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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张永清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2,24(5):105-107
绑架罪是以“绑架行为”这一单一行为为客观构成要件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绑架行为”既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常用的强制手段,也包括一些非强制性手段;既包括狭义的绑架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也包括其继续状态——勒索行为,这二者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相继实行。现行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起刑点大高,不利于罪刑相当原则的正确适用;关于量刑的法定情节和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3.
绑架罪是单一客体复合行为的犯罪。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可作为绑架罪的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则应按数罪处理。《刑法》应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确立"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未致死"适用未遂犯规定的条款,合理设计绑架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4.
陈洪兵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6,28(1):56-59
绑架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绑架罪既遂的标志是绑架行为的完成;绑架罪是继续犯;绑架过程中劫走被绑架人财物,即使数额巨大,也不能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杀人未遂或者重伤的即使造成严重残疾,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对绑架罪不应配置死刑,应借鉴日本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二的规定,增设基于释放被绑架人而减轻其刑的规定;应废除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5.
吴加明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1(3):84-88
绑架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其典型是行为人无故非法绑架无辜人质,以杀伤人质相要挟向其家属或相关人勒索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对于某些事出有因、被害人确有过错的绑架行为不宜定绑架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持了上述理念,司法实践中应积极适用。但该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范围太窄,行为人为索取单方面主张的合理债权而绑架他人的,也不应定绑架罪。 相似文献
6.
肖松平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5):41-43
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通说观点使得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提前,而要求绑架行为实际勒索到了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观点,则使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推后,甚至取消和否定了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向人质的关系人提出不法要求为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7.
陈越 《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8):121-123,126
关于绑架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在学术界以"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为通说。而采用通说观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常遭遇罚不当罪的尴尬局面。绑架罪为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提出勒索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时为既遂,在此之前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相似文献
8.
陈越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8):121-123,126
关于绑架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在学术界以"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为通说。而采用通说观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常遭遇罚不当罪的尴尬局面。绑架罪为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提出勒索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时为既遂,在此之前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相似文献
9.
姚兵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2):8-11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是否达到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的程度作为认定该罪既遂的标准。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在整个绑架过程中可能存在继承共同正犯或继承帮助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之时可能伴随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或者以一罪论处,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朱慧灵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1):157-159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第三人的自决权,其中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两部分组成.本罪构成不以将人质劫离原地为要件.关于绑架罪的行为方式,除了暴力、胁迫、麻醉之外,还应包括其他非法方法,但严格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应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1.
杨红兵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2):85-88
绑架是一种常见行为,而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绑架罪还有不少争议。研讨相关问题,对罪名、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特殊主体的定罪量刑等,应该有更为清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2.
徐静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5(2):60-6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绑架这一曾经一度销声匿迹的犯罪又死灰复燃。由于绑架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绑架罪历来都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当前,对该罪在理论及实践操作中还有颇多争议,应就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建议立法者应将绑架罪列入刑法第十七条。 相似文献
13.
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绑架犯罪,有必要以比较的方法对绑架罪进行研究。本文拟就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绑架罪罪名、犯罪构成、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4.
王学卫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4,22(B12):25-28
以犯罪构成为视角,首先从多个层面解析了中日绑架罪犯罪构成的框架结构,对照并列举了中日绑架罪在法益、行为主体、实行行为和主观方面的异同。其次,针对我国刑法界有关该罪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较有争议的实行行为模式问题,作了着重的剖析与探讨。最后,为完善我国绑架罪的理论和增强司法实践的运作效率,提出了几点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5.
李晓燕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4):23-24
绑架罪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条款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本身虽然具有绝对、僵化的缺陷,但是作为其前提的罪状却不是绝对确定的,因此,通过对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条款进行刑法解释可以适应案件事实的变化、实现个案正义。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而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 相似文献
16.
绑架罪主观方面的刑事立法,无论在犯罪主体还是犯罪主观方面,作者认为都很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推敲,本文试图从绑架罪的主观方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239条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应该能涵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内容;为体现对婴幼儿的特别保护,“以婴幼儿为人质的”应作为绑架罪的一加重处罚情节:起刑点十年有期徒刑和绝对死刑的规定没有注意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协调,也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故对这一条款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己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王伟光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0,21(3):17-20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权力特殊性决定了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本文把行为法学的主体行为理论运用到权力主体行为,从七个方面提出对权力主体行为的限制,通过细分和量化权力,达到以法制权,反对腐败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行为是人们适应生存坏境、改造客观世界、处理人际关系、实现主体意志的直接有效的活动: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唯一渠道或桥梁:是人们生存与活动的具体方式:一切观念的、意识的、品德与人格的东西都得通过行为来体现、来证明、来检验:离开了人的行为,人的存在便不可思议。因而,人的行为研究,对我们正确解释人的行为,正确选择行为方式,矫正不良行为,培养优良的品行道德极为重要。本文仅就人行为的一般特征谈谈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