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的一种,是自然人对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许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2.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再现在物质载体上的视觉形象。在法律上,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所以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既有公民的精神利益,也有其派生或转化出的财产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公民肖像权的含义是:公民有权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有权 相似文献
3.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新闻报道因大量使用以人物为基本内容的图片,频频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问题。近年来,因新闻报道而被有关当事人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新闻媒体也希望在肖像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以便在新闻活动中有章可循,但目前的法律界限并不清晰,这是一个应当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它包含独占权和专用权两个层次,独占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允许他人通过艺术再现的权利,专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所具有的决定权. 相似文献
5.
6.
7.
DV式新闻侵权的界定
学者王利明将新闻侵权行为界定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这里所谓的“DV式新闻侵权”仅是新闻侵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是指以DV影像内容为主、辅以评述的方式报道新闻构成侵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肖像权等。 相似文献
8.
几种特殊的肖像侵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益的行为。一般来说,新闻媒体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且使用公民肖像无阻却违法事由,即构成肖像侵权。虽然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在新闻实践中,还是会遇到一些特殊的肖像使用情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特例极易引发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9.
肖像权是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不是版权。但在创作作品和使用有版权的作品过程中,常常遇到公民肖像权问题。一、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是指用摄影、绘画、雕塑等形式制作的公民的形象。肖像权就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相似文献
10.
1985年11月1日,上海市发生了全国首例新闻侵权案--杜融诉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之后,新闻侵权案每年都占侵权案件的一定比例.由于名誉、隐私侵权占该类型案件的绝大多数,理论界对媒体新闻侵犯名誉、隐私权的研究较多,对媒体新闻侵犯肖像权的关注则很少.随着配图新闻、图片新闻的增多,新闻侵犯肖像权的诉讼呈上升趋势,但很多当事人以败诉告终.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认为新闻报道再现我的肖像没经过我许可就是侵权,这是对该类侵权的片面错误的理解. 相似文献
1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权人有权在因特网上自行传播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的作品,有权许可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作品。由于我国网络信息纠纷多且网络状况复杂,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又相当缺乏,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尚未出台,现实生活中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且花样不断翻新。 相似文献
12.
13.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适用民法等调整. 相似文献
14.
只要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打着培训的幌子,在街头搭讪,并且将有关视听资料传送到网络上,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拍摄有关视听资料,并且传送到网络上,这种行为构成违法。 相似文献
15.
16.
大众传媒(报刊、杂志、电视等)在叙述新闻时,都会涉及人物肖像。由于我国法律对肖像的合理使用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昕以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新闻官司。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 在1998年,作家赵瑜发表了《马家军调查》,震动了文坛、新闻界和体育界。马俊仁方面认为,此文侵犯了马俊仁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名誉权,但此文不作讨论),理由是,《中国作家》发表此文时,引用大量马俊仁的照片,这些照片是“以营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17.
去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她告诉记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个案例涉嫌诽谤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誉罪,并最终获刑,获得实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现。 相似文献
18.
博客享有著作权。博客的创作、传播、利用对著作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要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博主的权益要得到保障,使其享有对其创作的博客内容的专有权,有权禁止或者许可他人对其创作的博客的使用和处分,并由此得到经济回报;另一方面,网站为博客提供了具体的管理、技术支持、空间寄存等服务行为,理应分得既得的商业利益,使其邻接权受到承认与维护。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的具体办法包括订立协议、完善立法、加强自律等。 相似文献
19.
20.
伴随传媒业的发展,近些年来,新闻侵权案件也呈现出多发态势。作者通过对众多新闻侵权案例的研究发现,新闻侵权案件中,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媒体败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占多数。由此,文章列举了法制节目中最常见的三种侵权类型和法律性质,并提出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自律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