列巨大的变革。目前国家进一步落实土地确权,并且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以放活土地经营,保障农民利益。政策先行,而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跟上"三权分置"的脚步,相关法律的完善势在必行。关于土地退出首先要明确保护农民的原则,要保证农民能自愿、有偿地退出土地;同时对承包权的内涵加以扩大有利于平衡其与经营权的关系,更好地进行土地退出;另外构建官方的网络平台,有效进行信息沟通、价格监管、申诉处理等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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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20,(2):63-72
当前,农业内部和外部适应性两个方面暴露出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权分置"作为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为农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三权分置"改革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彰显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新时期,"三权分置"改革面临立法问题、规模问题和保障问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思想,注重学习总结,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三权分置"法律体系;全面推进改革,不断完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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