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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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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优先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优先权是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性质与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优先权立法基础来源于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我国创设优先权制度宜规于物权法中,并可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相并存。  相似文献   

2.
留置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债务担保方式,在市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域外大陆法系将民事留置权界分为物权性留置权和债权性留置权,以牵连关系为路径进行建构。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留置物应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该限定过于严苛。借镜域外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法制发展脉络,我国民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将"同一法律关系"向"牵连关系"扩张。同时,在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中,亦应对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进行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3.
论留置物的性质对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留置物的范围由债务人的财产扩大到了他人财产。然而我国学界一般将其误认为是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并未认识到其作为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真正内涵。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主要应取决于留置物性质。当留置物为占有委托物时,留置权的取得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应依担保法一般规定成立;当留置物为占有脱离物时,若债权人为善意,留置权的取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性质及效力处于尚不明确的状态,因此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权益对抗处于相持不下的境地。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中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仅凭借该程序法律规定无法彻底解决冲突问题。因此,应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性质,将其确定为一种类似物权的权利;其次确定其效力应低于所有权却又高于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实体法应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真正的力量,使其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买受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优先权归属债权说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平等性原则,使得工资等特种债权屈从于享有约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而不能有效受偿。优先权是担保物权。法律公示的抽象性、概括性及超强的优先受偿效力,使现行各国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可能会危害交易安全。完善我国优先权的种类和效力,民法典上只规定一般优先权,法律明确规定优先权的效力大于其他担保物权;完善取得优先权的条件和时间,法律规定债权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  相似文献   

6.
质押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质权的法律特征是物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移转质物的占有性及客体的特定性。司法实践中认定质押担保效力时,应结合质权的特征并注意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出质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流质契约效力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让与担保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巨大作用,致使许多国家纷纷考虑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这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体系和担保物权制度是一个重大挑战。而让与担保制度进入担保法,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的担保物权的一种已是大势所趋。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性质、构成要件、效力以及与其他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关系来论证让与担保制度纳入担保法,成为担保物权中的不可替代的一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其实现的原则在理论上有设定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和法定优先原则。在先押后质情形下,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实现贯彻以设定优先原则为主、以占有优先原则为补充的规则;先质后押时,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先押后留情形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留后押,视情况决定后成立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留置权。先质后留情形下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先留后质时多数情形下质权优先于留置权,一般情况下成立在先的留置权优先于在后质权  相似文献   

9.
税收优先权是建立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确立和公法债权私法保护的认可的法理基础之上的,其性质是法律为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效力范围限于优先受偿和对抗非特定的权利人。实践中,税收优先权经常与其他优先权、担保物权发生冲突,当冲突出现时,应当遵循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公法债权优先权,原则上劣后于其他私法债权优先权,附条件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解决方法。但是我国现有立法对税收优先权之规定却并不符合上述原则,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对留置权标的性质和范围的认识影响到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留置权在不可转让物上也可成立,基于效益原则,在不动产上不宜成立留置权.在有价证券之外的其他证券上也可成立留置权,只是可行使权利内容不同.当债权与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时,在非债务人之物上也可成立留置权.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在罗马法上,优先权最初定性为具有优先效力的债权,当债权保护方法不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又赋予优先权为担保物权。德国等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时,因优先权缺乏公示性,认为是特种债权的特殊效力。但债权说违背了债的相对性、平等性原则,使得工资等特种债权屈从于享有约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而不能有效受偿。法国等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时,将优先权纳入担保物权。物权说能弥补债权说的不足,但优先权的公示方法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优先权又具有后来居上的极强效力,法国等国优先权的立法例可能会危害交易安全。所以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一般优先权用来担保基于非交易关系产生的难以采用其他担保方式来担保的特种债权,即那些关系重大法理价值实现的共益费用优先权、劳动报酬优先权、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权和税收优先权。  相似文献   

13.
从优先权即先取特权的性质特征出发,综合担保物权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学说,力图澄清优先权的性质,并对我国法律中对于优先权制度的建立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设立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改变以往的法定原则,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了商事留置权制度,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原则,这对保证经济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留置权是否应受某种限制这一问题,学界一直存有很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立法对留置权限制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出发,从留置权的设定、标的物的限制等方面对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实务对留置权限制的操作规则进行说明。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英美法系按揭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法律性质与抵押实质上界限已很模糊,我国应该参考按揭来改良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按揭制度相比,传统的抵押、质押、留置等都因其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而显得呆板,而从按揭的制度演变、实质内容以及与传统担保物权的关系上看,按揭可以分解后与抵押、质押相结合。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中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价值及其效力方面的评析,指出了登记对抗主义制度的不严谨性,提出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两份著名学者立法建议稿的相关规定,提出将来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交付(占有)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公示方法,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付(占有)适用于动产。但是针对特殊动产,法律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从而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问题变得复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学者观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所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可以看出,登记也可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善意登记的效力应优于交付。  相似文献   

18.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源起于罗马法 ,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继受颇多 ,并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充分发展。优先权具备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 ,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并简要分析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物流方面法律规定,与物流环节相关的法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难对物流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制约,不利于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现从留置权的含义、法律性质、成立要件等基本内涵入手,针对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债权人留置权的行使时出现的纠纷,如因提单流转性导致的留置第三人货物的纠纷,对留置权不可分性理解纠纷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20.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制度。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相对于《担保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还新设了一系列《担保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担保物权,对物权担保制度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深入理解《物权法》关于物权担保制度的新规定,既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物尽其用;又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利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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