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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构建和谐劳动的关系意义重大。文章通过对调解与仲裁概念的再思考,探讨了调解和仲裁的妥善方法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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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劳动争议纷繁复杂,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出了一定的变革,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总体上是比较盲目的,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其弊端日益显现。本文从劳动仲裁前置、仲裁机构的中立性、仲裁机构的监督等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劳动仲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期望能为我国的劳动仲裁体制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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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合理的司法救济路径,诸如设立劳动法院,实行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用好调解、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法律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建立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等,为农民工及时、有效地提供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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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芳 《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2009,(3):67-68,63
近几年,法院调解重新受到重视,有再度兴盛之势。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复兴”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受国外纠纷解决方式变化的“大气候”影响,三是调解的比较优势。调解的“复兴”说明了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性和存在的合理性,法院调解必将在我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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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诉讼案件大量产生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创设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某些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其中法院诉前调解制度作为案件进入法院后的一种审判外的纠纷解决途径,成为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在我国,设置诉前调解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部分法院的实践中,出现的诸如案件受理范围、调解员的资格与选任、调解结果处置、调解处理程序等问题,亟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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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市场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劳动关系也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局面,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劳动争议问题的妥善解决,对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的程序却存在很多问题,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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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调解在社会维稳中的现实功能研究——以上海田子坊郭英俊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受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中国人俨然具有厌恶诉讼,喜欢调解的传统,与正式的民事审判相比,他们更重视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1]虽然中国共产党沿用了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制度并不是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的简单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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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现行的“一调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有必要对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重构一个更加合理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用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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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立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复杂化程度加大的现状,此法的出台会更为有效的解决我国当前劳资双方出现的问题,同时也将促使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但是,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有关时效的规定,提出了有关在程序法中规定时效问题进而产生法律溯及力冲突的现实情况.希望问题的提出能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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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还包括《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如此高密度的劳动立法,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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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制度是我国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社会存在矛盾和纠纷,有其自己解决的方式,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就在于此。调解取决于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现行法律对调解制度安排有一些不合理地方,使调解的自愿原则和处分权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本文从我国调解的法律文化传统、调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所存在的缺陷、从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现状看调解存在的价值这三个方面入手来探讨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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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得到凸现与强化。我国法院注重调解有其文化成因。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因此,比照各国相关制度,应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以构筑协调、高效的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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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掀起ADR热潮后,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行政过程中引入诉讼外调解已日渐成为人们所关注的话题。行政调解制度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其他行政性ADR相比较,有着其经济性、灵活性、效率性以及个案公正性等独特的价值优势,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发展基础及顽强的生命力,亟待建立适应于我国体制的诉讼外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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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后,“案多人少”困境逐步显现,参照美国经验建立强制调解制度的对策受到立法机关、学界关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建立强制调解制度曾面临重大争议,该院所披露调解率因统计口径偏差具有误导性。依照中国常用统计口径重新统计的结果表明,该院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强制调解情况较差且逐年恶化,显著低于中国现有制度成效。随着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环境逐年改善,上诉案件中当事人调解动机难以增强,实施强制调解很难取得良好实效。以美国“自由裁量型”强制调解制度为蓝本的制度构建方案,缺乏明确的案件筛选标准,有悖于中国沿袭的“规范出发型”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立法传统,不契合目前中国民事调解制度发展阶段,故现阶段中国不宜建立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强制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