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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鹿特丹规则》中首创的制度,其与承运人的责任关系也是普遍关注的重点。笔者对两者之间连带责任的分析,以并存的债务承担理论为基础,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得出两者的连带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在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履行辅助人就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时面临不确定的风险,不利于国际航运的发展,有必要引入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与《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顺应国际航运的总体发展趋势,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借鉴《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合理规定,完善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其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作为广义请求权竟合之一种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民法领域中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其作为一种成熟而科学的理论,有着异于连带责任理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作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确定、类型和效力、债权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求偿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部求偿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4.
通过比较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意义,寻求其独立存在的制度空间。同时指出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类型,方便司法实践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海运保函是海运制度中的双刃剑,业界对海运保函给予了高度关注。本文从海运保函的定义入手,并对保函对相关各方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承运人风险防范的措施提出了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6.
《湘南学院学报》2017,(6):38-41
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及时支付运费、滞港费等费用进而导致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对我国2007—2015年间发生的滞港费承担的法律实务案例进行分析,从承运人存在过错、船代/货代存在过错、非因托运人过错以及滞港费承担的时间和价值范围等方面,对国际私法实务中不同情形下国际海运滞港费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设性建议,以期为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处理海运滞港费问题的实践中提供法律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7.
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解决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许多问题,对于规范海上运输关系,更有效的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系统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和识别方法,在此基础上以定期租船运输为例,提出不同情况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责任认定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8.
德国《商法》第5编"海商"的修订于2013年生效。中德两国航运经济形势以及对《鹿特丹规则》所持态度存在相似性,因而德国海商法改革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借鉴价值。我国《海商法》修改时应当借鉴德国海商法改革的部分内容,将承运人责任期间统一规定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维持目前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限额的规定,同时构建更为完善的举证责任体系。但是,我国不应参考德国海商法改革中关于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海运经济地理是高职港口运输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综合性强,对一般学生而言相对难以把握。基于能力培养本位的理念,分析目前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将国际海运航线引入到实践教学中,打破传统教学思路,通过教学内容、教学设计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有效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10.
侵权补充责任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责任形态,它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要点:1.程序意义的补充,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2.实体意义的补充,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二顺序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英美法系在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中,确立了独立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而作为一项制度,不仅要赋予制度的执行者一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有责任作为基础,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由此,通过对英美法系独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介绍,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构建我国独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以使正处于制度移植和与我国现行制度相契合的独立董事制度得到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缺乏一般性规定,这对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第三人利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分析我国股份公司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立法现状及其不足,认为应当通过公司法做出诸如股份公司董事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区分不同种类董事的赔偿责任以及改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股东诉讼机制和导入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等措施来适度强化董事民事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实现公司相关者利益的合理平衡,最终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认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对债权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损害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第三人负担合同是以第三人的给付为标的的,它在各国的法典及学说、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了确立和承认。它虽然从主体和内容上涉及到第三人,但其效力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它的成立与生效有特别要件,其效力虽限定在当事人之间,但债权人也会因第三人的同意而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我国《合同法》的第65条并未真正确立第三人负担合同制度.其内容仍有待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第三人在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一直是海商法学界争论的重大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因此,应当根据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的特点,将自愿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界定为法定转移的权利,而将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界定为法定独立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文章探讨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和发展概况,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以及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规定的过于简约,尤其是对于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没有做出规定。从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实际上给予了第三人向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第三人也应该拥有对违约的债务人的独立的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应当参酌相关立法例,对这两点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8.
公司第三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但在《公司法》立法上却处于空白。本文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就董事应向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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