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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可以分为制作型、传播型和持有型三种类型。我国刑法采取有限区分保护模式,以“淫秽物品”的定义作为儿童色情制品的判断标准,仅在刑事处罚中采取从重处罚措施,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具有附随性,存在持有型儿童色情制品犯罪尚未入罪和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强制报告制度不健全等不足。基于犯罪治理的需要,我国应当在刑事立法上确立全面区分保护模式,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细化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强制报告制度,并扩大刑事禁止令在网络儿童色情犯罪预防领域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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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屡禁不止,并非法律规制存在漏洞,而是因为执法中“以罚代刑”现象广泛存在。区分商业贿赂刑行交叉问题,首先探究行政法与刑法对同一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规定,在立法目的、行为类型、查处范围及执法主体上进行区分。再具体厘清两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及程序上的对接,为实践提供实体上的标准及程序上的建议。最后对处罚交叉问题进行探讨,肯定并罚的合法性,但相同内容需要进行折抵。 相似文献
3.
"乱收费"行为,如同难以治愈的顽疾始终存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我国对"乱收费"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多以罚代刑,以往对"乱收费"行为的理论探讨也主要集中在行政规制的完善方面。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刑法虽应秉持谦抑性原则,但当对某一行为进行规制的前置法,不足以惩戒该行为时,刑法就应当发挥它的威力。对"乱收费"行为仅用行政法规予以规制显然力度不够,但我国刑事立法对"乱收费"行为的规定还不完善。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针对"乱收费"行为有相对完善的规定,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有效规制"乱收费"行为,增设违法征收税费罪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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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罪是外国刑法上的特定类罪,我国刑法上并无类似规定。鉴于我国已发生多起彩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的事实,外国刑法上的彩票罪对我国有效治理彩票犯罪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为规范彩票的经营行为,防范犯罪,保障参与的利益,彩票立法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保护健康的经济生活风俗为原则。所以,它应当由具有递进关系的三个层次的立法构成:一是经济立法;二是行政立法;三是刑事立法,有关刑事立法的问题可参照德日等国的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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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沙沙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87-91
儿童发展权是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接触到网络。但互联网在给未成年人发展带来帮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网络色情泛滥等负面效应。网络色情具有不同于传统色情的恶劣性,其传播和泛滥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侵害了儿童的发展权。本文意从立法规制的角度来分析如何防止网络色情对儿童发展权的侵害,阐明儿童发展权的含义以及公约中涉及网络色情的权利保护,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色情侵蚀的现状,总结国内外相关立法的现状以及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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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已成为当下主流,《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将暴力袭警行为入刑设立袭警罪,正是这种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实践。为了更好地适用本罪,必须限制袭警罪的规制范围,防止刑法的过度干预导致犯罪圈的扩大。因此,应遵循法益保护主义原则,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并在此基础上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等构成要件进行正确解读,充分发挥法益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的作用;应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其他部门法足以规制暴力袭警违法行为的情形下,不动用刑法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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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常红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32(6):8-11
某一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是指对该违法行为的控制是否有必要通过设立刑法规范进行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洗钱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而我国反洗钱的司法现状说明立法的规定不尽合理。国内也有学者对过失洗钱行为犯罪化持否定态度。从刑法学理论看,过失洗钱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符合犯罪化的标准。同时,国际反洗钱立法标准和域外较成熟的立法经验也说明将过失洗钱行为纳入我国立法范畴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刑事立法有必要将过失洗钱行为犯罪化。当然,过失应仅限于"重大过失",其量刑也应明显轻于故意洗钱犯罪。此外,还应注意区分过失洗钱犯罪与过失处置赃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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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贿赂为财物,不足以规制社会中所发生的种种新型贿赂犯罪,引致学界对于贿赂范围的争议。对其立法渊源的探究可以得出我国对于贿赂的一贯立法态度,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导致了司法层面中对新型腐败犯罪的漠视。司法与立法的相悖、刑法规定的滞后与贿赂犯罪的发展引起的冲突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贿赂的范围,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引进无疑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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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取而代之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惩治人口买卖行为的不少漏洞。文章阐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呼吁在刑法中重新设立“拐卖人口罪”,并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归入“拐卖人口罪”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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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5)
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虐童罪的专门条款,相关配套保护措施的缺乏导致儿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以我国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规制为主线展开论述,以期在指出刑法保护的漏洞以及提出相关有针对性的对策的情况下,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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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正式生效,迫切要求中国现行贿赂犯罪的立法加以调整,本文在检讨中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对立法在规制能力、规制范围上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1)扩大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2)缩减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3)调整行贿罪的客观方式;(4)增设新型贿赂犯罪类型;(5)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以现实提高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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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81-83
对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是反限制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立法原则,它对于维护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至关重要,我国将来也必然会将其纳入规制范围。本文从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制等方面出发,研究了国外对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和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规制竞争协议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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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当前呈现出诸多新特性。由于其产生原因复杂,各种校园欺凌治理路径繁多但有效性不足。相较于其他治理措施,法律治理一般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可预期性以及长期性。由此,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反校园欺凌的法规和政策。在联邦政府的反校园欺凌倡议下,美国50个州对联邦法中抽象的一般性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形成了联邦倡议、州立法和判例法相互补充的三维反校园欺凌法规体系。欺凌行为的属性界定和程度判定是否合理,关乎后续是否能够精准制定防治措施。根据奥维斯对欺凌行为三要素的界定,发现全美50个州有关反校园欺凌的立法对欺凌行为进行了详细定义,既有对欺凌行为的描述性定义,也有治理欺凌行为的操作性界定。在欺凌行为的程度判定上,各州重点对骚扰、恐吓和欺凌进行了区分,清晰界定了交罚金、判处分、受监禁三种惩罚方式的适用条件。美国各州在反校园欺凌立法中对欺凌行为的属性界定和程度判定,对完善我国反校园欺凌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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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琪 《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1,(2):86-91
世界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刑法保护各异,从立法体例到保护范围,从客观方面到主观方面,以及处罚中刑种的规定都不太相同。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我国刑法应更加注重体现对矿区环境的保护,将现行的结果犯行为化,将非法取得许可证的行为,明知是犯罪所涉的矿物,而搬运、保管等行为,以及非法勘探的行为入罪。在刑罚上应该考虑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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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制有较多疏漏和模糊之处,笔以为:保险诈骗行为远非法定5种,应在刑法条增设一项概括性规定以避免无限制的扩张解释;采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模式既符合立法原意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把保险诈骗罪由特殊主体扩充为一般主体;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有高度盖然性,但不具有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应并罚;法定刑的设置应注重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相均衡;应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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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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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1):10-14
色情淫秽内容的传播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怎样有效地规范色情淫秽内容的制作、传播,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之间的传播,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的同时又有效地保护人们享有的表达和文艺创作自由等宪法性权利,是各国致力于实现的一个目标。本文结合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重点讨论了中国法律关于色情淫秽物品(作品)的标准,提出了认定淫秽色情物品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对相关物品、人员和涉案单位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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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玲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0(1)
单位犯罪作为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律关于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规定逐渐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顺应时代潮流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作出增加和修改,扩大了我国刑法调整的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本文从刑法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成立范围的不同观点入手,分析国外和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并对其在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作出的规定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研究出一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