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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论及不安抗辩权在商事活动中施行的必要性,以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及对其滥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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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勍姝 《华章》2007,3(6):103-104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从不安抗辩权概念入手,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几点措施与建议.  相似文献   

3.
文章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内容、适用条件、合理性、不足及其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等重要问题作一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在既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又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其规范存在很多歧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研究。不安抗辩权具有暂时性,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其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其行使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不安事由"的举证程度以及中止履行的范围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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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市场经济也就是商品经济主要形式的合同。也自然而然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合同应用也就频繁。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缔约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对待给付的事由时。如果仍旧先行履行合同。很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失,显失公  相似文献   

8.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对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起了积极作用。但我国《合同法》对此制度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加以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另一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区别,它们是各自独立、相互补充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突破传统理论,将合同履行期限之前的债权人利益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不安抗辩权应运而生.本文从其概念、法律渊源、适用条件、效力及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比较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不安抗辩权的存在的优点与不足,旨在促进我国的不安抗辩权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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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的内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合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先履行义务,在后履行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履行义务的能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义务时,依法所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必要担保之前,拒绝自己义务之履行的权利。《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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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是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各具特色;两者发生的前提条件、适用事由、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救济途径都有所不同,从以上四个方面人手来分析我国合同法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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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是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融合。它将和《合同法》其他制度相辅相承 ,对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辩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切实注意其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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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地设立地规范不安抗辩权法律制度,能有效地促进和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平,充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的英法系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均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首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仍具原则性,给实际操作必将带来一定的困难。鉴于此,目前通过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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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为防范先履行义务人的交易风险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抗辩权的本质是拒绝权,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正确理解不安抗辩权,有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诉讼。  相似文献   

16.
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适用的前提条件、依据原因及权利行使的后果及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较多相同之处。通过对异同的比较,分析二者共存的冲突现象,提出剔除默示违约制度,建构不安抗辩权制度→明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体系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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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及适用等方面存有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融合,但在立法上两者有一定不同,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要在立法上完善预期违约制度,对适用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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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立法统一后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制度。对于避免合同风险 ,保证合同交易的安全与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使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机制 ,避免了适用全面履行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的结果 ,真正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但是《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行使主体、举证责任和法律效力方面仍然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20.
新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包括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事由、效力和后果等五方面。将它与大陆法系和我国原有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不难看出,有诸多完善和改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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