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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迮”。用四种处理法写后,确定以第二种为美,重书之。
“双”字,下部处理,省一斜画,还是留一斜画?为平衡、形美,后来先生多用左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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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韵 《小作家选刊(小学)》2003,(12)
书,能够影响人的思想,而一本好书,会改变一个人的一生。记得高尔基说过这样一句话:“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句话虽然说得好,但我觉得并不完全对。因为书有好书和坏书之分,看了不好的书就不会进步,而是退步。所以我觉得应该在“书”的前面加上一个“好”字。对我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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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喜青 《中学语文园地(初中版)》2003,(Z3)
诗歌有“诗眼”。古人常常根据意境的需要,选择含义深刻、富有表现力的词做“诗眼”,这样的词对于意境的塑造及思想感情的表达至关重要。2000年高考题《约客》:“黄梅时节家家雨,青草池塘处处蛙。有约不来过夜半,闲敲棋子落灯花。”第四选项:“第四句描写了‘闲敲棋子’这一细节,生动地表现了诗人此时闲适恬淡的心情。”这道题就是考诗眼“闲”,不过此为“无聊之闲”而非“闲适恬淡之闲”。“诗眼”一般指五言中之第三字,七言中之第五字,也有以第二字、第四字乃至末字为“眼”的。“诗眼”可以是实词,也可以是虚词。动词是表现事物的动作和情态的,常作为“诗眼”。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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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学民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2003,(1):14-14
教材《勾践灭吴》一文有这样两句话:“遂使之行成于吴”;“遂灭吴”。人教版教参对两个“遂”字分别解释为:“副词,终于”;“连词,于是”。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值得商榷。“遂”是多义词:①作连词时为“于是、就”,表示“后一事紧接着前一事,后一事往往是前一事引起的”。如《左传·僖公四年》:“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宋史·种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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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士杰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1988,(3)
在郭锡良等五位同志编写的三卷本《古代汉语》一书中,提出了一种颇为与众不同的说法:“之”字分属两个词类:一是代词,一是连词(见该书上册第341页6·之)。我称其为“两类说”。斟酌再三,不敢苟同。这里斗胆献疑,以就教于郭先生与同行诸公。“之”字的词性并非只是两种,例证是随手可得的。如《韩非子》中曾子杀彘教子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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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澄宇 《中学语文(读写新空间)》2001,(3)
在高中语文第四册《论积贮疏》一文中有两个带“相”字的句子。其一:“国胡以相恤?”其二:“兵旱相乘……”对于“相”字,课文是这样注释的:“相恤,对……救济”;“相乘,交互侵袭”。笔者认为,这样解释是不妥的,其理由有三:一是对“相”字的用法没有说清楚;二是“相”作“交互”解找不到根据;三是没能完整地表达原句的意思,即兵灾、旱灾是不一定交互侵袭的,还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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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有棋眼,诗有诗眼。棋有眼则活起来,诗有眼则更具有艺术表现力,使诗歌意象染上诗人的情感色彩。在书法作品中,我认为也存在“眼”,它包含两个方面:对单字结构则存在字之“眼”;对于整篇章法则存在书之“眼”。以下试作一些初步探讨。象“诗眼”是最能显示诗歌内涵真谛的最关键之字句的意义那样,“字眼”可以认为是一个字中最能反映书家艺术个性的最神彩的一笔,“书眼”则为一幅字中意境、神采最佳的部分。先就字眼而论。在书法创作过程中,书家都力图使每个字都能写出反映自己的笔画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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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十二、先其所爱,微与之期。(《孙子·九地》)注释:微,伺探。 译文:首先夺取其战略要地,伺机与敌决战。(第56、57页) “先其所爱,微与之期”一语,旧说各不相同,未知孰是。句中“微”字若作“伺探”解,依《注译》一书的注释体例,应指出“微”是“(?)”字之借。《说文》云:“(?)”,司也。从见,微声。”段玉裁注:“司者,今之伺字。许书无伺。司下当有视字。《广韵》曰:‘(?),伺视也.’于从微取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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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福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1994,(3)
早在公元二世纪,许慎就归纳出了汉文字的指事、象形、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六种造字方法,简称“六书”。到了十七世纪,戴震提出:“指事、象形、形声、会意四者,字之体也:转注、假借二者,字之用也。”认为只有指事、象形、会意、形声是造字方法,简称“四书”。近人唐兰创“三书”说,含象形、象意、形声三类。自许慎以来一千八百年间,从事造字法研究者众,然而在造字法系统研究上有重大突破者仅数人而已。当前文字学著述颇多,几乎一律沿用“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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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直雄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85,(4)
<正> 新版《辞海》在引俞敦培《酒令丛钞·古令》阐释“射覆”时,其引文是:“今酒座所谓射覆,又名射雕覆者,法以上一字为雕,下一字为覆,设注意‘酒’字,则言‘春’字、‘浆’字使人射之,盖春酒,酒浆也,射者言某字,彼此会意。”该段引文在“者”与“法”之间,漏写了“殊不类此”四字,因而造成这样的句子:“法以上一字为雕"。这是令人难于索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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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学院学报》1994,(3)
一、《左隐五年传》:“鸟兽之肉不登于俎”断句及标点误。(43)面 沈玉成《左传译文》(9面)据此译为“鸟兽的肉摆不上宗庙的癸器里”当前诸注本俱认为“之肉”的“之”字相当于“的”字,以致断句误。考察文意与语法,原句应解为“鸟兽,其肉不登于俎,(其)皮革……不登于器,则君不射。”这本来是假设复句,用这样的句式表达显得简练明确:这里“鸟兽”(后加逗号)一作其的前词二作“谢”的提前宾同,比普通句法用字省而达意明,原来此“之”字应训“其”,“之肉”即“其肉”。 “之”训“其”,当有所本。《吕氏春秋·音初篇注》曰:“之,其也。”《书·西伯戡黎》曰:“殷之即表。”言殷其即丧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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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文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2)
“六书”是作为六种造字法被总结出来的,秦汉至唐都无甚异议。《汉书·艺文志》说:“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颜师古注:“文字之义,总归六书,故曰立字之本也。”可是到了南唐,徐锴就隐约地提出假借是用字之法。他在《说文系传》中说:“假借则一字数用,转注则一义数文。”清代学者戴震除了肯定假借是用字之法外,还提出转注也是用字之法。他的《答江慎修先生论小学书》说:“四者(指事、象形、谐声、会意),书之体,止此矣。由是之于用数字共一用者,如初、哉、首、基之皆为始,卬、吾、台、予之皆为我,其义转相为注,曰转注;一字具数用者,依于义以引伸,依于声而旁寄,假此以施于彼,曰假借。所以用文字者,斯其两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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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寄明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1996,(Z1)
“转汁”是“六书”之一,最早给它下定义的是汉代许慎,《说文解字·叙》:“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语焉不详,书中无例,遂使后人聚讼纷纭。高亨先生曾据丁福宝《说文解字诂林)提供的线索在《文字形义学概论)一书中,把以往的转注字观点归纳为十八种。其中大多数说法都为学界所否定,比较流行的有三说:同部互训为转注;语词声韵之转即转注;“转注原体字”移附到类首上即加注意符为转注。我们认为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根据和合理成分,但同时也有可商之处,转注问题应该是可以说清楚的,今一抒己见于兹,以为求教于方家之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