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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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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自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旧刑法自首规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新刑法明确了自首的概念并删除了“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量刑幅度变大,增加了特殊自首的规定。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劳教人员如实交待其他罪行、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后投案、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代为投案,均应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2.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一般自首以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为要件,而不应包括“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也不必“出于自由意志”。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从哲学与逻辑上看不应理解为特殊自首,而应是准自首,准自首的“其它罪行”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宜为异种罪行。特殊自首是独立的自首美型,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或附属刑法中,以特定的犯罪和特定时间段行为为要件。  相似文献   

3.
关于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直以来,在我国刑法学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只要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而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就构成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构成自首。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判和裁判的,才能构成自首。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相似文献   

4.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之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自动投案的情形多样而复杂,有诸多争议。尽管最高院对自首的"自动投案"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相关"自动投案"的司法解释应如何理解以及应如何运用适当,成为了一个现实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以自首的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为视角,对于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相关自动投案诸多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利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判定。  相似文献   

6.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之一,从立法、司法解释层面来看,该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对该自首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也产生了一些认识分歧.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就自首认定中几个常见问题谈一点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7.
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也是一种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具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程序需求.作为指导再审实践的蓝本,再审司法解释已经初步确立了再审之诉的雏形,并对再审程序的三个阶段作了相应规定,包括再审申请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再审的审理程序.但是对于上述三个阶段,再审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细致和完备,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操作困难,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行政协议的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是现行司法解释确立的双阶审查标准,然而在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中,并未明确是否包含正当程序原则。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中,存在个案中未普遍确立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审查要件、个案中对正当程序中的听证程序是否进行审查不明确、正当程序原则仅在裁判说理部分运用等问题。为完善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明确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审查,将听证程序作为行政协议合法性的必要要件,将正当程序原则解释为法定程序并在裁判依据部分适用。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布后,刑法界的学者们对自首认定中的一些问题上产生了许多争议。本文结合《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自动投案的认定,供述同种罪行能否认定自首及供述后又翻供等方面对自首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据此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10.
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中国古代刑律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其中唐代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典范。本文着重分析了唐律自首制度的成立条件、几种特殊的自首、自首的刑事责任及其不适用自首的情形。  相似文献   

11.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背景下的程序性裁判可分为“法定的程序性裁判”和“选择的程序性裁判”。“法定的程序性裁判”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权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选择的程序性裁判”对于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更具有意义。我国刑事程序中缺失“法定的程序性裁判”,而对于“选择的程序性裁判”来说,裁判对象范围狭小、机制残缺应是它的缺陷。  相似文献   

12.
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衍生物。在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法人犯罪问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应当说,法人犯罪本身是能够成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并能为独立的意思表示,所以法人应当被视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此外,应该认定法人具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而正确判断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胁迫犯罪的侦查与审判有过于简略之嫌,这源于我国刑法对被胁迫犯罪欠缺详尽的规定。传统的"胁从犯"在理论上作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限制了被胁迫犯罪的范围。被胁迫犯罪应当在理论及立法上有其独立的地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这一体系,以便对司法实践能够有明确、细致的指导,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刑事正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官有进一步查清真实的庭外调查权力 ,以利于澄清审判中的疑点。但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官的审判权力 ,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操作 ,损害司法公正。因此 ,应从完善司法理念和规范庭外调查权等方面来健全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15.
法官诉讼行为在刑事庭审活动中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及其程度。本文以中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为基点,从权利告知、证据调查及程序引导等三个方面对法官诉讼行为作出了反思性评述,并对引起法官诉讼行为偏差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尝试性的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要求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彻底分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该原则的贯彻还不够彻底,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还存在许多与该原则精神相背离的地方。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设立司法审查机制,由独立于庭审法官的预审法官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在审判程序中严格限制法官庭外调查及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废除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17.
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说除存在逻辑缺陷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日益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犯罪客体侵害说比构成要件说具有明显的理论优越性,符合刑之减抑的国际潮流,能更好地保障刑罚功能和刑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因而是真正的正义所在,中国的诉讼改革中,只有真正引入程序正当主义,彻底改变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在诉讼程序中,确立法官中立的司法理念,改变制约法官中立的各种制度,唤起人们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的现状,也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这条保障人民权利的底线。  相似文献   

19.
法官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二者之间又有诸多的联系,要想司法公正,法官道德是不可或缺的屏障,因此,对法官道德水准的要求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0.
Recently there has been a vigorous dialogue over the 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s (ACJS) academic standards pertaining to the role of JDs within criminal justice academic programs. It is a next logical step to open a discussion on a related aspect of the ACJS standards: “doctorates in a closely related field.” This discussion should center on how “closely” the “closely related fields” should be.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 education in sociology and criminology/criminal justice programs respectively by comparing the general curricular requirements, undergraduate and graduate, in a selection of sociology and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programs. This analysis indicates that there is a great deal of similarity within the sociology curricula, which contain sociologically oriented classes and criminology/criminal justice curricula, which contain criminologically oriented courses, but there is little overlap in course offerings across these two academic areas. Specifically, sociology graduates are not exposed to a meaningful number of criminology/criminal justice class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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