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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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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优先权是建立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确立和公法债权私法保护的认可的法理基础之上的,其性质是法律为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效力范围限于优先受偿和对抗非特定的权利人。实践中,税收优先权经常与其他优先权、担保物权发生冲突,当冲突出现时,应当遵循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公法债权优先权,原则上劣后于其他私法债权优先权,附条件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解决方法。但是我国现有立法对税收优先权之规定却并不符合上述原则,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税收优先权作为保障国家征收税款的一个有力手段在各国的税法中都有所体现。我固新税法中也首次规定了该制度,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糙及利益的考量,在保护公法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侵犯了私法上的权利,这时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就显得很不合理。立法机关应限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确保私权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3.
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实质平等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应该优先保护.在优先保护的模式选择上,可在企业破产法中赋予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优先清偿的地位,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置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前清偿.但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都有优先清偿的必要,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和普通债权同顺序受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应该单独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否决重整计划草案,保护其债权的实现.在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时,如果破产企业符合法人格否认的条件,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破产企业的股东直接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罗马法上,优先权最初定性为具有优先效力的债权,当债权保护方法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又赋予优先权为担保物权。德国等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时,因优先权缺乏公示性,认为是特种债权的特殊效力。但债权说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平等性原则,使得工资等特种债权屈从于享有约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而不能有效受偿。法国等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时,将优先权纳入担保物权。物权说能弥补债权说的不足,但优先权的公示方法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优先权又具有后来居上的极强效力,法国等国优先权的立法例可能会危害交易安全。所以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一般优先权用来担保基于非交易关系产生的难以采用其他担保方式来担保的特种债权,即那些关系重大法理价值实现的共益费用优先权、劳动报酬优先权、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权和税收优先权。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的物权法领域中,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颇有争议。现有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加强对建筑合法性的举证要求,不承认违法建造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违法建筑的法律地位固应低于合法建筑,但无权利说不利于建造人利益的保护;占有说难以解释其权源问题,所受保护也较为有限;动产所有权说或是扭曲了民法上有关物的分类的原有逻辑,或是误读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我国实证法的规定与不动产的本质决定了违法建筑仍然是不动产。其所有权是建造人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公法上的管制并不否定权利的取得,只是该所有权附有相应的公法义务。  相似文献   

6.
营业转让指通过签订合同将以一定营利为目的而组成的机能性财产进行转让的活动。关于营业转让中营业上债务的转移问题,有否定说、肯定说和附条件转移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肯定说较为符合法理.且能为营业债权人提供圆满之保护。对营业转让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制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我国现有营业转让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存在逻辑混乱、违背法理、漠视债权人利益的缺陷。随着我国商事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应从法律的层面对营业转让中债权人的保护进行统一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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