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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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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身陷困境、路人见危不救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相应的危难救助义务立法的阙如。对未成年人危难救助义务立法在我国既有强烈的实践需求,同时也有其现实存在的可能,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源。宜在民法中明确规定行为人知道未成年人身处险境,能够救助且救助不会危及自身或第三人的,应尽合理的救助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对因此给未成年人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危难救助义务的发展经历了从古代的危难救助义务刑法化的肯定阶段,到自近代始的危难救助义务纯道德属性回归的否定阶段。本文在梳理两大法系危难救助义务的立法现状后,提出现在我国应当步入危难救助义务立法的否定之否定阶段。  相似文献   

3.
危难救助义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作为义务,有着引导和强化行为人正确地行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免受损害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功能。尽管学界对于危难救助义务立法的反对存在道德上考虑、个人自由的考量和作为与不作为区分原则的坚持等理由,但是,这些理由并不能完全成立。危难救助义务的立法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色彩,适应社会发展对人与人之间关爱需求日益加强的趋势,无疑是进步性的规定。因此,危难救助义务的立法不应被反对。  相似文献   

4.
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指无特定义务人在对自己无危险的前提下,对有生命安全危险的人提供救助的行为。对己无害不是完全没有损害,而是相对于被救助人的生命权而言,其救助行为对己无损害或者损害较轻。传统理论认为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公民道德素质日趋下降的今天,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靠道德谴责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将对己无害危难救助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5.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义务的内容仅限于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只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而道德义务不是我国刑法作为义务的来源;在认定不作为犯的刑法因果关系时,只有当不作为人现实、具体地控制了面向结果的因果进程,才能认定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台湾医师被控杀妻案中,简某与患癌妻子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医患关系,因而不存在救助义务;其对妻子病情的怠慢只是加速妻子死亡的条件而并非刑法上的原因,且不具备对妻子因乳腺癌死亡这一因果进程的控制能力,因此简某的不作为与妻子死亡结果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为人们民事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后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不作为侵权案件逐年增加,对于不作为、救助义务的认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有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以至于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鉴于目前理论的滞后,司法实践的需求,对不作为侵权中的先行行为和救助义务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扶不起”是一热议的社会话题.关于一般民事救助是否被法定化,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其实,一般人的救助义务不应被法定化.首先,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表明,不存在这种法定义务;其次,这种义务的法定化,不符合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并有违人权;再次,其缺乏理论支持;最后,缺乏可操作性,容易产生不利社会后果.故不应将一般民事救助义务法定化.  相似文献   

8.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无论从法理层面还是事实层面出发,夫妻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包括一方在另一方处于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的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9.
公益伦理主张的道德义务,主要指公益主体的道德义务,从根本上来说,它就在于通过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无偿地救助弱势群体。在履行救助弱势群体的道德义务中,公益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注意救助方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一种"到心"的道德责任感。  相似文献   

10.
对于没有特殊身份和关系的旁观者见危不救的行为能否构成不作为侵权的问题,有否定论和肯定论之争.本文从比较法角度、我国古代法律规定以及民商法内部海商法领域考察,我国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确立一定范围内的一般民事救助义务,保护受害者.在确立该义务时应考虑最低限度的道德并注意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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