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台湾动产交易法是台湾地区重要法律之一 ,对促进资金融通与维护交易安全发挥了的重要作用 ,而公示制度对此作用的发挥举足轻重。以公示制度为中心 ,考察其在动产担保立法中的地位 ,希冀对我国大陆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3.
王济东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5):127-129
善意取得制度对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权利保护,对原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物上追及权来说则是限制。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严密,只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零散规定,并未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着重从要件构成方面详细阐述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4.
夏浩文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4(1):16-19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根据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动产抵押的态度,可归纳为完全否认、有限接纳和完全接纳三种,并对形成这三种态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立法的瑕疵,得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的确立应持谨慎态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61-64
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仅限于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支持参照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债权人在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上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留置权并不能无缝衔接,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建议直接进行立法修改,摒弃"债务人的动产"要件,直接规定为"他人之动产"。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的缺失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信业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3):78-81
在现代经济交易过程中,担保物权制度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传统动产担保以质押为原则,新兴的动产抵押则因与传统的担保物权理论相冲突,遭遇到公示原则的严重阻碍。我国现行担保法中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一定的成功之处,但也存在着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以及国家间交往的逐渐增多,有体动产物权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愈加引人关注。明确有体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历程、适用现状、发展方向和趋势以及"物之所在地法"在调整有体动产物权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规范并促进有体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者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胡建梅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19(3):31-32
对同一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并存的现象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两种担保的性质和内容相比较,提出在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中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论探讨,提出善意取得制度由6个要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相似文献
13.
Cheng Si-jin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祺炜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62-65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抵押制度,体现了抵押从保全性到融资性的转变。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引来了学界的诸多非议,主要在于主体过宽、客体过窄、制度不完善、缺乏接管人制度等。笔者则针对这些非难,通过着重分析《物权法》第181条,利用法解释学的方法,主要从我国动产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的确定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其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
武泽亮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3(8):1-4
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17.
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的发展完善既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回应,也是民法理论体系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是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担保物权类型、担保标的的范围、公示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模式等等相互影响.我国<物权法>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主要由抵押权和质权组成,但是存在着动产浮动抵押可行性较差、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难以协调、公示方式与效力不统一等不足,完善的途径在于设立一元化、涵盖性的动产担保概念、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电子登记制度和采用公示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8.
李鑫锋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8(2):34-36
动产与不动产的内涵虽然完全相对,但在不动产评估中动产权益却通过部分权益对不动产的价格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评估附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不动产、附公共健身设施的不动产、高压线下土地的估价等要充分考虑不动产权益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9.
20.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动产抵押做了相关规定,但动产抵押打乱了物权法固有的严谨体系,在公示方法、公示效力上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且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有违法理。我国宜仿效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在学理和实践上确认让与担保的方法以替代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