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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余年来,学界对信赖利益的广泛争论一直未达成共识.从起源来看,大陆法系的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是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英美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是富勒和帕迪尤提出的"信赖利益".两大法系都通过立法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我国应系统地借鉴他们的理论体系,联系实际,进一步完善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
张占奇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3)
保护合同信赖利益历来为法律所重视,在大陆法系国家,它是通过对缔约过失者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实现的,而在英美法系则是建立在"允诺禁反言"规则之上的,两大法系就此问题的着眼点及在信赖利益本身所属制度的设计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种制度的历史演进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白海珍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四种类型。 相似文献
4.
张鹏程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8)
缔约过失责任是自由法学的代表人物耶林提出的.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责任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信赖所产生的损害.随着时间的推移,缔约过失制度已逐渐完善,并为各国判例、立法所肯定.本文这种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信赖是人类相互交往、共同生活及和谐相处的基本前提,也是人类社会获得发展的必要条件。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当事人信赖的状态予以确认,不使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失:另一种是对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使当事人在相互交往中因对方的不诚信行为所致损失得到补偿,此处所补偿的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如果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理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法律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信赖利益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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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8.
传统外观主义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应采用大陆法模式,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中心,采取过错责任为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二元归责原则,取消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9.
苏敏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0(6):97-99
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合同法》将赠与合同定性为诺成性合同,以此来加强对赠与人的约束。同时,法律为实现其公平、正义的价值,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鉴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特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和穷困抗辩权,然而赠与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可能导致受赠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该项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对此,各国法律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需结合案例对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赵丽平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9)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民主化迈进的进程中,完善和强化在税法上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推进民主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内涵和构成要件、理论依据,然后阐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国外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做法汲取经验,完善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1.
传统契约理论认为契约责任以契约有效为前提,无契约则无责任。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创造了缔约过失责任,从而扩大了合同责任的适应范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亦确认了缔约过失责任。但当事人基于违反了什么样的义务而承担责任.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却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来源及对各种学说的分析批判中得出诚实信用原则为其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12.
宋佳娟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6,8(6):127-12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对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比较抽象、简单,操作性较差.因此,有必要就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特点、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做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李强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29(6):52-57
缔约过失责任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责任理论体系已相对成熟,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对这一制度已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确认。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信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具体体现,应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并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存在,这对更全面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规范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传统观点认为信赖利益中的信赖是指对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赖,然而缔约中当事人的信赖应是对缔约行为的信赖。信赖利益应表述为:一方当事人信赖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而做出回应,却因对方有过错而受到损失的相关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从交易磋商中遭受不测,这与保障预期利益实现的传统交易安全观并不相同,所以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交易安全涵盖了交易过程的始终。 相似文献
15.
一个政府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氛围,它首先必须自己是一个信用的政府,而要使政府诚信于民,重要的是将政府的权力运行纳入法制轨道.政府诚信也因此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义要求,更是一种具体的法律义务.<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确认,对建设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具有深远意义,但我国对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尚缺乏足够法律构建,诚信政府的法制建设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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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但是二者在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轻)责事由方面有又不相同,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2)相对方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缔约过失责任而言,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法》做以完善:(1)补充一些比较定型化的新类型;(2)《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地将间接损失包括在赔偿范围内;(3)只能对合理信赖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即对信赖利益赔偿的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可预见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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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但是二者在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轻)责事由方面有又不相同,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