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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张普定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5):49-53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3.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38-41
在反腐倡廉斗争中,"性贿赂"的性质和是否应该入罪一直存在争议,但不论是从刑法精神、世界范围的立法例,还是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看,"性贿赂"都应当入罪,仅需修改有关法律条文中"财物"的外延,就可以解决罪状的具体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4.
郑俊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16-21
性贿赂犯罪成为新兴贿赂犯罪形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其他物质形态贿赂行为一样,性贿赂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然而我国现有惩治贿赂犯罪以"物质利益"为主,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贿赂刑事无法涵盖。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打击性贿赂行为,应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通过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三种观点,从而得出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5.
兰翔天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58-6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的范围规定为包括"性贿赂"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好处,各国立法中也将"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类犯罪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现有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只包括财产性贿赂,不符合国际潮流。结合当前立法趋势与社会现实,"性贿赂"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性贿赂"入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可操作性层面也得到了保障。 相似文献
6.
"性贿赂"是"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不能一概而论。对此,只有将"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及其区别搞清,才能作出准确回答。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部分"性贿赂"入罪,但由于司法解释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却根本不可能完全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将刑法中"给予财物"扩张解释为"给予财物或者提供性服务",却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陈大为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76-81,117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重拳反腐,高级领导干部频繁落马。这充分表明中共中央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治的决心。作为贿赂的一种新的形式——性贿赂频繁地成为官员落马案件的焦点,表明其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败坏了社会风气。能否利用刑罚的手段对性贿赂予以制裁,在理论界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通过对性贿赂的解读,阐释其基本内涵与特征,并认清当前性贿赂存在的现状,分析性贿赂入罪的可能性,选择一条合适的路径为性贿赂入罪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将来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何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5):43-46
我国刑法中界定贿赂的范围限定在"财物"二字,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发布了《办理受贿刑案意见》,其中明确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的范围,然而对于"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并无其他明文规定,这也导致性贿赂问题变成了争论的焦点。鉴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求就是谦抑主义背后的非犯罪化趋势,本文认为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理性分析性贿赂不宜犯罪化问题,这也是笔者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9.
“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0.
11.
第一次受贿2000元,后来入“干股”帮企业捞钱,他14年受贿233万余元。
为获危房改造拨款,多个地市的教育局领导、中小学校长等向他行贿。
从农村娃到硕士,从小科员到省教育厅审计处处长,冯哲几乎是励志片里的主人公。但金钱的诱惑改变了这一切。
帮人中标学校工程、下拨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冯哲在14年内受贿233.4万元,另有798.5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他的受贿涉及全省18个地市的近百所中小学。
近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冯哲有期徒刑15年。 相似文献
为获危房改造拨款,多个地市的教育局领导、中小学校长等向他行贿。
从农村娃到硕士,从小科员到省教育厅审计处处长,冯哲几乎是励志片里的主人公。但金钱的诱惑改变了这一切。
帮人中标学校工程、下拨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冯哲在14年内受贿233.4万元,另有798.5万余元财产来源不明,他的受贿涉及全省18个地市的近百所中小学。
近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冯哲有期徒刑15年。 相似文献
12.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行贿、受贿等现象。商业贿赂既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行贿和受贿,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向公权力掌握者行贿或者公权力掌握者向经营者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与商业贿赂相关的有多个刑法条文,本文着重对刑法第163条的解释,从侵害的法益、索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犯罪是否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扣的法律性质与贿赂的范围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3.
赵向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6):16-19
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是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的前提,受贿主体应当分别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这两个角度进行考虑。无论是从商业行贿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商业受贿的角度考虑,受贿主体都不包括商业交易实际承担人,这一点对于正确认定商业贿赂以及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贿赂犯罪进行了修改与补充.但目前我国刑法在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行贿受贿罪的对称性、公款行贿、行贿未遂等方面,仍值得商讨,完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15.
对行贿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扬波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21(4):42-45
贿赂犯罪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运行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廉洁性,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形象,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应当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打击行贿犯罪,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做了修正。在刑事政策、刑法机能、刑罚目的与立法技术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转变。从"重受贿、轻行贿"转变到"行贿、受贿并重处罚"的刑事政策,更侧重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表现出预防性的立法目的以及抽象与具体兼顾的立法技术。在理论与规范的层面上,本次修法也与刑法教义学有一定的抵牾。 相似文献
17.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日渐倾向于否定立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而此后如何设置受贿罪的犯罪门槛,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目前有"概括数额+情节说"、"情节说"、"数额要素否定说"三种观点。从更好地体现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发挥刑法的行为指引功能等目的考虑,对于受贿罪犯罪门槛的设置,应当废弃明示、刚性的数额、情节标准,而采取隐性的方式,由司法人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受贿的主体、行为方式、谋取的利益性质、危害后果、数额等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来考虑是否入罪;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在具备其他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时也应定罪。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依据但书条款,将一部分情节轻微的受贿行为作出罪处理,相应的司法观念也应当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
18.
《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7,(4)
行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对于最终导致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危害后果,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具有同等的原因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较于受贿行为,行贿行为受的重视往往较少,侦查活动的重心也多放在受贿者身上,这导致实践中对行贿罪的处理有一些偏颇之处,行贿罪的既、未遂的划分就是一个难以说清、各有争论的问题。本文的论题就集中在行贿罪的未遂问题上,讨论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行贿罪未遂状态的表现以及行贿罪既、未遂状态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19.
20.
孙战国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6):115-118
犯罪化又被称为入罪化,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所以,何种行为能够入罪,也就是犯罪化的标准问题就成为犯罪化的核心,而犯罪化的标准就是指犯罪概念如何界定.犯罪化与犯罪概念关系密切,犯罪概念的界定决定着犯罪圈的大小,实质的犯罪概念对于犯罪化具有前提性的作用,犯罪概念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对于刑事立法犯罪化具有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