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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和申请人在公知常识的举证材料上存在一些困惑。本文参考了欧洲、美国、日本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归纳了通信领域中公开技术信息的典型载体,总结了我国部分审查员和申请人关于公知常识举证的探索实践,在此基础上对通信领域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材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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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是专利审查实践中广泛涉及的问题,在我国的审查理论和实践中还有一些不清楚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和日本专利体系中公知常识的定义和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我国在公知常识的定义和范围方面应当借鉴或者应当采用的审查标准,以帮助完善我国有关公知常识的审查理论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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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知常识"已经成为业内学术探讨的热点,如何正确地认定公知常识已成为专利审查质量提升的关键。本文通过引入易得性偏差理论指出公知常识认定过程中容易产生易得性偏差,对容易想到的技术知识赋予过大的权重,而对大量的其它必须考虑的信息"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认定错误,并结合案例指出在公知常识错误认定过程中存在部件的易得性、工作方式的易得性和技术问题的易得性导致的易得性偏差,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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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5)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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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电话沟通为代表的即时沟通方式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被广泛应用,同时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高速增长、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上线以及即时通讯手段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增进审查员与申请人/代理人的交流,促进审查质效的提高,深入开展"电话沟通"审查的规范性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代理人对于在专利实质审查中深入开展并规范"电话沟通"的需求与意愿,旨在为制定以电话沟通为主的"即时沟通审查模式"的操作流程和审查规范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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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宗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发明实质审查工作的核心,就是坚持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评判为主线的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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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专利申请人。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授权。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来看,大致分为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实质性缺陷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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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听证原则的把握一直是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本文从听证原则的内涵讲起,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实质审查中听证需要考虑的因素,提出了作者对实质审查中听证原则的思考,并从听证的目的出发对目前听证原则的把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