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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化趋势的凸显,媒体的原有身份被解构和淡化,新的身份要求得到表达和尊重。许多媒体在种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中尝试着寻找平衡点,希望能找到一个具有整体性的主导身份来统领各种角色。本期“新闻茶座”将与邵培仁教授探讨《重建和谐统一的“媒介身份”》。他声称自己在新闻学术界处于边缘地位,但却由于自己的译著而被新闻操作者熟知。他声称自己所做的事情就像自己的人生经历一样,很少带着先验的目的,而只被时代裹挟前行,但却有意无意朝着一个方向发展。“传媒骄子”关注《展江:行走边缘》。地市党报如何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创新发展,走出自己的路子,这是业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期“传媒骄子”对《威海日报》、《威海晚报》总编辑时述国的专访,相信会给读者很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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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娱乐化现象的蔓延,各媒体对娱乐新闻特别是明星绯闻穷追不舍。前段时间,黄健翔、张靓颖这两个看似八竿子打不到一块的人又掀起了娱乐报道的狂澜。从百度输入“黄健翔张靓颖绯闻”搜索,用时0.064秒,就出现52400条符合要求的查询结果。大都是报道张靓颖在超女比赛后,之所以能够顺利签约华谊兄弟,与黄健翔从中牵线搭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公众的知情权。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了解权”,是公众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权利和自由,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状况,政府官员的作风及道德品质,小到个人的有关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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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娱乐新闻中,关于明星的私生活的报道占了相当大的篇幅。无论是婚姻情感,丑闻闹剧,各有各的精彩。传媒为不明就里的大众留低了钥匙孔,使之能窥见明星们有别于舞台上的真实生活。然而,在形形色色的绯闻中,受众喜闻乐见的似乎为数不多,娱乐新闻有渐成花边新闻代名词的趋势。有识之士对媒体乐此不疲报道明星绯闻颇不以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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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上海《文汇报》刊发王向东的文章,批评绯闻现在非常走俏。在一些报纸版面上,绯闻是娱乐新闻的“主打产品”,简直到了版面“一日不可无此君”的状况。文章还说有的报纸已对刊登“自己的明星”的绯闻感到“不过瘾,就把国外的全文照搬,传播进来”。王向东在文中强调,新闻的本源是事实,而绯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道听途说,胡编乱造。绯闻不是新闻,也不可能是新闻。绯闻既不“娱”人,也不添“乐”。把绯闻误当做娱乐新闻,既是对新闻的践踏,更是对娱乐的亵渎。媒体上绯闻泛滥是一种不健康的舆论导向,绯闻失控是媒体的失职,更是媒体的耻辱。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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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新闻侵权问题被推上被告席的情况屡屡发生。新闻侵权,在我国目前来看有多种形式,但主要有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和侵害肖像权这三种。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对其品德、才能、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人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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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刊发新闻、广告和摘编、转发适合自己需要的文章其固有的功能,是为满足新闻媒体受众的需要。然而,近年来新闻的人格权纠纷、广告的侵权纠纷以及因摘编、转载文章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等.不时困扰着新闻媒体。在新闻、广告的刊发与文章摘编、转载方面,何为侵权,怎样减少和避免这类纠纷的出现,是我们新闻工作者主动搞好纠纷预防所必须搞清的问题。本文试着就此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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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明星的时候,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模特等等这样的明星。而且大家都明白,这些明星的出现,对于影视产业、体育产业、服装业等领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影视业领域,明星的作用是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可以说,没有明星就不会有今日的商业影视盛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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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新闻隐私侵权的抗辩 新闻为了反映社会生活,就涉及内容的广泛性而言,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与活动有关的各类人物。新闻的目的在于向社会提供重要信息,以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同时,公民也有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要求,因此,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权利和自由,新闻自由如果冲破了法律的限制,就会导致侵权。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新闻隐私披露却可以阻却违法,此即新闻隐私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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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减少和避免新闻侵权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不断增多,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急剧增加,新闻竞争日益激烈。与此同时,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稳步实施,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逐步深入,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于是,由新闻报道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屡屡发生。它已成为困扰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因新闻侵权而构成的刑事犯罪行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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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一期刊载了《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从桂运波诉《知音》杂志说起》;在第二期又刊载了《虚假报道:侵犯读者的人格权──兼作新闻“真实性”的法律读解》引起了读者的关注。《“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则》是这个讨论的继续。 本文认为,虚假新闻分为两类:一类有特定指向,侵犯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无特定指向,但有严重的危害性。读者桂运波诉《知音》一案出现后,人们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理论反思。 新闻打假的呼声,在中国现当代新闻史上可谓是历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长路,新闻打假却遭遇尴尬:面对与己“无关”的虚假新闻,广大受众虽满腔义愤,但更多的是无奈和茫然。虚假新闻就在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