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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民法”第24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了缔约当事人的单方明示要求保密的诚信义务,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大陆《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独立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益本身。商业秘密的缔约责任是以当事人间存在缔约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不以合同未成立为必要条件的违反法定商业秘密义务的法定债的关系。商业秘密的缔约责任与缔约责任分条立法是比较科学的模式。 相似文献
2.
田长江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7(2):24-25
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它与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也不相同,它产生的根据是缔约本身带来的缔约泛合同关系。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包含了缔约侵权责任,实际上,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侵权责任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3.
李润思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4)
建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初探李润思所谓缔约上过失责任,指的是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中,只规定有违约责任而无缔约责任,致使司法机关在审理因缔约责任引起的纠纷案件中,常感无适... 相似文献
4.
王庆军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3):5-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较晚,最早系统地提出该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它的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过错;缔约相对人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金瑞琴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3(6):48-49
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该制度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鉴于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在适用中的特殊性,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6.
李强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29(6):52-57
缔约过失责任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责任理论体系已相对成熟,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对这一制度已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确认。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信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具体体现,应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并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存在,这对更全面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规范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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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钟奇江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2):53-57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须有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这一标准来构建缔约过失责任体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等十余种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