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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5)
《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关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从合同法视角运用违约责任原理进行重构。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认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与抵押人赔偿损失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之分;抵押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连带责任,也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两种分别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不应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研究所得结论对于完善《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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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权性担保合同、无名合同与赠与合同的不同解释路径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内容。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内容规则类推适用赠与合同情形下,未登记抵押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须满足一定的要式性要求。抵押人就未进行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而承担违约责任时,其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登记义务与损失赔偿,二者不具有顺位性,债权人损失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赔偿范围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范围与抵押责任财产范围为限,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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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5):60-64
在我国食品药品违约之诉案件中,由谁对食品药品是否合格承担证明责任,实务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我国民法通说的具体体现,另一种则是受"规范说"影响的产物。我国民法通说将违约行为当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认为应该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证明责任;"规范说"则将违约行为的反面视作债权消灭的事由,进而认为应该由债务人对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证明责任。两者分歧的理论根源在于是否承认违约责任的独立性。有关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承担,应采纳我国民法通说的观点,舍弃"规范说"关于违约行为证明责任承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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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顺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5,37(2):102-107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限度,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得到赔偿,达到如合同得到履行一样的状态。这种规定称为填补损失的原则,该原则不考虑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可预见性规则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设定了限度,有可能引发效率违约,也有可能使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约方如果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守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可预见性规则,因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世界统一性国际性法律都坚持认为该规则具有其自身合理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如何理解和应用可预见性规则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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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存有差异,不过在瑕疵履行时又会发生竞合.当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义务基础被统一起来,差别日趋减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别理论在立法上应给以弱化.我国合同法关于责任竞合的理论并不能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违约责任下应给予因一方违约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乃至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救济.对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应予检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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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补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第三人侵权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是判定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也没有真正适用补充责任的规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应当明确"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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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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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智强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27-127
<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遵守合同是现代社会的公理。合同制度对于维系和巩固社会的信用基础,保障社会交易安全,鼓励交换和流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救济则无法律,而实现救济的前提是区分各种责任形式,因此明晰合同制度中的各种民事责任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合同制度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因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责任及合同被解除时的相应责任。一对于真实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法定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还可依合同法第115条采用定金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受苏联民法的影响,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兼具惩罚性和赔偿性。事实上违约金的惩罚性不仅不符合民法和合同法之公平性和补偿性原则,也与国 相似文献
11.
沈虓天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0(1)
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其它国家则通常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实现了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解决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最终责任份额的适用困境.它是一种后位性的补充性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责任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同时强调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应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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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7(1):130-132
旅客运输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有时可能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受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旅客;2.须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损害后果;3.旅客人身伤亡发生在运输过程中;4.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移转和责任承担通常采用的是交付主义原则。但在违约情况下产生的风险责任问题则比较特殊。因卖方的违约可能会导致买方的拒收,从而阻碍风险因交付而向买方的移转和责任承担;因买方的违约致使合同货物延迟交付,则有可能使风险提前于实际交付前向买方移转和责任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鉴了国际通行规则的做法,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应加以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孙学军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5(1):32-35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违约行为形态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我国合同法在坚持严格责任的同时,并没有完全排斥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基本要件外,是否要求违约行为人主现上有过错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对同时履行抗辨权、先履行抗辨权和不安抗辨权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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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主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3)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仅是以是否有财产来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确立了一种财产能力.这种责任分担方式有过分保护受害人之嫌,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应当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规定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害时,由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对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作严格解释. 相似文献
16.
杨昳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0(7):93-94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存在争论,本文特对如何正确认定学校在此类案件中的过错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高乐鑫 《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68-71
航班延误一直是民航运输业发展的顽疾,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是整治航班延误的重要途径。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只认可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主体身份,否认机场的契约责任。实际上,机场和旅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旅客须知”和“服务事项”构成机场发出的要约,旅客经由进入机场的行为完成承诺。确定机场对旅客的违约责任应摒弃一般性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转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纳入狭隘的直接因果关系规则。机场承担独立的契约责任.并不是航空承运人的并列或补充连带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8.
民事责任竞合立法的缺陷及修补--对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许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56-62
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允许受害方有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择一请求”权,匡正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不允许受害方从中选择的习惯做法,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但实践证明,该条在某些场合下,不能填补受害方的最低损失,有明显缺陷,新的民法典草案不应当原照搬。 相似文献
19.
20.
王国金 《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5-8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结合司法实践,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要求“完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