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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理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立法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权益的高度技巧,对其理论和立法的完善,也凸显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加强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把侵犯财产权纳入其调整范围,并通过立法阐明共同危险行为体现为多数人行为的危险性这一特质,厘清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构成等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2.
再论共同危险行为——以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3.
齐晓静 《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14,(2):18-19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上才首次得以确立,其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依然存在着不少的分歧。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分析,希望能够完善共同危险制度,从而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里极具特性的一种行为,对其加以规制的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生活的和平和安全,抑制危险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使无辜受害人得到合理救济.目前,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著述虽为数不少,但学者间观点看法亦难尽一.文章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出发,着重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承担和立法完善建议等. 相似文献
5.
张冬梅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24-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为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此类纠纷提供了实体上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着重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抛掷物行为等进行区别,以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在分析借鉴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结合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情况分析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认为行为人可以通过反证克服因果关系的推定而实现责任的免除. 相似文献
6.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合理性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高度技巧。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侵害人为何人是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决定了“惹起人不明说”能更为全面、透彻地指明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应以“实际致害人(惹起人)不明说”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由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双重责任关系。当然,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举证免则。 相似文献
7.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其颇为关注。学者们在研究该制度时,对于其构成要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该法第10条专门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依然无法平息关于构成要件的争论。首先对学术界关于该制度构成要件的相关学说进行梳理,然后通过对比分析,提出自己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张淑琴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5(3):52-54
文章对物权行为的概念、国际上存在的不同的立法例进行了探讨,认为不应该对物权行为理论一概地简单肯定或否定,而应作客观评判。我国的立法应借鉴与吸收物权行为理论,采用折中主义,即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从而健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使之同债权法律制度一起共同担负起规范和调整我国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任务。 相似文献
9.
行为学习理论的适用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捷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26(5)
行为学习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理论特点和适用的范围.文章对行为学习理论的主要原理如后果的作用、后果的及时性、强化程式、塑造和连锁以及各种原理适用的实例进行了阐述,指出这些原理在解释人类的大部分行为方面是非常有用的,在行为改变方面尤为明显.讨论了行为学习理论的特点,在实际中的应用价值及其局限性.对我们而言,重要的是明确理论的各种原理的使用界限及适用情况,合理地使用它们,使其最大程度地为人们的生活、教育等各方面服务. 相似文献
10.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其理论研究亦由来已久,但我国立法上的认可尚不过十年。立法的逐步认可并未消除理论上对此的分歧,如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为何、"高空抛物致害之诉"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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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屈庆平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5(2):72-73,78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14.
朱慧灵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2,40(6):112-115
由于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采取的是抽象概括性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对"危险方法"所能涵盖范围的不同理解,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有扩大适用的端倪。通过对几起典型案件的分析,阐明对本罪扩大适用的危害,以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从而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好地恢复本位。 相似文献
15.
解玉娟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2):36-39
危险责任制度是现代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危险责任是否应该设定最高赔偿限额、是否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危险责任与过失相抵的关系问题存在争议,在分析评价学术界争论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危险责任不应该适用最高赔偿限额,危险责任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16.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6)
数字化生活、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方便快捷也意味着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增加,公民在披露个人信息的同时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被侵害的风险,刑法中与此相对应的是危险接受理论。大数据掌握者与单一个人之间的力量悬殊使被害人在个人信息被侵害时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基本常态,自我危险化的参与这一形态在此类案件中不具有普遍性。在手机应用程序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境下应适用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被害人对危险的事实或行为的危险往往不具备明确的认识,即便苛求用户在使用手机应用程序时就应该意识到个人信息存在被侵害的风险,从而适用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侵害人仍然是正犯,不受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依然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7.
邓连文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1(2):10-13
我国的共同侵权理论主要包括三种学说:主观共同过错说、客观共同行为说和折中说.评析我国的共同侵权三种学说以及我国现行的共同侵权制度,将对我国共同侵权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王强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58-62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9.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4):27-31
我国老年大学现代治理制度可以通过相关理论的借鉴,结合实际,汲取合理成分,推进有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老年大学现代治理制度可以采取利益相关者共同讨论,实现科学、合理的制度与高素质人的结合,让制度成为人自觉行为的文化,最终形成人自觉参与的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20.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解决了“数人均有危险行为,但不知何人之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时如何归责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危险在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已经存在、非实际致害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实践中这几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笔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