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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创设了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用于破解公司僵局,有利地保障了股东、债权人及社会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缺陷:立法上未明确针对公司僵局进行规范,对公司僵局解决方式过于单一,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缺乏事前预防公司僵局的机制等。文章提出了完善现行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引导建立公司章程预防公司僵局机制,创设强制股权置换制度及强制公司分立制度作为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2.
林燕铭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2,33(2):31-35
由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封闭性、人合性及其表决机制所决定,公司僵局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确立和发展了应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救济方式,但这一方式仍然存在未区分公司僵局的不同种类,司法介入过于盲目、未限定起诉股东的持股时间以及作为司法解散之诉的前置程序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应当从区分公司僵局的不同种类,分别建立不同的救济措施、限定起诉股东的持股时间、建立替代性救济措施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可判令公司解散,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但应看到,该规定仍过于概括,尤其是替代性救济措施的缺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造成对少数股东的不公平损害。故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出一套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下的替代性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司法解散之审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晓磊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8(2):92-96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打破公司僵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司法解散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它需要更大的成本。因此对于公司解散之诉,司法者考量的不应仅仅是公司自治,而更需要对现实情况予以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在用尽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之后,审慎适用公司司法解散。 相似文献
5.
孔繁娜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5(3):42-44
司法解散制度作为股东权利救济方式的一种,虽然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赋予了立法上的肯定,特定主体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及时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完善,存在过于粗糙、可诉性不强等缺陷,尤其是对司法解散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方面,不仅原告的资格确定不甚明确,对于被告更是完全没有规定。由此,深入研究司法解散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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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乐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4)
对公司僵局进行司法救济是因为公司僵局会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且公司处于僵局时股东自力救济出现困难.司法救济公司僵局也是弥补公司自治缺陷的有效途径.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但救济措施过于单一.鉴于司法解散公司是一种严厉的救济措施,我国立法应规定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其他替代措施,并明确司法解散的公司维持原则、调解原则、谨慎判决原则. 相似文献
8.
田丹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1):49-50
一部好的法律,是体现人性化的法律,是将人情与国法两者完美融合的法律。当代立法要借鉴古代人性化法律制度,围绕国情民意展开,充分考虑司法实践对法律的运用实效,构建人性化立法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潇潇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10):48-50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不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佳途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适用得当,可以使得公司、股东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但是若适用不当将对公司造成毁灭性的后果,或者权利滥用.因此,适用司法解散制度时应遵循主体维持、竭尽其他救济、利益平衡等原则,而国外还建立了恶意诉讼防范制度、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公司分立制度等替代性救济制度,以期解决司法解散异化所带来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已经越来越成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应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目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考察,进而对其法理价值、现实必要性等进行分析,并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