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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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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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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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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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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学术责任缺失表现为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应当负有的服务社会、科学研究与知识创新、参与学校学术管理、培养人才与学科建设等责任。其原因在于他们对学术自由的内涵的认识存在误区;在于他们只看到了自己应该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而没有想到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的义务;在于他们对自己应当履行哪些学术责任缺秒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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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好的教师就不会有好的学校。那么,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空间?就目前来讲,幼儿园是否应该承担这些责任和义务?应该创建什么样的园本模式去承担这些责任和义务?这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试就这个问题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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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指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教育法》还专门在第五章,用九个条款的文字叙述了受教育者应享有的权利。这些内容为教育工作者依法施教提出了规范,为学校履行教育义务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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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桂桥 《北京教育(高教版)》2003,(12):14-14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据什么原则(标准)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必然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中小学校长及教师十分关注又感困惑的问题。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校担责及免责的情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民事侵权责任《办法》第5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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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润洲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6(3):12-15
教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义务,也相应地享有一定的教育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相称、一致的关系则为公平。但现实中一些教师在行使教育权时却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是未恰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造成教师教育权行使的一些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学生评价、学生指导与学生惩戒上。透视这些教师教育权行使的不公问题,揭示其产生的原因,并寻求矫正策略,则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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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余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院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多采用"义务的违反等于过失"或"法规的违反等于过失"的客观判定标准.学校在课余时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义务、危险行为制止义务、告知义务、安全保卫义务和救治义务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学校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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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打闹、运动伤、拥挤踩踏是最为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对预防此三类事故应当履行注意义务.确定注意义务的标准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就是所谓的“合理人”标准,注意义务的具体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性规范、合同或委托、常理和习惯、先行行为等.对于学生玩耍打闹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监管义务,但以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为限;对于体育教学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场地、器材符合安全标准,教师的教学行为满足保障学生安全的通常要求;对于拥挤踩踏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确保楼道通行条件符合安全标准,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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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与学校是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学生在这个契约中处于纯受益的第三人地位。学校在这个契约中主要承担条件适格义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和契约的附随义务。如果学校拒绝履行或是履行不能、或是瑕疵履行,且并无免责事由,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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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民教育应当承担起培育“具有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承担公民责任、维护公民权利、参与公共生活的合格公民责任”。为此,需要根本变革“以传统学科教学为中心”的学校课程与教学。公民教育是攻克应试教育的良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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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角色是教师在学校教育中,为实现与其身份、地位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表现出来的符合社会期待的态度和行为模式的总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教师所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从不同的视角分析教师角色得出的结论不同,相应的教师所应该履行的职责就存在较大差异。社会进入21世纪,多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依然抱残守缺从一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