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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6):272-273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国家、社会教育资源和国家、社会提供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作为学生的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具有其合法性.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公民择校权是政府的责任,主要从确保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规范学校行为,合理限制学校权利等方面,以保障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自由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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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国大力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之时,世界正展开的是另一种基础设施--人才竞争.目前,我国政府开始注重加强人才方面的投资,预计今后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长2个百分点(约30亿元).但这与根本扭转我国教育落后的现状相差甚远.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100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85%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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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亚莉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19(1):41-44
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是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也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其保护的潮流相适应。教育权平等性保护必须在立法、民事和行政诉讼及宪法诉讼上采取有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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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类成员即所有的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存在形态是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构成的互相关联的体系。“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它具有神圣性、不可缺少性、不可取代性和不可转让性。“受教育权”主要由“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与“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构成。从应有、法定与实有三个方面来考察“受教育权”,我国公民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不少问题,分析和研究之,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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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报端,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朱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使得这一突出的法律问题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本文试图从完善法律制度、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行政申诉制度等几方面作一个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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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是法律授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害。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影响到教育的公平而且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从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入手,对农民工子女这一弱势群体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并对如何保障这一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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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与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规定应从保障人权及人格自由发展的视角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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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吉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4):58-59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必须重视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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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家长择校问题集中研究的背景下,"在家上学"这种教育方式逐渐受到广泛的关注,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舆论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与深思。对相关文献的研究与分析表明,关于"在家上学"的研究主要探讨了"在家上学"的内涵、性质、背景、原因、现状、条件以及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启示等问题。文章分析"在家上学"的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探讨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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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减负”问题一直是中小学的棘手难题,备受社会关注。重庆市教委于今年9月印发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十项规定》,并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这样一个大力度的减负举措,实际效果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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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成哲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09,23(2):30-32
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加深对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内容及特征的认识,对各级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落实好《义务教育法》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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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流动人口管理问题日益成为一些劳动力输入地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其中,特别是伴随着流动人口而产生的越来越多的流动儿童,其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是否能得到流入地政府有效保障,成为一些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广东中山市自2005年以来,通过建立暂住儿童“随行卡”的方式让流动儿童与当地儿童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取得明显成效。[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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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8,(11):164-166
"就近入学"既是英美等国家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实行的政策,也是我国教育实践中秉承的办学思想。"就近入学"的宗旨已经由最初的扩大入学机会演变为保障受教育者公平的入学机会,虽然限制了受教育者自由选择教育的权利,但是最大程度保护了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受教育平等权。针对就近入学与户籍挂钩导致我国学区房价格畸高的现状,本研究认为不能因此全盘否定该规定的合理性,而是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包括制定校区划分的基础标准、公开学区划分过程,从长远来看,均衡和优化教育资源才是解决中国教育问题的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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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文本而言,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家上学”的合法性问题的核心是对“入学”这一义务教育法定形式的解释.根据扩大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入学”可理解为“进入义务教育内容的学习过程”,从而“在家上学”的法律性质可界定为“法益”.从权利关系来看,儿童的教育利益最大化是教育活动的应然目标,父母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也应当以此为基础.“在家上学”是家长以个性化方式积极履行父母教育权并保障子女受教育权利的活动,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能够成为学校教育的辅助形式而存在,并在家庭和政府的合作间不断成熟.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公民“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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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曼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26(4):55-56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我国教育界广泛讨论的热点和教育政策的重点,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从受教育权的视角,来阐释义务教育需要均衡发展的必要性,分析当前义务教育的非均衡现状,从中找出原因并提出相应的一些矫纠策略,以促使义务教育由绝对失衡到相对均衡的转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