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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15日到18日,由中国新闻法制会、国家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上海新闻研究所暨新闻记者杂志社、宜兴报社联合发起,邀请京、津、沪和江苏、安徽、湖南、甘肃、陕西的新闻界、司法界、法学界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领导干部60余人在宜兴举行了第二次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第一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是1991年6月在江苏南通举行的。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的“新闻官司”又有新的发展。在尚无新闻法可循的情况下,新闻报道对象的诉告、新闻单位的涉讼、司法机关的审理,既有经验,也有困惑。新闻官司的丰富实践亟需各方坐下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总结。这次宜兴会议再次为各界提供了一次机会。在研讨会的开幕式上,国家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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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希望借助媒体了解自身和他人真实的生存状态和心理状态,并籍以平衡和调整自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存在的“需求”。因此,近年来,有关涉及隐私的报道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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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侵权官司居高不下,且又败诉居多,新闻媒体或记动辄被告上法庭,不得不以被告身份被动地为自己辩护,譬如,自1985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后,全国新闻官司已逾千起,其中大多数新闻官司涉及最普遍的便是所谓侵害法人及公民名誉权,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更侧重于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保护,以至新闻媒体常常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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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作家山中恒的小说<寻找报复神>是一部非常吸引人的儿童小说.在阅读过程中,我是带着好奇、同情、恐惧、疑问、敬佩一路跟随作者的笔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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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闻作品引起的侵权纠纷主要包括两类:第一是对新闻作品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作品内容所涉及的权利产生争议;第二类即本文所称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内容侵害他人人格权而引起的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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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外,还具有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同时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才构成新闻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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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来说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侵权者是谁,应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新闻侵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理论性。下面就如何确定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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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直接决定诉讼各方的法律风险,因而十分重要.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司法解释理解的不尽统一也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借鉴外国学者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新闻侵权的现实情况和现行法律规范,认为"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成为我国新闻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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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矿 《记者观察(上半月)》2020,(1):156-158
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大小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按照新闻侵权主体的侵权类型以及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来与同仁一起探讨其中的内在规律,以对实践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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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概述 基于职业的特点,侵权诉讼必定成为新闻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究竟何谓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牛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1]目前,对公民权益的损坏主要有两类:一类足对公民经济利益的直接损害:另一类则是对公民的精神损害.新闻侵权更主要的是后者,集中在对民众人格权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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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视女主持人文清状告重庆商报社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商报社公开道歉两次,并赔偿文清精神损失等10万余元。至此,这个沸沸扬扬的案件暂告一段落,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再次向新闻界同仁提出这些挥之不去的问题: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过错”的含义和意义是什么?究竟应该由谁对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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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央视女主持人文清状告《重庆商报》社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商报社公开道歉两次,并赔偿文清精神损失等10万余元。至此,这个沸沸扬扬的案件暂告一段落,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再次向新闻界同仁提出这些挥之不去的问题: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过错”的含义和意义是什么?究竟应该由谁对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