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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富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139-140
律师执业人身权的保护问题是律师执业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经常受到来自国家司法机关一些人员的侵犯。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确实堪忧。本试就我国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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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依法维权为切入点,阐述了律师合法执业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因素。同时,提出了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改革措施,对律师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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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华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5):27-29,47
本文尝试对从律师到法官的角色转换行为进行政治学分析,主要分析了从律师到法官角色转换语境下政治参与的内涵,政治参与的功能、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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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建设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律师职业的性质和地位不明、执业体制存在弊端、执业环境不良等诸多因素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寻找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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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风险可分为安全风险、责任风险和准风险。律师执业风险的产生,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实践中管理疏忽和律师自身等原因。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应加强和完善立法,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此外,律师也应努力提升自身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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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19)
在分析律师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请求权人范围的基础上,认为律师民事责任是基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一种专家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法律服务合同,是律师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以经济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从风险的防范、转移、豁免和限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9.
律师执业人身权是律师一切权利的基础。律师执业人身权保障问题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律师执业人身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从立法上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刑事辩护豁免权,强化律协维权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人文意识等方面来加强律师执业人身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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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对律师人才的需要而开设的自学考试专业.现设基础专科段和本科段。从多年的考试情况来看,许多考生因没有掌握律师专业自学考试的特点.从而导致考试成绩不很理想,及格率很低。其实,律师专业与其它专业一样.如果考生掌握了其考试特点和学习方法.通过考试也并不是一件难事。为使广大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律师专业自学考试.笔者就律师专业自学考试的特点及学习方法谈点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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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果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7(1):7-9
一个的律师法律制度不仅是其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础,而且是其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我国1996年颁布施行的《律师法》,是基于《律师暂行条例》之上的新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律师立法,它对我国法治、经济以及律师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律师社会服务功能的日益增强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进步,现行《律师法》已暴露出一些问题,研究其立法不足并尽快加以修改完善,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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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卫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14(1):49-51
我国律师刑事执业风险客观存在并已经成为影响刑事辩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产 生律师刑事执业风险的原因既有来自律师方面的,也有来自检察机关方面的;既有法律、制 度不完善方面的,也有人为方面的。只有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防范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的建设,才能有效防范刑事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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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和律师制度的重要问题。一旦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也要赔偿人身权等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我国的律师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明确操作程序,落实赔偿金,使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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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到新型职业农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教论坛》2015,(10)
在我国,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为了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发展困境,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逐渐提上日程。从宏观上看,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产生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对农村实用人才认识的逐步深入。从微观上看,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和培育与农民的现代化进程可谓并蒂相连,以农业现代化为视阈,可为深入理解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崭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7.
周章金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根据2007年修订并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律师法》第6章法律责任之规定与旧《律师法》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可见,新《律师法》在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设计方面有了新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新解读和新探索,以期有利于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正常的执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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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的反思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蓝小林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4):15-18
《刑法》第306条单独设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给律师的执业带来无法回避的执业风险,违背了律师执业的基本规律。本从司法实践、立法技术、价值取向层面分析了单独设立该罪导致的误区和缺陷。提出对该罪进行科学的反思,对其存废作出理性的选择,并对相关法条作出技术性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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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义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权力标准和轻忽权利,将律师业置于"体制外的烦恼、公检法中的棘刺"的地位。法治商谈启发于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以平等、自由、财产等权利为内容,以发现法律为目的,同意以体现人性的自然法而不是权力为最终判断事物的标准进行的对话。良性有序的律师职业发展,是一个从国家决定到法治商谈的过程。上个世纪末至今的面向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法官招考,是法治商谈的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