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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人团体广泛参与着民事活动,它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而且它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2.
论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付家东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3):23-25
从现实生活和立法规定两个角度看,分公司不是民事主体,分公司是本公司的特殊机关。首先,现实生活中,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多种多样,但都与使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无关,相关交易方也没有把分公司当作民事主体看待。其次,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层面来看,将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与平等和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背道而驰;从民事主体制度的一般法理来看,也没有必要赋予分公司民事权利能力;从第三主体的层面来观察分析,分公司不具有作为第三主体的“其它组织”的特征。最后,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分公司是本公司的特殊机关。它的特殊之处表现在:产生的意定性;职能的综合性;行为上遵循公示公信原则。至此,有关分公司不是民事主体的命题应得到确证。 相似文献
3.
刘谦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38-40
民事无限再审存在诸多弊端,即主体无限,事由或条件无限,时间、次数和审级无限。它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严重影响生效判决尤其是终审判决的既判力。民事无限再审亟需改革。即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从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再审事由和范围;对民事再审的审级、次级、时限进行限制;建立规范的再审立案和改判的基本标准或原则。 相似文献
4.
程思良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4):48-50
为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过去我们在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认识上,存在着体系混乱、认识简单和表面化等问题。事实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总理2,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也存在完全民事特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民事主体理论的几点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贺晓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2):50-52
现行的民事主体理论对民事主体资格条件设定过于严格,不能适应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的内涵应该是抽象而不是具体的,所有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应该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和法人而不同。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义务主体的资格条件是不同的,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义务主体是可以分离的,民事主体的种类不是法定的,除了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几种类型外,其他实体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也应被赋予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6.
确认合伙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团体性,有相对独立的意志,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承担相对独立的责任,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必备要件。因此,法律应确认合伙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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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主要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本从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价值、受案范围和主体等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陈永忠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6,(1):36-38
民事责任就是按照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主体在违反自己应尽的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同时(民法通则)第4条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又是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两大特色:一是“家长式”干预打造了强势法院;二是再审裁决权的“因案制宜”导致裁决权主体多元化。要矫正民事再审结构,实现再审制度的司法救济功能,必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民事再审制度的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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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宾文高 《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9,(1):72-76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但笔者认为,支持起诉原则不但有违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精神,而且还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形式特征。立法者之所以规定此原则,仅仅表明了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及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内在矛盾而已。对待此原则的正确态度应该是还支持起诉以道德规范的本色,并相应地取消对范围及主体的限制,任之适应于一切民事违法行为,适用于包括个人在内的一切有支持起诉能力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学界对合伙是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争论由来已久。民事诉讼法学界探讨合伙的民事诉讼地位与民法学界探讨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密切相关,但性质是不同的。确认合伙有无当事人能力不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是程序法上的问题。若在实体法上肯定了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合伙在程序法上也就具有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具有当事人能力。 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合伙是否有当事人能力的问题。德国和瑞士对此采取否认态度,合伙不能起诉或被诉,合伙人是诉讼当事人;日本亦认为.非法人合伙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不能以合… 相似文献
14.
王虹霞 《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1):61-63
对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这一问题,民法学界一直有争议。从国内民事立法对合伙的态度入手,认为团体性合伙是民事主体而非团体性合伙不是民事主体。然后结合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及团体性合伙自身的特点加以论证,并阐述赋予团体性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严格说来,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并无争议,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国家法人说”(国家法人说、国家法人拟制说、国家法人有机体说等等),是把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解释成一种法人,而社会主义国家曾经通行的“国家特殊主体说”,也承认国家是一种民事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依据何在呢?由于国家法人说和特殊主体说实质上强词的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主体类型中的归属,因而对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理论依据,多有忽视。 相似文献
16.
论"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兼论民事主体标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的民事主体资格却迟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笔者通过对权利能力制度的考察,试图澄清存在于民事主体制度上的模糊认识,并提出民事主体的标准,进而提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应当赋予“其他组织”以民事主体的地位。 相似文献
17.
贾云飞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1):17-18,26
目前,家庭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关于家庭民事主体地位的研究却在不断地深入,而这些研究大多还停留在赋予家庭以民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对与其相关的一些具体问题还缺乏一定的研究,而这些问题是确立家庭民事主体的独立地位所不可回避的,对于民事立法上的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吕英 《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6,(6)
合伙的法律地位如何,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特殊形式,法人合伙是法人的特殊形式而已;也有观点认为合伙是否为民事主体,应区别对待,没有字号的合伙不是民事主体,而有字号的合伙则应为民事主体。笔者认为,合伙为独立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民事主体,无论从民事主体的法律发展历程来看,还是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看,合伙都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9.
王晗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26(12):11-14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二分法之立法体例,将我国的民事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这种立法体例逐渐暴露了其无法避免的缺陷,给我们的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传统的确定民事主体的标准受到了挑战。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民事主体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将"其他组织"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以完善我国的民事主体结构。 相似文献
20.
民事程序选择权浅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赵明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4):43-47
民事程序选择经作为程序处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于宪 法和诉讼法对程序主体原则的肯定。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研究民事程序选择权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审视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及实施现状,比较国外有关立法规定,发现我国现行民事程序选择权法存在诸多不瞳,应当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