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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欣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24(7):83-86
社会学法学把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模式主要以凉山彝族习惯法为代表的“行动中的法”为依据在运作。“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程序公正;依彝族习惯法调解,以“搁得平”为原则;“一审终审”,效率高,易执行;彝族当事人自愿付调解费等。作为学者应该重视以习惯法为基础的原创智慧和本土资源。在弄清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基础上,去思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纠纷的现代解决模式与传统解决模式的衔接;纠纷的现代解决模式的构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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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44-47
凉山彝族地区在1956年民主改革后,从奴隶社会过渡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又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政治、经济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仍存诸多影响。1956年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等级制度、家支紧密相连,严格维护着等级秩序、奴隶主的财产权利及家支组织,体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对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有所认知,一方面可以了解现今少数民族群体内部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基础,积极去保留符合时代需求、有利于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习惯法;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进行有益地变通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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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彝区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为当地居民所接受,表面上,其权威性来源于德古、苏易个人的魅力和权威以及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技术,但彝族家支共同体分享的伦理道德观、宗教信仰等社区价值以及共同的经济生活是其深层社会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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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凉山彝族地区,改革开放以后,法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与传统文化,与其他地区相比,很多法治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流传于彝族民间的习惯法就是例子,它在凉山彝区地区直到今天都发挥着重要的秩序功能。通过对凉山彝族特殊案例"死给"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探讨国家制定法与彝族习惯法的冲突及调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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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欣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2):42-45
"说中间"是凉山彝族的民间纠纷解决模式,它适合于凉山彝族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彝族当事人的习惯;二是调解人物"德古"本身的魅力;三是乡土社会的影响;其中最主要原因是第一个。"说中间"这种纠纷解决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程序公正;依彝族习惯法调解,以"搁得平"为原则;"一审终审",效率高,易执行;彝族当事人自愿付调解费等。"说中间"这种民间纠纷解决模式对于加强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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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文化谈不上与汉族文化一样博大精深,但因为这个民族具有自身独特的发展史,文化里较多地保留了原始性,所以她的文化到今天依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其中让人感觉神秘奠测的是凉山彝旗杜会中至今保留、盛行的习惯法,他的含义、产生、作用以及被社会操作的方式都值得我们给予关注.习惯法自从产生以来就以自身独特的形式和功能伴随并引导着这片土地上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并且通过代代相传保留至今,了解彝族社会的习惯法对于我们研究人类的法律文化、法律生活、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很大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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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凉山彝族地区"德古"调解的既有传统及优点,凉山州两级法院经过实践探索,建立了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即通过将"德古"聘为特邀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德古"调解的作用,从而使之更好地优化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应通过对"德古"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德古"调解案件的指导、以国家法为指导的同时结合合理的彝族习惯法等,来进一步完善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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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时空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97-100
本文选取了凉山彝族“德古”调解彝人社会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从剖析案例整个调解过程,得出彝族习惯法中调解程序体现之特点和蕴含之精神.针对我国农村纠纷突出,血案频发的现实,指出了农村中人民调解机制的缺位和低效,提出相关解决办法和措施:增强人民调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注重农村文化建设,加强农村道德和法律教育;注重民间调解的结案仪式,建立回访机制;加强民间劝导,构建多方面参与、全方位覆盖的农村调解网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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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4):38-41
凉山是彝族的主要聚集区之一,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使得这一地区的彝族文化很少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形成并传承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凉山彝族特有的家支文化与德古解决纠纷机制为彝族地区社会治理产生了一些正负面的影响,在新时期彝族地区社会稳定中也受到一些冲击。因此,应该要探寻一些时代性与民族性相一致的治理对策,以促进该地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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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习惯法和尔比看凉山彝族传统社会性别的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秋么东市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4,19(4):47-49,86
社会性别视角为我们认识人类自身提供一种新的反思思维。本文以社会习惯法和尔比为切入点,对凉山彝族的传统社会性别特征进行了详尽分析和深刻总结。面对西部大开发环境下亟待发展的彝区,这将为如何解决和正确引导彝区男女两性的和谐平等发展问题,女性作为社会参与主体如何发挥积作用等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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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静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2(4):20-23
甘孜彝族习惯法发源于原始社会,形成于奴隶社会,其发展历程是追求明与进步的彝族先民逐步将他们积累起来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断升华的结果。进入奴隶社会后,在习惯法中被黑彝奴隶主增添了一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甘孜彝族在解放前通用习惯法。解放后习惯法在处理彝族民间纠纷和调整人际关系中对社会主义法律还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需要予以适当的节制与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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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8-77
新型德古调解是彝族地区人民调解的新模式。它将社会各方对纠纷解决的意见集结成社会合意,社会合意经过官方表达获得了国家的认可,在德古调解员的演绎和交涉下,社会合意的官方表达传递给纠纷解决的社会各方,促成了社会合意的官方表达与个人合意形成实践的结合,由此达成了社会合意下的个人合意。社会合意下个人合意的实现过程表明,新型德古调解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并由国家主导的"公共领域"进行了现代化政权与传统社会精英走向联合的"会通治理"。 相似文献
15.
李永勤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7,22(4):44-48
改革开放以来,彝族民间法在中国彝区的乡村则主要表现在彝区村民订立的村规民约。彝区的村规民约直接来源于乡土习惯法,它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有自己独特的性质。村规民约是法律的延伸,是民间的法律,它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对造就彝区地方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彝族民间的公平正义,起到了国家制定法律难以起到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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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民间调解制度受习惯法影响,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调解制度。文章对该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在凉山彝族民间调解的现状基础上,提出整合民间纠纷调解资源,推行多元化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最后对进一步完善彝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调适、建立适合民族地区发展的新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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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彝族传统规范的民间调解员活跃在彝区民众当中,致力于化解矛盾、规范人际交往规则。拟在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的现状分析基础上,指出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面临的困境,并就民间调解员调解彝区纠纷的进路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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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侗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解决好在发展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侗族婚姻习惯法的宽容和合理利用,以此改善民族地区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及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合力。文章结合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和林溪两个乡镇的实地调查,就实现国家法和侗族婚姻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良性互动作了探讨,期以促进侗族地区社会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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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静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6):19-23
1935年红军长征经过凉山彝区时,居住在冕宁县彝海附近的彝族毕摩沙马马海子积极参与刘伯成与果基小约达的“彝海结盟”活动,和他的叔伯哥哥沙马尔古一起主持了刘伯承与果基小约达“彝海结盟”的宗教仪式,并且积极主动地护送红军过彝区,他为“彝海结盟”和红军顺利通过彝区作出了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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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凉山彝族地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的情况及原因调查,发现彝区农村学生辍学情况较为严重,辍学的原因有个人的、家庭的、学校的和社会的,复杂多样。只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加强彝区农村经济文化建设,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才能有效改善凉山彝族地区初中生辍学严重的现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