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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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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旨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1)美国体育仲裁的分类在美国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制度大致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独立的普通仲裁制度,美国仲裁协会(Amer  相似文献   

2.
黄兰雁 《体育科研》2024,(2):41-47,59
随着体育运动的全民化、商业化、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体育纠纷的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利弊,需要综合运用调解、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体育纠纷。新修订的《体育法》建立了体育仲裁基本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制度缺失的空白,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之间的关系以及仲裁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还不够,需要理顺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建立互相衔接、有机协调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相似文献   

3.
徐梅煌 《体育学刊》2011,18(3):64-67
通过国际体育临时仲裁与我国体育临时仲裁的性质、程序、法律适用等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体育临时仲裁不能解决我国现行体育纠纷。提出建议:尽快建立起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出台《体育仲裁条例》对其进行规范;建立体育仲裁员选聘制度;选聘合格优秀的仲裁员;在构建体育仲裁程序时,设置一般程序、快速程序和调解程序等多种灵活方式。  相似文献   

4.
随着《体育法》的修订,我国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逐渐提上日程。体育仲裁相较于其他仲裁,在原则、制度以及具体程序上都存在其特殊性。科学、合理的仲裁程序对于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举足轻重。基于我国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结合国际上成熟体育仲裁中心的程序规则,建立完善的体育仲裁程序是建构我国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的重要一环。以韩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仲裁实践为考察对象,对其仲裁受理、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等仲裁程序进行考察,总结其所具有的优势,进而提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构中仲裁程序完善的具体路径:第一,细化并构建起普通、上诉、临时仲裁程序为一体的仲裁程序;第二,在仲裁员选任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在体育仲裁程序中前置紧急仲裁程序;第四,落实“或裁或审”体育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体育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协议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申请仲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创制性地增设体育仲裁制度,通过“列举+排除”的立法表述方式,明确了体育仲裁范围,为化解体育领域矛盾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体育仲裁范围的确定,立足国情实际,聚焦体育领域突出难题,注重做好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依法维护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体育纠纷概念及类型、强制性体育仲裁与法律的冲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只有明确了主体所属才能对突入手,提出了构建体育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行为进行定性,仲裁的实施亦不例外,强制性仲裁条款的签署牵1.体育纠纷概念及类型涉到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多个冲突,其中与意思  相似文献   

8.
中国体育仲裁的程序建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既要遵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又要适应解决体育纠纷的特殊要求,要体现公正和效益的基本价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国际体育仲裁的基本模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也要符合中国国情.特别程序适用用尽内部救济原则,调解应为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体育仲裁的期限设定应普遍短于<仲裁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0.
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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