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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我国的重大教育改革举措。在新政落地的关键阶段,识别改革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对于新政实施具有重要价值。调查发现,在举办者办学回报和剩余财产分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和监管、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取捐助和融资、师生权益保障等四个问题,业界仍存有顾虑。其背后折射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法人定位与举办者要求获取办学回报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矛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取政策支持的诉求与扶持措施未完全落地的矛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营利法人定位与其要求享受更多优惠待遇的矛盾、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的诉求与相关政策供给不足的矛盾,成为制约分类管理推进的四个主要难点。为此,在新政推进过程中,应细化对选择"非营"的举办者的补偿或奖励方案,完善公共财政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体系,构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支持体系,推进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具体化。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民办教育领域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并存的局面下,分类管理的缺失带来了诸多困境。现今,无论从民办教育发展内部矛盾来看,还是从经济环境、思想基础和政策走向观之,实施分类管理都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分类管理要坚持多元性取向,允许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谐共存;坚持公益性取向,重点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公平性取向,为两类民办学校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其实践思路是在合理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基础上,完善分类登记制度,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一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基于整体扶持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跟进配套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求索本土管理模式;打破各自为政局面,部门地方通力配合;推行地方先行试点,汲取经验总结教训。  相似文献   

3.
<正>目前,民办学校正处于非营利性办学或营利性办学分类管理过渡的关键时期,很多民办学校在等待国家出台分类管理办法细则。关于分类管理的税收政策尚未确定,非营利性办学行为本质上是社会力量对教育进行捐资办学。所得税税收方面,营利性办学和非营利办学应当区别开来。目前,从财政补贴上实现对非营利性办学行为的支持较为困难,从税收上进行调控是区别营利性办学和非营利性办学行为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基于调研分析了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时机、理由、适用的教育领域以及推行分类管理后学校的选择、学校资产归属等问题,提出应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三种,并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困境,举步维艰.美国私立学校办学经验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如下启示:第一,政府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要加以区分并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助;第二,鼓励教育家和社会名流办学,以先进的理念引导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第三,民办学校要树立服务意识,发挥办学机制灵活的优势,办出特色.  相似文献   

6.
立足国情 正视问题 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分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是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大陆法系)区分不同性质法人的基本方法之一。根据理论界的通行定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教育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利润分配、财产归属三个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目前在我国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不求利润回报,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举办者不拥有学校最终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是经营性培  相似文献   

7.
《教育文汇》2013,(11):6-6
近日,省教育厅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出规范审批学校、规范招生行为、规范教学行为、规范安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等五个方面的要求。同时,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依法实施年检。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理;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相似文献   

8.
第三条道路是在所谓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外,允许并支持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一类民办学校得到发展,以扩大民办学校发展的空间,巩固民办教育发展基础的做法.第三条道路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当为第三条道路发展民办教育留下空间.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的主体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双重属性,在现实国情下,民办教育政策应当支持大力开拓第三条道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学,更好地维护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发展的局面.  相似文献   

9.
视窗     
要刊视点民办学校分类争议对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来讲,分类管理会陷入两难: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成了企业法人,要按照企业交税,还可能得不到民办教育政策优惠,加大了民办学校的投资;选择非营利性,意味着举办者要放弃合理回  相似文献   

10.
现有教育税收优惠规定是在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前出台的,针对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 利性民办学校虽然登记为企业法人,但企业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对其影响甚微。此外,还存在非营利性民 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落实不到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不系统、现有民办学校转设税收政策不明确等 问题。建议切实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税收政策系统设计,同时 参照企业重组、改制的经验制定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企业法人税收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1.
但柳松 《教师》2022,(6):87-89
文章作者通过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普惠性幼儿园政策等文本的分析发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不追求办学收益、省级政府制定收费办法、扶持政策特殊、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等特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文章作者通过对民办幼儿园发展实践的分析发现,民办幼儿园的过度逐利行为导致并加剧了"入园贵"问题,非营利性定位是...  相似文献   

12.
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与财产权制度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厘清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政策与“财产权”制度是解决当前民办教育诸多问题与矛盾的基础,而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不能割裂。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出资人依法取得了“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学校性质与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同样是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它仍然应该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应当尽快明确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政策,并重新研究考虑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问题。本文提出,可以从三个环节来考察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制度的构建:①民办学校财产的进入与所有权;②民办学校财产的管理与使用;③民办学校财产的分割与处理。  相似文献   

13.
要刊视点     
《上海教育》2011,(21):5-5
对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来讲,分类管理会陷入两难: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成了“企业”法人,要按照企业交税,还可能得不到民办教育政策优惠,加大了民办学校的投资;选择非营利性,意味着举办者要放弃合理回报,甚至还要放弃学校资产所有权,影响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4.
中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在极不规范的制度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面临着诸多政策难题。在民办教育处于发展转型的时期,需要加快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基本制度,涉及分类管理,办学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产权、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教师人事制度,政府监督与服务体系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解读民办学校:产权经济学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民办学校是指以非政府组织或个人为办学主体,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学校产权归属及其安排不同于公办学校的专门提供系统教育服务的民间办学机制。我国民间办学存在营利型,准营利型和非营利型三种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其中以准营利型民办学校居多。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民办学校只有组成非营利性的教育组织,才是节约教育服务交易成本的一种最佳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6.
对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理论和各国经验看 ,民办教育应存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不同的形式 ,在我国目前投资激励为主的情况下更应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根据我国国情和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特点 ,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 ;严格区分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 ;政府要对民办教育给予政策扶持及财政投入 ;要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7.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开启了新一轮我国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教育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完善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设计是破解当前民办教育发展难题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设计之争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家民办教育立法并延续至今。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如何设计,是目前尚无结论的话题。民办教育发展艰难的根本原因是"制度上的顶层设计不足和政策上的系统配套不够",实践已经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的"合理回报"也没有彻底解决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欠缺的问题。在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设计中,是否取消"合理回报"的条款、是否全面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两个问题本身是表面的现象,不是问题的本质。当前,关键要深入论证回答"应不应该和可不可以"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法人类型上"并轨"、允许社会力量以非捐赠性出资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允许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和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经济收益、明确划定营利性学校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准入的边界、赋予民办学校更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五个问题。目前重在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完善分类的配套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对现有民办学校不做强行要求站队,由民办学校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论证的办法,留有充足过渡期,更有利于改革推进和民办教育事业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18.
<正>备受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出台后,其中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条规定一出,各种讨论、猜测和解释层出不穷。网上甚至出现一些不负责任的声音,说什么"这条法律一出,民办学校将万劫不复","立法者别有用心",等等。  相似文献   

19.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这不仅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发生冲突,存在操作障碍,而且背离事业单位改革趋势。产生该规定的根源在于未能科学认识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对此,应回到基本法层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予以体系化重释。一方面,坚持事业单位法人的国有属性,将其从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体系中去除;另一方面,摈弃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统一定性为捐助法人的解释范式,承认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类型。同时,配套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形成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财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存的“新二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和促进民办教育的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修订2004年公布并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该条例的修订涉及的重点问题包括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含义、民办教育的政府规制和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修改时应遵循立法规律,并注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含义及法律性质应在总则中进行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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