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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讨操纵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为相应的制度改革提供建议。结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具有深刻的经济动因,其生发机理可从博弈论、寻租俘获理论、市场理论等方面进行解读;现行刑法无论在罪刑设置还是在罪数判断上都需要深刻反思。建议:有必要依据法律经济学原理调整刑法的制度设计,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是:在犯罪问题上,增加操纵体育比赛罪,整合罪名体系;在法律后果问题上,扩充刑罚类型,完善刑事责任形式,实现政、刑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2.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3.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11):50-55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4.
操纵比赛现象在我国当下的职业足球赛场上愈演愈烈,而现有法制却对此种行为的惩治于法无据。无论是刑法还是体育法都已经不能适应同操纵行为的斗争,有必要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根据法益的解释论,刑法应该将扰乱我国体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具体化、特征化为犯罪构成。这不仅是法理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体的题中之义。笔者通过对规制此类行为的现行法制进行分析,拟在此就操纵体育比赛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足球反赌的刑事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高永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2):93-96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求司法的介入应是主动的.也正是由于该种共性犯罪特征和特性犯罪特征,要求取证必须具有多方合作的路径.从刑法的适用来看,目前的罪名能够规制反赌行动中的犯罪行为,但从行为刑法的角度看,对于利用非贿赂方式操纵比赛、以非物质进行贿赂操纵比赛然后进行赌球或者操纵比赛后没有进行赌球的行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立应该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次足球反赌行动或许会成为刑法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契机.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在体育公平保障上呈现出单边规制兴奋剂犯罪的模式,操纵比赛行为规制缺失,导致实践中操纵比赛行为频发。在体育协会实质化改革和积极刑法观的宏观背景下,增设操纵比赛罪具有现实可能;法益理论、教义学方法和社会学理论均表明体育公平法益具备独立性;在综合考量司法实践需求和体育自治价值基础上,应确定操纵比赛罪的抽象危险犯性质,从而弥补传统路径在探知行为人主观目的、说明因果关系以及取证方面的不力;构成要件方面,操纵比赛罪的主体要件宜限于赛事相关者这一特殊主体,行为应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赛范围限制于省级以上主体主办赛事,并增设情节严重的要件;操纵比赛罪的主刑应设置为1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和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尽可能增加缓刑的适用可能。 相似文献
7.
以“两段式程序”的建立发展为时间轴线,结合欧足联、亚足联适用“两段式程序”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先后遭遇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挑战,通过“波尔图案”“费内巴切案”“艾斯基沙希案”“老挝丰田案”等案件深度分析“两段式程序”的制度构造及其存在的问题。发现:“两段式程序”彰显了体育组织打击操纵体育比赛、维护赛事诚信的决心,但也存在制度设计中多处悖反第1阶段措施性质定位、两阶段措施之间连接松散、适用情况单一等问题。为更好地顺应全球体育发展趋势,建议:中国足球协会应将“两段式程序”相关内容纳入反操纵体育比赛教育,完善操纵体育比赛相关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加强对体育组织规则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8.
王桢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4(12):46-52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对于体育行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虽然有赌博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可以评价该行为。但是由于这些罪名立法针对性的缺失和该行为自身特殊危害性原因,仍然存在以偏概全、未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等缺陷。基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该行为需要设置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制。独立制罪,不仅具有宪法和体育法的基础,有利于罪刑相适应的实现,更有利于填补刑法漏洞,实现对该行为的准确评价、合理处罚与有效预防。 相似文献
9.
我国体育比赛诚信缺失成因及应对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体育比赛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不断加快,由此所引发的体育比赛中的诚信缺失现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我国体育比赛存在的诚信缺失进行了理论探讨,阐述了我国体育比赛诚信缺失的分类、特点、成因及表现。并在与国际体育比赛诚信缺失的现象及治理措施对比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体育比赛诚信缺失应对措施,以便切实提高我国体育比赛诚信水平。 相似文献
10.
假球,即操纵体育赛事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对全世界体育比赛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构成了重大威胁,而澳大利亚作为早早关注体育假球治理的国家,对于假球治理形成了一套完整且高效的体系,澳大利亚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特殊行政监管制度、推动假球入刑、营造良好竞争氛围等措施确立了鲜明的假球行为治理模式,这对中国体育的假球治理作出了进一步启示:完善假球专项法律法规,增设第三方专业监管机构,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加强诚信体育教育。 相似文献
11.
论体育犯罪及体育刑法的构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犯罪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犯罪学意义,体育刑法的构设则有利于刑法学的整体繁荣,并为刑事司法提供技术支撑。体育犯罪主要有体育赌博、体育贪渎、体育暴力和体育色情几种类型。保护性强制是体育刑法规范属性的定位,体育刑法的生成将遵循从分散到集中、从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到刑法典的过程。对体育犯罪和体育刑法概念的界定是对体育刑法学科定位的重要依据。体育刑法能否成为刑法学分支学科,还将取决于2个核心要素:一是体育刑法有无现实基础;二是体育刑法有无自身独特的研究主题、对象和目的。 相似文献
12.
体育竞赛规则的法律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关于规则对竞赛行为进行评价的观察中,我们的确感知到了在这些并不被人为拟制的特定的时空交织点上有着正义的存在。虽然,这种所谓的规则最终并不一定以法律命名的形式显示于现实之中,然而,恰恰是体育竞赛规则对法之一般价值的非自觉演绎,促成了我们对这种演绎状况开始进行"自觉"化的推演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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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研究结合逻辑分析的方法,从竞技体育行业特殊性及其刑法规制争议性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通过对刑法规制的损益分析,从支持刑法规制的角度,提出了认定竞技体育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具体判断标准及步骤,即应当严格遵循“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两步判断法,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要时考虑该行为损害的法益是否受刑法保护,从而更好地进行个案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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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是一种令人深恶痛绝的操纵比赛行为,对于应当如何打击"假球"行为,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通过分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和"假球"主体的身份,探讨运用刑法打击"假球"行为的对策,以肃清赛场风气,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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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分析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体育法规可分为体育基本法规、体育领域法规和体育单行法规三个层次;体育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除了本身各层次体育法规应不断完善外,在体系的纵向和横向方面都有待于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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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大学校际体育竞赛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大学校际竞赛监管体系的构建一直以来受政策不稳定、竞赛市场开发不足的影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模糊定位的监管主体,零散而不完整的监管法规,导致大学校际竞赛监管行为不规范,影响了中国大学校际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综合运用比较分析、调查访谈、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以全美大学体育协会(NCAA)为参照进行比较研究,系统探讨了中国大学校际体育竞赛监管体系的构建问题.从监管主体的组织架构到竞赛监管法规体系、政策原则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并就未来我国大学校际竞赛监管法规的总则和体系框架做出大胆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