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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开心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2,(3):64-69
限缩中立帮助行为的成罪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都存在缺陷。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处罚,涉及帮助行为的不法评价问题。结合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的启示,采用缓和的主观不法论基础上的结合论可以解释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问题:帮助者主观上对犯罪具有明知的认识,且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就可以被主观归责;帮助者客观上对犯罪起了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促进作用,就可以被客观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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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4):155-158
学界基本认同从限制处罚的角度限定中立帮助行为入罪标准,认为"中立性"代表正常业务要求,不宜扩大归罪路径,但是肆意限定可罚行为的入罪条件,也有规避刑法处罚的不良态势。只有在充分理解"中立性"的本质上剖析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合理构成要件,才能保证法制环境下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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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6)
近几年我国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正犯化进行了立法,从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文拟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进行研究,希望为以后立法与司法活动能给予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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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1):83-90
色情淫秽在互联网时代深流暗涌、肆无忌惮,社会危害严重。但对于淫秽网站上管理者、上传者的传播行为的定性仍存在争议。传播行为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所牟之利应当指可以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对于付费网站中以上传淫秽内容换取阅读更多淫秽信息权限的上传者,不应当被认定为存在牟利目的;对于为运营者牟利的行为人,应当认可其利他目的也属于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目的属于违法性目的,对于明知运营者存在牟利目的,虽然自身不存在为自己或为运营者牟利的意图,也应当因"违法目的连带"的原则认可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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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航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5):24-30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呈现出愈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借助于网络环境,逐渐淡化了传统共犯理论中的犯罪意思联络要求,从而致使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成立犯罪时也呈现出愈发独立的特性。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性问题始终是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热点。为了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范畴,需要从行为的性质出发,将客观归责论与折中说作为把危害结果归因于行为人的重要理论依据。同时引入特殊认知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层面的界限,再结合对其意志层面的具体评价,以合理限缩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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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积量构罪说等理论,各有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必要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性质,既要借鉴共犯限制从属性理论,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置于传统共犯框架范围内初步筛选,又需综合考量帮助者的主观犯意与受助者所实施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肯定其介于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的法律地位。同时,以类型化方式实现对帮信罪的限缩适用,在司法适用上以法益论为内核摒除积极入罪思维,在此基础上区分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设定多元出罪路径,既要发挥帮信罪兜底性罪名的立法期许,又应对本罪名进行限缩解释,以防其沦落为网络空间口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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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运输和货物承运本身具有正当业务行为的一面,具有中立性质;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考虑到业务自由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即便运输行为符合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或形式上符合运输型犯罪的正犯的构成要件,通常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罚.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杀人的犯罪意图仍将其载至犯罪现场的,只要不存在事前犯罪计划制定阶段的意思沟通.行驶过程中也没有融入正犯的犯罪计划,就不宜科处司机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即便承运人知道所承运的系伪劣商品,承运人也不承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出的大量司法解释因为完全无视运输行为的中立性质,其合理性大可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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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52-57
网络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涉及刑法中的中立行为。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否认中立行为违法性的观点,割裂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关系,混淆了技术开发和技术运用的行为属性。在快播案中,快播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滥用P2P技术,使公司内部服务器成为淫秽视频源,提供检索和播放服务,并通过文件碎片技术、虚置信息审查机制等方式逃避监管,符合《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网络技术滥用的法律应对中,应完善前置性的技术操作规程,衔接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在犯罪风险控制和互联网创新保护中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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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共同犯罪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很大争议。对此,应当先从对诈骗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选择上进行分析,再对行为人在不同时间节点介入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分析,以及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分析,这其中包括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的认定,还有对“事前通谋”的界定。准确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之后再对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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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学习中学生之间面对面的促进性互动能够为小组成员提供最直接的帮助,实现小组成员间知识与经验的分享.以往的大多数的实证研究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学习结果与接受不同种类帮助之间的关系研究上,没有考虑到帮助的不同表达方式所具有的潜在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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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学习中学生之间面对面的促进性互动能够为小组成员提供最直接的帮助,实现小组成员间知识与经验的分享。以往的大多数的实证研究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学习结果与接受不同种类帮助之间的关系研究上,没有考虑到帮助的不同表达方式所具有的潜在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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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敏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83-90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频发,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粗疏,致使诸多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帮助行为规制遭遇困境。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的刑法,通过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等路径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建构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严密刑事法网,有力地保护了食品安全。我国刑法对侵害食品安全的帮助行为,立法上没有进行直接惩罚,实践中即使有帮助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依据共犯等理论进行惩罚。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帮助行为的高风险性、惩罚帮助行为的依附性、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可行性,决定了我国刑法应以刑事法治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为前提,考量帮助行为和实质损害之间的规范关联性、帮助行为与实质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帮助行为的风险系数等,在附条件情况下实现食品领域高风险帮助行为正犯化,严密食品安全保护刑事法网,保护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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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技术迈进3.0代际的时代背景下,需要打通网络共犯的刑事归责路径和抉择网络共犯的解释方向.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有的"帮助行为正犯化""量刑规则"等主流的条文定性均存在解释力上的不足.通过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一词做流变性的解读,将网络共犯朝着符合犯罪参与刑事归责体系的方向限缩解释.研究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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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长兴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31-34,128
国家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发展我国文化产业重点在于培养大型国有企业作为骨干文化企业,之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文化国企的税收优惠措施。该政策能在短期内提高我国文化产业之国际竞争力,却不利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构建:国企与民企相比本身就具有竞争优势,不公平的税收优惠措施只会更增加国企优势,不利于民企生存。为此,我国可借鉴澳大利亚"税收中立机制",构架文化市场之公平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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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福宗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66-69
以一起发生在上市公司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案件为例,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主体要件中委派主体成立的条件,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的构成,挪用与借用、占用的本质不同三方面进行学理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