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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程度副词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影响,介绍了由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典型情形,从而揭示了程度副词对于"权利要求清楚"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了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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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时常出现。对这类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其保护范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应该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限于说明书的实施例以及这些实施例的等同物。这似乎表明,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这类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不同于专利侵权判定程序的解释立场。美国专利法在1952年增设了第112条第6款,对涉及means+funcition(装置加功能)权利要求的解释作出了规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坚持该法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为此争议四十余年。在1994年In Re Donaldson案后,美国法院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观点趋于一致。基于我国实务,本文介绍了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定义、形成和解释依据,并认为对含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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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确定,还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笔者通过案例来剖析说明书及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给出判断主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掌握的两个要点,一是要视自己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二是要考虑到发明人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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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又有这样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前序部分中写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特征部分中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这两条法条中,两处使用了"必要技术特征"这个术语。对于这两个用于不同场合下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内容?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有没有差别?有什么差别?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来说,在被诉无效的过程中,如果无效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这时,应该怎样确定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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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避免重复授权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如何执行值得探讨,在权利要求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本文以一篇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司法阶段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采用的原则,讨论了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重复授权涉及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处理方式,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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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学领域中,包涵数值内容的技术特征很多,如化学反应过程的温度和压力、组合物的组分含量和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等,这些数值通常是该技术特征的必要组成部分。《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包涵数值内容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通常需扩展为数值范围,以求最理想的保护效果。在许多情况下,数值范围可能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在涉及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是撰写和审查的重点之一。本文仅讨论在化学领域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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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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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
审查员在选取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通常针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大,导致所选取的对比文件即使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相关,但却和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对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修改往往会导致审查员不得不重新检索,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还有一种现象是,审查员采用一篇对比文件评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寻找相同领域公开了相同技术特征的另一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评述,而忽略了两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针对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如何选择更合适的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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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可能存在概括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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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点"是如何产生的专利审查中所谓的发明点通常指技术方案中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和贡献,使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实质性技术内容。在化学医药领域,权利要求按其性质可简单地划分为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和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在当前的专利审查制度下,这两类权利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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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相关案例为背景,对方法表征的产品专利在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众所周知,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通常,方法权利要求是通过方法步骤等特征进行表征,而产品权利要求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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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往往与算法等抽象规则和通用方法紧密关联,此类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一直是业内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研究热点和难点。通用模型是指能够广泛应用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而不限于某一具体的技术领域的泛化模型。关于通用模型的处理方案往往不需要限定具有确切物理含义的数据,但关于通用模型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中所处理的数据如果不具有确切的物理含义,通常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保护客体。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减缓或规避通用模型与专利保护客体之间的冲突,使得关于通用模型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尽可能满足专利保护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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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权利要求按照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审查指南》中规定,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申请人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往往会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涉及到原材料、操作装置或设备、适用对象等与产品相关的技术特征.这些产品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如果具有限定作用,那么如何来判断,尤其是在评价方法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何判断其限定作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给广大申请人带来了一些困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