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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江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86-87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金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27-28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该制度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新近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却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本文在比较了德国、日本和台湾法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后,对我国物权法草案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几点浅见。 相似文献
3.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8(2):103-10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113-116
预告登记是有关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在借鉴国外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的涵义、适用范围、效力及我国应建立房地产买卖预告登记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论述。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试图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以揭示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失效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王鹏鹏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3):118-120
《物权法》首次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确保将来的债权能够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文章认为,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并不相同,预告登记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将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登记于登记簿上,以产生物权排他效力。同时预告登记具有权利保全,顺位保全以及破产保全三大效力。其效力具有暂时性、附随性以及保障物权请求权的实现的特征。由于本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消灭等原因,预告登记的效力将终止。 相似文献
7.
8.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张庆平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1):42-43
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属于预告登记,两者是有根本差别的。本文从几个方面分析比较了预售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指出了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11.
于丹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26(5):40-42
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本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在商品房预售领域主要实行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这一制度属于行政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为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国外以及台海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用于本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2.
13.
地产、房产、林产的不动产权利各异。由于物权性能、特性不一,权利人拥有度不一,各不动权归属不一,建议统一登记时将同一坊内同一权利人的所有不动产登记在同一不动权证书内;遵循"四统一"原则登记形成不动产权证书。 相似文献
14.
15.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玲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3):13-16
不动产在任何年代,任何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其流转形式因而也格外严格,本着重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其变动涉及到除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他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二种规定:一是对抗要件主义;二是成立要件主义.本文主张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应采纳成立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17.
商事登记公信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柴瑞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60-65
以外观主义保护交易安全的需求、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商事登记公信力得以承认的基础;商事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即推定合法、准确、有效,善意第三人根据其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该登记存在瑕疵;登记公信力对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形成了有力保护;我国对公信力全然未予规定,相关立法亟待补白。 相似文献
18.
19.
现行普通高等教育电子注册制度浅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石晓玲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4)
电子注册制度是当前一种新型的证书文凭管理制度,是维护学历证书的公正性和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电子注册工作是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高校学籍管理改革的重要手段。学籍管理是实施电子注册的基础,电子注册则是加强学籍管理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