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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韬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1997,(2):19-20
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对环境责任的规定是环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环境法的规定,环境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因此,环境法也可相应分为环境行政法、环境民事法和环境刑事法。本文简要阐述有关确定环境刑事责任的环境刑事立法。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世界上根本没有环境刑事 相似文献
2.
贾学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9,23(3):54-59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规定责任推定原则和采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四个方面,对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张磊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9):122-124
“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极其的重要原则,其内容最早出现在特雷尔冶炼厂案和科孚海峡案这两个著名案例之中。两案例在“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际习惯形成中的作用体现在:首先,他们是该项国际习惯的物质要素;其次,他们将“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引入国际环境法,为之后的法律确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李琳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3):18-20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历来是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本文从正确认识证明责任的含义人手,探讨了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现状,继而结合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阐述了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构想,提出了多元化标准的理念。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是民事诉讼的脊梁,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权威部门的司法解释也存在局限性,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构建完备的证明责任制度,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文阐述了现代证明责任概念的本质,区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缺憾的基础上,论证了重构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谢潇潇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10,18(1):71-73
在当前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自律和社会发展都有积极影响。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包涵的对于职工、消费者、环境、所在国家等方面社会责任的阐述,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在《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法》中如何予以法律规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环境污染损害作为现代特殊侵权之一,具有不平等性、价值性、不明确性和缓慢性特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条件有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责任和第三者过失三种.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倒置,这对于解决环境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张娟娟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4):33-35
企业破产后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企业在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主体已经不存在。这种情况使得国家、社会和他人不得不为破产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埋单。我国至今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此进行有效调整和规制,企业破产后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对破产法和环境法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9.
张建国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4,24(3):13-15
本文主要分析论述民事诉讼中应考虑的证明责任的合理分担、转移、举证满足的相对性,倒置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论述了民事诉讼中应重视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10.
高原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7(2):190-192
我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向政府提出严峻挑战。一些地方政府在主体地位、政绩考核标准、约束机制和政策执行力等方面存在环境责任的缺失。作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政府要认真落实环境教育、环境规划、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监督和环境保护的领导、协调、指导等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11.
罗先斌 《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4):68-71
经济法的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它表现为对民商法张扬的权利的限制和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以确保权利实现的公平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基础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相似文献
12.
徐丽芳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52-55
公民权利的自觉化,是指公民对自己权利的自我认识及正确行使的能力状态。要想让这种自觉化变为现实,在外部条件上,必须有完善社会的法治环境,树立法治理念;明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辩证关系,对主权者身份认同意识重新觉醒;认清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辩证关系,能够帮助公民充分认识到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存在前提;依法享有和维护正当权利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合法权力;政府对公民维权行为采取鼓励支持态度;创造条件让公民熟悉法定权利,提高法治素质和维权能力。这些外部条件赋予了政府以重要的职责:加大法律执行力度,坚决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公共行政监督机制;深化政治制度改革,促进服务型政府转型;理论实践相结合,坚决落实公民权利教育。 相似文献
13.
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守秋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5(4):1-15
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指动物既不是物,也不是人,动物就是动物。这一规定是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变革,它宣布了当代民法的一种新理念,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的突破。“主、客二分法”在法学中的经典表现是,世界仅由人与物组成,不是人就是物,不是物就是人,人永远是主体,物永远是客体。这种“主、客二分法”有许多弊病。环境资源法学主张“主、客一体化”,“动物不是民法中的物,也不是民法中的人”的观点一直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动物既区别于人又区别于物,法律可以确认动物享有权利,但动物权利不是人权,享有权利的动物也不是人。 相似文献
14.
孙海杰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69-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它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典型类型,但是此条款过于原则化、系统化.本文在分析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特殊性的基础上,探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5.
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春玉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7(6):65-69
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然而法典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规定,因而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就有了法益的存在。民法法益存在的法律因素是有限的制度设计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关系。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是社会之高速发展对民法的利益调整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法益的存在具有权利源泉和弥补权利定型化不足之价值。 相似文献
16.
17.
曾丽玮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25(5):28-30
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大量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这些民商方面的法律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必然受到了中国古代特定社会环境的影响。从"社会的"视角来看,对我国古代民商事法律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主要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鉴古明今,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应从社会实际出发作全盘考虑,以期适合国情、顺应民心、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8.
19.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出现加剧的趋势。传统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已不能规制某些恶意的环境污染者,因此,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和框架内,有必要实行环境民事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20.
黄长健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11):50-53
公民伦理作为现代法治的伦理基础,在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以及市俗伦理精神诸方面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价值合理性和道德正当性的支持与引导。市场经济不成熟、民主宪政不足以及传统宗法伦理的消极影响严重制约我国公民伦理的发育,使得法制现代化深层乏力。实现法制现代化,须致力于培育公民社会,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法治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实现公民道德和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